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團體代表出席研討會(左起國際特赦組織香港理工大學、香港記者協會、律師、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獨媒特約報導)早前唐英年的地牢風波鬧得全城哄動,記者無所不用其極,連吊臂車都出動為求拍得唐府相片。不過記者如此「積極」的採訪行動會否構成纏擾呢?政府欲就纏擾行為立法,指獲得婦女團體支持。但民間另有聲心憂慮立法會削弱本地新聞採訪及遊行集會自由。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國際特赦組織於2月25號合辦了纏擾行為立法研討會,除了上述三個組織的代表,還有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律師出席。研討會上,黃瑞紅律師論及有關集體騷擾和免責辯護,表示這兩點是纏擾法的問題徵結所在。
集體騷擾罪與婦女權益何干?
政府在纏擾行為中加入「集體騷擾」條文,針對一班人同時騷擾一個對象。受虐婦女個案較少是同時受到一班前夫或伴侶騷擾,政府表示這是用來管制收數及收樓行為。根據黃律師的資料,現行法例有項「共同行事原則」可以涵括到收數及收樓的行為,政府可以透過它控告一班收數人。如此看來現行的法例已足夠涵括相關行為,那政府為何還要訂立集體騷擾罪呢?根據外國的例子,英國有就集體騷擾法。而這法例是用來針對遊行示威的,限制示威者的行動。既然現行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政府卻堅持立法,如此一來豈不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之」?黃律師認為,現時並沒有需要為集體騷擾立法,相關條文應該刪除。
免責與豁免 政府大玩文字遊戲
現時草案就纏擾行為提供三項「免責辯護」:(一)為了防或偵查罪行、(二)在合法權限下做,或(三)在案中情況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認為第三項已可保障記者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看似受到了保障,其實是個糖衣陷阱。黃律師表示,法律上「免責辯護」及「豁免行為」分別很大。一般情況若要控告某人,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觸犯某種行為,才可以作出指控,警方始能拘捕。若果將某行為列作「免責辯護」,控方不需考慮已可起訴,辯方卻需提供無罪證明。相反,若將某行為列作「豁免行為」,控方起訴前需考慮沒有列明的豁免行為存在,才能起訴。簡單而言,免責行為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豁免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若將採訪活動訂為免責行為,警方可即時拘捕記者。他們無需證明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而記者卻需舉證自己無罪。如此一來,警方將可輕易阻止記者進行採訪,「明正言順」的妨礙新聞自由。由於審訊過程冗長,記者遭檢控後要立刻終止採訪行動。即或在法庭被判中被判無罪,報導亦「胎死腹中」,無法監察權貴或社會不公義之事。黃律師相信,新聞採訪應寫在「豁免行為」部分,並加上「恰當的」字眼,便能保障新聞自由,同時避免業界濫用。
不過記協代盧曼思重申,本港近年新聞自由愈加收窄、採訪區域愈設愈遠、政府又企圖發放官方新聞以代替傳媒追訪和報導。纏擾法偏偏在這樣的社會脈絡下提出,根本無法取信於傳媒界。記協堅決反對就此立法!
纏擾立法暗藏殺機
縱觀整個《纏擾法》,雖說旨在保障婦女、欠債人或業權人受到不同方式的滋擾。不過條文陷阱處處,政府既無法解釋為什麼纏擾行為十年來都不能寫入《家暴條例》中,又不願刑事化家暴行為,予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感覺。再者,本網曾報導莊耀洸律師指出,前線警察執法不嚴,立法後都未必能有效保障受害人。今次婦女權益是否被利用作煙幕,壓制記者新聞及言論自由,同時對付近年示威方法層不不窮的示威請願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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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方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