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有市民抗議《禁蒙面法》,深水埗有的士被圍堵,並剷上行人路撞倒兩名女子,一人骨折,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34歲人力資源經理涉用傘施襲,去年認暴動罪判囚3年,原定今年7月出獄,惟其後被律政司覆核刑期成功,遭加刑一年一個月。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詞,指本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事主隨時可致命,他沒有永久傷殘「純屬僥倖」。上訴庭認為當天暴動並非完全偶發,原審忽略了涉案者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而被告罪責也不只是中等程度,指原審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必須糾正」。
被告原定今年7月出獄 上月遭加監一年一個月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張子龍(34歲);本案由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被告張子龍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原審區院法官李慶年就暴動罪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後扣減至3年。被告去年5月被判刑,原已服刑1年7個月,預計今年7月20日服刑完畢,但他上月遭律政司覆核成功,須加刑一年一個月。
原審指本案暴動屬「偶發性」上訴庭:暴力的爆發是絕對可以預見
原審法官李慶年早前認為本案暴動屬「偶發性」,不是早有預謀。律政司上訴時則指原審錯誤評估被告罪責屬「中等程度」,沒有充分考慮13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主動參與襲擊,先用腳踩向事主,又用長形硬物打向事主等。律政司一方又認為當天有女途人受傷,以及致命武器的使用顯示「有一定程度預謀」,不是原審所指的「偶發性」。
上訴庭表示,理解原審所指的「偶發性」是指針對事主的襲擊行為,是因的士撞上行人路而引致。上訴庭認為,雖然沒證據顯示暴動涉預先精密的計劃,但以當時的處境和氛圍而言,眾人情緒沸沸揚揚,「暴力的爆發是絕對可以預見的」。
判詞提到,雖然控方指暴動於5時16分開始,但原審把整個暴動處境局限於該時段,而指暴動是「偶發性」屬「過於狹窄的詮釋」,與本案證據不符。
上訴庭指被告刻意襲擊
上訴庭法官又認為被告刻意襲擊,並非如他所稱「即興的不假思索」,指被告當日藉口罩令自己肆無忌憚隱藏身份,以便逃走。
法官續考慮被告在原審時的求情,被告稱聽到當日有人說「嘩,想撞死人咩?撞死人喇⋯⋯撞到兩個女仔斷腳呀」。法官質疑被告第一反應不是處理兩名受傷女子或致電求助,而是選擇戴上口罩、取長棍加入襲擊事主。
法官批評被告以長形硬物打向事主,即使如他所說是路過、不假思索及受氣氛影響而加入,「也不能淡化其刑責」。上訴庭認為本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事主隨時可致命,或導致永久性失明,當日他沒有永久傷殘「純屬僥倖」。
在考慮當日眾人的作為,以及他們使用削尖的鐵通、棍棒及鎚子等致命武器後,上訴庭認為暴動具有一定程度的準備及預謀,並非完全偶發。
上訴庭指兩名女途人受傷屬加刑因素
判詞續指,當日群眾擅自登上的士,不斷猛打事主,導致他未能控制的士,失控衝上行人路,撞到兩名女途人。法官認為這是加刑因素,而原審法官似乎未有充分考慮這點。
上訴庭:本案某程度上比對抗及襲擊具防暴裝備的警員更為嚴重
上訴庭又指,在群眾無故圍堵的士、的士失控撞傷女途人後,群眾不先處理受傷女途人,反而蜂擁而上把事主拖出的士毒打,無視他頭破血流、受傷倒地。法庭認為這顯然是宣洩對強行駛進路障的事主的不滿,對他作出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無法無天」的行為。
上訴庭認為原審未有充分考慮本案這些「私了」特徵,忽略了涉案人士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指本案「某程度上,比對抗及襲擊具防暴裝備的警員更為嚴重」。
綜合所述,上訴庭認為本案暴力程度、暴動規模、被告的罪責均不只是中等程度,認為原審審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必須糾正」。
案件編號:CAAR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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