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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汽油彈 12港人廖子文鄭子豪等4男認罪 判囚27至38個月

涉藏汽油彈 12港人廖子文鄭子豪等4男認罪 判囚27至38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0.1國慶前夕,警方在灣仔一單位搜出多個半製成汽油彈或鋁熱劑彈材料,共4人被捕,包括12港人案中的廖子文及鄭子豪,兩人涉潛逃在內地羈押及服刑數月,回港後還柙近一年半。4人於開審前承認管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法官游德康今(16日)在區域法院判他們囚27至38個月。廖子文及鄭子豪昨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部分刑期與本案分期,每人的總刑期為31個月。游官特別強調,鄭子豪及廖子文因本案而潛逃,他們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以為可逃離法網;但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

4名被告為:鄭進(34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歲,太陽能公司技工)、李威龍(28歲,廚師)及廖子文(19歲,中五學生)。他們早前承認交替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而較嚴重的「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以下為各人刑期:

李威龍:38個月
鄭進:29個月
鄭子豪:28個月(部分與妨礙司法公正罪分期,共囚31個月)
廖子文:27個月(部分與妨礙司法公正罪分期,共囚31個月)

官:李威龍為主要角色,曾買酒樽及指導製汽油彈

游官指,李威龍在本案中為主要角色,並舉足輕重,積極參與製作汽油彈。他的背包有多張購物酒樽的收據,閉路電視亦曾顯示他曾購買。另外其電話有製作及引爆汽油彈的片段,以及搜尋紀錄,他亦有向其他人提供製作汽油彈的指導。游官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在開審第二日才表示認罪,故只獲約20%認罪扣減,囚38個月。

官:鄭進為次要角色,負責保管單位匙卡

至於鄭進則為次要角色,他受他人信任負責保管涉案單位匙卡,亦負責帶其他被告上單位。其電話亦有製造汽油彈片段以及相關的搜尋紀錄。鄭進亦曾在Telegram群組討論要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當日,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游官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於開審首日才認罪,故只獲25%扣減,囚29個月。

官:鄭子豪及廖子文是較消極角色

另外就鄭子豪及廖子文,游官指他們為較消極角色,罪責較其餘兩人低。他們沒有負責買酒樽,電話亦沒有製作汽油彈的片段,加上他們並非Telegram群組的成員。游官指由於事件與暴動有關故判監是必須,逐以3年為量刑起點。鄭子豪開審當日認罪,獲扣減約20%,囚28個月。至於廖子文,游官拒接納辯方建議的全數扣減,因被告於定下審期後才認罪,只獲25%扣減,囚27個月。

強調潛逃被告以為可逃離法網 但歷盡滄桑返回原地

游官特別強調,鄭子豪及廖子文因本案而潛逃,他們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離法網,一走了之。但事與願違,他們歷盡滄桑,返回原地。游官指鄭子豪在妨礙司法公正罪的3個月與本案分期,共囚31個月。而廖子文在妨礙司法公正罪的4個月與本案分期,亦囚31個月。

官指汽油彈放大頭針增殺傷力、事件為中等規模運作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接納專家報告指涉案的材料未能製造鋁熱劑彈,但約5,300毫升的液體可製造16支汽油彈。而且被告多次購買酒樽,反映製作材料不受限制,可隨時容易補充,這為加刑因素。

游官又強調,涉案多支半製成汽油彈內放有大頭針,法庭推論這些大頭針將會在汽油彈爆開時彈出,增加殺傷力。而且涉案單位有十多個打火機,可分發予他人使用。

游官指事件中至少4人犯案,涉及5,300毫升液體,大部分半製成汽油彈內有大頭針,顯示事件為中等規模運作。而且單位內有防毒面具,反映他們會在社會事件使用這些半製成汽油彈。

辯方:鄭進因照顧中風哥哥患抑鬱

由於辯方早前求情指鄭進患有抑鬱症,李威龍有焦慮症狀;因此游官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

辯方求情指,鄭進在信中指已作反思,在還柙期間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他因要照顧中風的哥哥而患抑鬱症,但仍努力修讀心理學課程希望作為更好的照顧者。雖然母親及姊姊其後患癌,但被告在面對困難下仍創立自己的時裝品牌。辯方亦指他是受到社會事件衝擊而失去理智。

辯方:李威龍家庭破碎,但在群組卻獲歸屬感

代表鄭子豪的大狀指,被告昨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希望法庭能批准本罪部分刑期與該罪同期。代表李威龍的大狀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無心傷人。辯方亦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經常被父親以粗口辱罵,其後他在航海學校寄宿,但未有結識到朋友。他因家庭破碎感孤獨,當在群組遇到志同道合的人,感受到過往沒有的連繫及歸屬感。而且被告於案發時見警員進入單位,一時驚慌有自殺念頭,故想一躍而下。

辯方希望獲認罪全數減刑 官質疑是定下審期才認罪

代表廖子文的大狀表示,被告雖然早前棄保潛逃,但他及時認罪,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惟游官認為被告是在定下審期後才認罪,因此不應有全數扣減。辯方又指被告見父親需要為母親還債,因此15歲便兼職工作,其父親及哥哥是被告的後盾。被告亦希望服刑後考文憑試。

交替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至277號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14個打火機、2.9公斤洗衣粉、油、糖、量杯及多塊發泡膠等。

同案的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囚3年,仍於內地服刑中,料於明年8月出獄。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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