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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一屯門堆填區踩軍事禁區 涉違軍事協議(堆填區系列二)

三份一屯門堆填區踩軍事禁區 涉違軍事協議(堆填區系列二)

(獨媒特約報導)本網早前報導,環保署承辦商在屯門堆填區擴建未得立法會通過之時,在擴建區內開發堆泥,環保署回應指新開發的地帶為多年前已得到批准的堆填區附屬「採泥區」。記者調查後進一步發現,屯門堆填區約三份一的部份以及「採泥區」均佔用了駐港解放軍的青山操炮區軍事設施禁區,涉嫌違反了中英在九四年簽訂的軍事協議中,禁止軍事用地「用於非防務目的」的規定。另外,本網亦發現,環保署在開發「採泥區」,涉嫌未有得到地政總署正式撥地。

有關堆填區的資訊非常不透明,當傳媒質疑環保署偷步擴建堆填區時,環保署才披露原來擴建部份在廿多年前已經批了給承建商作為「採泥區」,並且公開了「採泥區」的範圍。公眾才知道原來環保署有權以開發「採泥區」的名義,變相偷步擴建堆填區。為了得到更多有關堆填區的土地資訊,本網記者向測繪處訂購了堆填區南部的「地段索引圖」(LOT INDEX PLAN),從圖中發現特區政府以及解放軍兩個涉嫌違規的情況。

圖

首先,地圖顯示,約三份一的堆填區以及整個新開發的採泥區,均佔用了駐港解放軍的青山操炮區軍事設施禁區。香港法例第二四五B章《軍事設施禁區令》列明了青山操炮區的界線屬於軍事設施禁區,《公安條例》第三十七條則列明禁止沒有得到駐軍司令批准而進入禁區範圍。保安局和地政總署沒有回覆記者有關堆填區佔用軍事設施禁區的提問,只有環保署簡短回覆指:「就查詢所指的新界西堆填區與青山練靶場重叠的土地範圍,環保署已取得回歸前的駐港英軍及回歸後的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同意,讓環保署及其承辦商在該處進行暫存泥土之工作,並不涉及移交土地。」

環保署認為,軍事禁區可以同時是堆填區及採泥區。但其實環保署這個聲稱不單是錯誤,更將駐港解放軍也拖下水。因為中英雙方在一九九四年簽訂的軍事用地協議中,中國外交部曾作出以下聲明:「移交駐軍的軍事用地將完全用於防務目的,其使用權不轉讓,亦不提供給他人用於非防務目的。如果駐軍使用的某塊土地不再需要用於防務目的,將無償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約束駐港解放軍行為的《駐軍法》第十三條指:「香港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如需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應當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

根據協議和駐軍法,環保署所說的情況根本就不可以出現──屬於軍事設施禁區的地方,就只能用於防務用途;如果軍事用地不再用於防務目的,就要先得北京批准,再交還特區政府才能轉為民用。當然,從香港市民的角度,屯門堆填區的畸型案例不是壞事,這證明了駐港解放軍的軍事用地不是雷動不得的,既然可以撥一些出來做堆填區,那也可以從幾千公頃中撥一些出來建屋,那新界東北村民就不用受逼遷之苦了。

環保署涉嫌未得到地政總署正式撥地

另一個從「地段索引圖」發現的問題是,環保署批給承辦商營運的屯門堆填區以及採泥區,有部份土地似乎並未得到地政總署按機制撥地。地圖右上角的紅色框,是地政總署向環保署撥地作為堆填區的範圍,編號GLA-TM287,從圖中可見,撥地範圍避開了整個軍事設施禁區﹝綠色線以南的地區﹞。按土木工程拓展署出版的Project Administration Handbook for Civil Engineering Works,在興建堆填區以及採泥區﹝borrow area﹞,部門必須先得到地政總署正式撥地﹝簡稱GLA:government land allocation﹞。撥地的範圍,則會標示在「地段索引圖」上。

仔細看地圖,讀者可能會留意到,前述兩個「問題」似乎有所相關,也衍生出更多疑問。地政總署沒有按慣例將綠線以南的土地正式撥給環保署,正可能是因為該區屬於軍事設施禁區。如果地政總署未有正式撥地,那環保署又怎能跟承辦商簽營運合約?沒有正式撥地,那承建商是否還可以繼續在採泥區堆泥,變相偷步擴建堆填區?

對於這串疑問,地政總署回覆:「由於有關政府撥地文件 (GLA-TM287) 的內容屬政府內部資料,只供相關人員参閱,恕未能提供。由於環境保護署已取得相關部門及機構的同意,地政處不反對該署在堆填區撥地範圍旁的運作。」

含含糊糊的一句「不反對」,是否等於承認環保署未有得到正式撥地?面對全面語言偽術化的特區政府,要搞清如此簡單的一個問題,也得費盡力氣!

編輯:朱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