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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四人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 三人判囚30至36個月 一人判入教導所

賢學思政四人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 三人判囚30至36個月 一人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賢學思政」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煽動大眾「揭竿而起」,其中3人還柙至今逾一年。4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今(22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本案屬「情節較輕但偏近嚴重一端」,即判監5年以下,3名被告分別判監30至36個月,其中王逸戰判囚36個月、陳枳森判囚34個月、朱慧盈判囚30個月,黃沅琳判入教導所。朱慧盈原獲建議判入教導所,但今主動申請改判監禁,稱教導所的職業培訓影響其大學學業。郭偉健應其要求判監,又特別提到浸大規定每名學生必須修讀國安課程,相信朱必然學會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她相信所存在的香港民族「只是一個謊言」。

4名被告今身穿西裝入庭,開庭前旁聽人士向他們揮手和做出心心手勢。法官宣讀判詞期間,有家屬激動落淚。朱慧盈聞判後面露笑意,向陳枳森點頭,亦向旁聽席點頭示意。散庭時被告紛紛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高喊:「黃沅琳我愛你、我等你啊!」、「等你啊!」,遭保安喝止。

王逸戰判監36個月 陳枳森角色輔助判監34個月

郭偉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較輕但偏近嚴重一端」,考慮到王逸戰的罪行角色和參與程度,判監是唯一恰當選擇,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惟他犯案時未滿21歲,故減刑3個月至4年半,認罪扣減三分一至36個月。至於早前控方質疑王逸戰判刑前撰文稱「無怨無悔」是無悔意,郭認為帖文不會令情節變得嚴重,其真正意思對本案沒有影響。

就陳枳森,郭指他主要角色為輔助,參與街站次數較少,真正發言僅兩次,故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判朱慧盈監禁以繼續學業 稱浸大有國安課程必學會香港民族屬「謊言」

至於朱慧盈及黃沅琳,郭偉健指二人均有良好背景、乃品學兼優學生,犯案時僅18至19歲,現時未滿21歲。基於罪行嚴重,判刑須強調阻嚇性,判入教導所是最恰當選擇。

對朱稱望判監以得悉確實刑期安排照顧祖母和將來學習,郭偉健指判入教導所亦可知獲釋時間。惟他接納朱所指,判監可安排非工作時間和自由時間讀書,亦有大學教授幫助。基於其學歷和學業表現,郭認為讓朱繼續學業,較逼使她接受對她沒用的職業培訓更能助她更生;在大學對她特別包容下,「這次判刑不應造成其成長的絆腳石」,故例外地考慮判她監禁。

郭指,朱僅現身街站兩次,但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和在抗疫時使用虛假資料,終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0個月,又稱她「可以在監獄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學業是額外優惠」。郭偉健最後指,浸大規定每名學生必須修讀國安課程,相信朱必然學會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香港不是中國殖民地,而她犯案時相信所存在的「所謂香港民族」「只是一個謊言」。

朱慧盈憂入教導所影響學業 望改判即時監禁

案件原定今早10時判刑,惟臨開庭前押後至11時半,後因被告提出申請而提早於約10時半開庭。法庭早前為兩名女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兩人上周求情時均同意。代表朱慧盈的大律師今表示,上次決定太過倉促,望改為判即時監禁,指朱得悉教導所着重在職培訓,擔心影響其學業。

朱被控後獲准保釋,至7月認罪才還柙,獲浸大安排遙距繼續宗教、哲學及倫理系三年級課程,辯方指她保釋期間成績優異,還柙後亦獲教授探望了解進度,判即時監禁能讓她知道刑期後,安排日後陪嫲嫲覆診及攻讀學位。

郭偉健指法庭並非討價還價的地方,又不止一次問及朱慧盈是否深思熟慮,指判入教導所不會留案底,「佢想一級榮譽畢業但另一方面有案底,佢覺得值得咩?」;又指他會裁定本案屬「情節較輕但接近嚴重」,若計算認罪扣減和獄中行為良好,最終刑期或與教導所差不多。辯方重申朱慧盈已權衡所有情況,她望繼續攻讀碩士和博士並從事研究,認為案底對將來工作沒有影響。郭偉健聞言指「咁我真係要好小心去考慮」。

至於黃沅琳則指接受法庭判入教導所,望以更生形式處理。郭偉健指還柙逾一年的她判入教導所不會獲准扣減還柙刑期,辯方表示明白。郭偉健稱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半判刑,終於下午約1時15分開庭宣讀判詞。

翻查資料,教導所着重為犯人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對14至20歲犯人是一項代替監禁的刑罰,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紀律決定羈留時間,由6個月至3年不等,犯人不會留有案底。

案情指7次街站籲大眾「揭竿而起」

案情指,被告於前年10月至去年6月的7次街站,多次籲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以對抗當權者,直至被推翻為止;又籲大眾勇武抗爭和建立香港民族,並在身體和心態上裝備自己。被告亦曾籲大眾反抗防疫措施,及帶領公眾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4名被告依次為:王逸戰(21歲)、陳枳森(21歲)、朱慧盈(19歲)和黃沅琳(20歲),4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國安法》,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控罪指,4人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與其他人在香港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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