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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頒令須解除支聯會案報導限制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頒令須解除支聯會案報導限制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前副主席鄒幸彤曾按《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申請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但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她於5月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並要求羅德泉解除報導限制。

高等法院今(2日)裁定鄒幸彤勝訴。國安法指定法官法官李運騰表示,考慮到87A條立法背景、《基本法》、《人權法案》及《國安法》相關條文,87A中「須」(shall)並不具律政司稱「可」(may)的意思,律政司稱裁判官有酌情權的說法未能令人信服。相反,87A含意就是條文訂明的意思,被告一旦提出申請,裁判官便「必須」解除報導限制,無酌情權拒絕。而羅德泉聲稱行使其不存在的酌情權,有關決定屬「越權」。

法官續指,即使酌情權真的存在,但據《人權法案》,若被告提出申請,除非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拒絕,則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但羅德泉沒有考慮相關因素,未能展示報導限制是「絕對必要」,其決定仍有缺失。

法官李運騰頒令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並要求羅德泉須在下次提訊時,按87A條規定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翻查資料,鄒幸彤將於8月17日上庭。

律政司稱有權拒申請 鄒幸彤批違司法公開原則

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來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規定,除非裁判官下令,否則任何人不得報導除被告、裁判官、雙方律師姓名、被控罪行或摘要,及裁判官將被控人交付或沒有交付審訊的任何決定以外的內容。惟條例亦訂明,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

鄒幸彤一方早前表示,87A列明被告一旦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沒有酌情權拒絕。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權,亦有法律責任考慮所有因素,包括審視其他保障公平審訊的方法以及司法公開的原則,但他明顯違背司法公開原則,錯誤行使酌情權。

律政司一方則指,據條文語境和目的,87A下的「須」(shall)有「可」(may)的意思,裁判官擁有酌情權拒絕被告申請,且在顧及公平審訊為最終目標下,恰當行使其酌情權。

官拒鄒幸彤解除報導限制申請 鄒一個月後提司法覆核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於今年2月14日的提訊日申請解除報導限制,惟遭羅德泉拒絕,指案件引來廣泛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或致使潛在證人畏縮卻步、削弱公平審訊,亦不認為對辯方構成不公。

鄒於5月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及要求羅官解除報道限制。鄒強調,裁判官無權拒絕被告申請,並批評他違背司法公開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的權利變成特權,而禁止報導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

支聯會案4名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他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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