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5月10日「九龍大遊行」晚上,網媒《娛賓》記者何家欣在洗衣街女廁內拍攝期間被指抗拒女警的調查,及後被施放胡椒噴霧並被指掙扎拒捕,因而遭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經早前審訊後,何被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一度判處被告監禁4周,緩刑兩年,其後卻發現條例不能判處緩刑,主動提出覆核,押後至今日(1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嚴官先擱置原本的緩刑命令,考慮報告內容及被告的個人情況,最終判240小時社服令。
嚴官另施加兩項附加條件:第一,須定期接受精神健康覆診,以確保情緒狀態平穩;第二,須接受情緒管理的輔導。嚴官又指,若果無法依從督導主任的指示完成社服令,或執行社服令期間干犯其他控罪,便需要就本案重新判刑。
何家欣在庭外表示,雖然難受但接受是次判刑結果。她透露,至今經過案發現場,都會牽動到情緒,又寄語香港人:「大家撐住、行落去」。
判刑前,代表何家欣的大律師姚本成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接受任何時數。
控罪指,何家欣於2020年5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之女廁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廸、警員18258鄭相平及警員24262李廸燊。
嚴官早前裁決時指,對於數名警員證人供稱被告撐起身體,頑強抵抗,及頭撼地下,嚴官指可能是由於警長第一次的不恰當使用胡椒噴霧,而引起被告的自我保護,以及被告情緒不穩定下的自我傷害。嚴官指,被告抗拒警方不恰當的武力,不構成抗拒制服她的3名男警員。
可是嚴官指,在施放胡椒噴霧前,被告明顯地抗拒女警劉曦晨的調查,縱使控罪當中涉及共4名警員,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抗拒其中一名女警,故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KCCC28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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