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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革命與香港的反革命

工商科技局曾俊華滿心歡喜地宣佈香港可能是全球首次刑事起訴P2P的用戶, 並把這次成功視為香港偵察P2P盜版活動的科技突破... 但打擊P2P盜版行為, 在國外從來不是一個技術問題, 而是一個法律問題: 什麼P2P行為才構成侵權? 以及打撃P2P會否影響網絡發展? 以致如何建立一個具有道德的P2P社群?

先回顧一下美國有關, P2P侵權的案例:

早於2000年7月, 美國唱版業協會以侵犯版權來控告一個提控mp3下載的網站: Napster, 並成功封殺該網站. 不過2003年, Los Angel的法院宣佈兩個提供p2p下載服務的網絡商無罪, 這項判決, 使打擊的對像由網絡商轉移到用戶上. 自此美國唱片業協會一直在從事民事起訴的工作.

2004年9月, 美國通過新的版權法案, 把p2p形事化, 不過法例是針對分享超過1,000個檔案的個人, 所以網民的反應不是太大. 到目前為止, 美國還沒有向P2P個內用戶進行過刑事起訴.

至於民事檢控方面, 法院今年一月宣佈, 若唱片業沒有足夠證據進行法律起訴, 不能要求網站公佈用戶資料. 可以看到, 美國政府在打擊P2P的力度是越來越寬鬆. 其實一開始鼓吹打擊的是娛樂業界, 而政府一開始以為可以透過封殺網站解決問題, 但法理的問題繼之出現, 因為網站並不存有翻版的歌和電影, 它們都是在用戶自己的電腦中, 侵權的是用戶. 可是用戶只是把自己的電腦開放, 當中又不涉及金錢的交易, 亦難以起訴, 最後政府以1000個檔案為分界線. 很明顯政府亦知道它所面對的是一堆歌迷影迷, 而不是商業罪犯, 朋友之間互借, 難以視為罪犯.

此外, 美國政府大概亦意覺到P2P的溝通模式是一場新興的網絡革命.

早於2000年, 美國網絡已經在討論P2P所帶來的網絡革命, 當中比較詳細的研究是由 Scott Jensen 所寫的The P2P Revolution: Peer to peer networking an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研究指出互聯網將取代電視電台作為消息發放的媒介, 文化亦會從中形成, 新的文化產業將不會是歌曲和電影本身, 而是圍繞著文化符號的產品, 如果產業不隨著這些科技轉型, 而只集中壓制p2p, 結果只會使自己被其他國家超越, 濟後於科技革命.

另外, 一些網絡社群如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亦很積極的建立p2p道德, 認為大家既然是影迷歌迷, 其實可以以小額付費或其他方式把每一次p2p傳送的版稅直接給作者或版權所有者, 既可以進一步發展p2p經濟, 又可以增加創作人收益. 所以應鼓勵p2p供應商商業化和規範化, 提供小額付款的服務.

回看香港, 我們一直欠缺這些討論, 而這次p2p的打擊對像, 明顯有階級取向, 網上的用戶都知道, p2p用得最多的是10多20多歲的社群, 30多歲的很多連p2p是甚麼都不知道, 但搞了一個多用卻捉了一個三十多四十歲的失業漢, 而他只上載了三套電影! 美國法律的要求是1000個檔案呢!!

而且這些打擊根本不會有什麼警嚇作用, 若果有的話, 就是嚇一些不會上網的人, 因為p2p的玩家都知道p2p無孔不入, 越打越散得開! 這些所謂打擊, 只能是政府部門增加預算的借口吧了, 到最後只能浪費公帑, 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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