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6月16日200萬人上街遊行反修例,晚上大批市民在中環碼頭排隊乘船離開,期間一名63歲醉酒老伯疑插隊引來爭拗,26歲男子被指出手推老伯一下,導致他頭部著地跌倒,送院兩日後證實死亡。26歲男子否認一項誤殺罪,控辯雙方今(13日)於高院作結案陳詞。控方稱被告沒有面對迫切的人身威脅,故沒有合理辯解去推死者一下;而若果他認為自己無做錯,理應在得悉死訊後聯絡警方協助調查。辯方則籲陪審團設身處地想像案發情況,不要事後孔明或「馬後炮」,並指被告面對死者靠近,本能上推開他以保護自己是合理做法。
控方:死者踢一下後未有進一步動作 被告非面對迫切威脅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指,陪審團須考慮兩大議題,一是被告是否真誠地相信有需要自衛,二是推老翁(下稱死者)的力度是否合理。鄧指,被告與死者爭執期間使用粗口「問候屋企人」,他未有即時離開,繼續留在隊伍中,直至死者在他背後踢了他臀部一下,其後沒有進一步的動作,可見被告並非面對迫切的暴力威脅令他需要自衛。
鄧又指,被告在警誡下稱:「我睇唔過眼同佢嘈,佢踢我一腳,所以我就推佢」,惟他未有提及擔心會遭受更多攻擊,加上此話並非宣誓下所作之證供,亦未有經過控方盤問,控方籲陪審團給予較少比重。
控方:若自覺無做錯 應告知警方以協助調查
控方指,手機對話顯示,被告得悉死者的死訊後,主動問女友:「我係味應該自首?」若果被告真誠地相信自己的行為是自衛,便很自然地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任何事,並會向警方和盤托出,但他並沒有如此做,直至被拘捕。
控方:被告與死者非如「大衛與哥利亞」 力度超過合理程度
控方指,被告身高約1.75米,死者則身高約1.8米,兩人身高相近,惟死者比較不清醒、口齒不清,被告則較「大隻」,兩者差距並非如「大衛與哥利亞」。根據證人作供,被告雙手推死者肩膊後,死者退後了3步,頭部落地時發出「呯」一聲,可見被告使用了不合理和過量的力度。
控方續指,被告之所以推死者一下,是因為「睇唔過眼」他插隊。目擊證人形容被告神情憤怒和激動,在死者倒下後由身邊同行者拉住阻止衝上前,入閘登船後又被女友告知「唔好咁衝動喇好冇」,被告則回答「知道」,可見被告當時情緒失控、反應過大及衝動。
辯方籲陪審團設身處地 勿事後孔明或「馬後炮」
辯方代表、大律師陳偉彥則指,被告遭死者腳踢臀部,遂僅僅推了死者一下,以保持距離及保護自己免受進一步襲擊,沒有人想過死者會立即倒地,並且在兩日後死亡。陳大狀認為,推死者肩膊一下的動作並不屬危險。
陳大狀冀陪審團設身處地思考當日情況,若某個人突然靠近自己的身體,理應會感受到迫切的威脅,並會本能地作出自衛動作。他籲陪審團不要事後孔明或「馬後炮」,又指事發經過只有數秒鐘,並沒有餘裕讓被告慢慢思考應如何反應。
陳大狀強調,被告只推了死者一下,而不是拳打或掌摑他;被插隊的證人潘沛螢在庭上憶述事件時亦神情驚訝,稱死者「突然冧咗」,可見沒有人想過出現如此結果。從證人曾仲康在入閘後偷拍的片段可見,被告事後向女友稱:「佢再郁手咁點算?」顯示他當時真誠的想法。辯方指,刑事審訊的定罪標準應達至亳無合理疑點,若果陪審團不能排除被告是自衛,便應該判他誤殺罪名不成立,讓他回復正常的生活。
法官杜麗冰預料明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案發時26歲、任職售貨員的被告梁清言否認於2019年6月18日在香港,非法殺死周鎮和(終年63歲)。
案件編號:HCCC128/2020
審訊第一日:
六旬翁疑插隊遭推倒兩日後死亡 男子否認誤殺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