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兩名中四生被指因不滿學校沒有停課,於前年5月及7日擊碎學校正門玻璃,以及點火損壞花槽和外牆。兩人否認有意圖縱火、刑毀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3罪,今(1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問到於本案中曾被控的被告同學鄭梓健,為何會為警方錄取無損權益的口供後被撤控,惟控方未能解釋遭官斥責:「你作為代表律政司檢控人員,你都要知道原因!」。另外,辯方反對控方將16歲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並指警長曾威嚇被告「拉埋老豆老母」、「肯認畀你保釋」及「唔認刑毀,就告暴動同縱火」等,最後因感驚慌而招認。
控方未能解釋證人為何被撤控 官不滿斥責
控方昨表示將傳召被告的同校學生鄭梓健作為控方證人。翻查資料,他前年8月一度於同案中被控串謀縱火罪,但現已被撤控。惟控方大律師黎淑雯只稱鄭曾經被捕及被警誡,沒有透露鄭曾被起訴,在法官林偉權問及時,控方稱鄭並非污點證人或共犯。林官今再詢問控方,鄭是否在豁免檢控的情況下作控方證人,但控方指未有資料,需要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最後辯方主動協助,稱鄭於前年8月被起訴後,控方於5個月後申請為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最後在去年3月撤控。
林官批評控方做法有問題,因鄭有可能在庭上作供時提及令自己涉罪的事情,日後可能被視為證據作起訴。林官不滿並追問撤控原因:「係咪告錯人呀?定因為佢肯做證人?法庭要知道撤控原因,你作為代表律政司檢控人員,你都要知道原因!」。林官亦指即使早前有案件控方引用法律特權拒透露原因,但他指法律特權並非絕對,又強調:「一定要喺公平審訊下考慮,無嘢係大過公平審訊!」。
另外,控方的開案陳詞提到鄭於兩被告犯案時,身在商場平台用手機拍攝情況。林官問到,鄭拍片是基於好奇心「無用腦」或是被要求,控方指鄭是自發拍片。林官質疑控方:「咁你哋又拉人?」,控方指因為有其他懷疑。
辯方反對被告招認呈堂 指警方曾威嚇:拉埋老豆老母
代表首被告張凱傑的大狀反對控方將被告的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等呈堂,因被告是在警員的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並非自願。辯方指,警員15543等4人到被告住所後,警員在沒有作出警誡下查問,被告曾稱:「嗰陣我喺屋企瞓緊,唔關我事」。當警方搜到被告藏有兩支伸縮棍時,被告稱:「唔係我嘢,朋友放喺我度嘅」,但被告沒有稱曾用棍擊碎玻璃,亦沒有在警員記事冊簽署。其後警方稱要帶所有人到警署調查。
當被告被帶回警署後,警長52681與被告身處會面室,警長拿起椅子大力放在被告身旁,被告感到驚慌,亦害怕被警長襲擊。警長其後坐在被告身旁並搭着其肩膊問:「係咪你做?」,被告稱:「唔係我做」,警長回應:「唔好扮嘢」,並於離開房間時大叫:「拉埋佢老豆老母!」,被告擔心警長會對其家人不利。
辯方指警對被告稱:唔認刑毀,就告暴動同縱火
警長其後寫記事冊,並拿着被告的電話貌似正輸入密碼,但被告不知警長為何得知密碼。警長再坐在被告身旁問:「之前啲玻璃後係咪你扑?」,被告稱:「唔係我」,警長稱:「你想點撚樣?」。警長再對被告稱:「肯認畀你保釋」、「唔認刑毀,就告暴動同縱火」,警長見被告考慮即表示:「唔好諗,機會喺度」,被告最後選擇承認。被告在不情願下簽署記事冊。另外,在錄影會面前,警長教唆被告承認管有該兩支伸縮棍。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供稱,2020年8月4日到被告家中搜屋,其同僚1666搜查被告房間,並找到兩支伸縮棍。於是林拘捕並警誡被告,警誡下被告稱:「呢兩支伸縮棍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林稱當時沒有警員恐嚇、威逼或利誘被告招認。
被告在錄影會面認打爛玻璃 因學校拒就社會事件停課
控方於庭上播放首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指縱火案發生當日自己在家睡覺,翌日從Facebook才得知學校被縱火。另外,被告稱兩支伸縮棍是用來與同級朋友於5月25日晚打爛學校玻璃。他指自己於晚上10時多由家中出發,之後更換全黑衣服,並攜同兩支伸縮棍,而該兩支棍是朋友給予,一直放在自己家中。
被告又解釋,打破學校玻璃的原因是他與朋友活躍於社會運動,因社會事件而希望學校停課,但學校卻不回應,因此他們希望藉犯案令學校停課。被告又指,兩人犯案後將衣服棄掉在後山,兩支棍則放在自己家中。被告認出自己使用銀色的棍,亦在閉路電視截圖中認出自己。他又稱自己不認識控方證人、同校學生鄭梓健。
案件下周一(14日)續審。
兩被告於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分別為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19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張另被控刑事毀壞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他們被指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壞該中學的花槽及、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張另被控刑事毀壞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連同不知名人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正門;以及同日在學校外的公眾地方管有兩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 2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