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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旺角警署外聚集 26歲電腦技術員非法集結罪成 還柙候判 官拒信頭盔從街上撿獲

涉旺角警署外聚集 26歲電腦技術員非法集結罪成 還柙候判 官拒信頭盔從街上撿獲

【獨媒報導】2019年9月8日,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和旺角警署外聚集,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一名電腦技術員否認非法集結罪,今(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11月8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早前供稱,他自小受祖母影響,認為平時在街上拾到的物品清潔後便會變得有用;而案發當天在地上看見頭盔,亦想起家中準備髹油,便放進背包內。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拒絕接納被告供詞,指該頭盔新淨、完整及沒有缺陷,認為「無端端」在鬧市、人多擠迫的街道上拾到此狀態的頭盔可能性相當低。裁判官又拒絕信納被告是「過路者」的說法,若他真的是途經現場,聽見警方警告後必然會立刻離開,但後來卻稱要尋找雨傘、口渴及想起要「畀家用」,而去尋找便利店和提款機,認為難以置信。

官信納控方證人供詞

被告黃佳湧(26歲,電腦技術員)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供詞,指辯方不爭議首名警員證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亦就第二證人女督察劉曉穎的證供沒有提出大挑戰。

至於拘捕警員,辯方曾質疑他庭上所供稱被告被截停時曾掙扎及反抗等事項,均未有在書面口供上提及,質疑其證供前後不一致、誇張失實。但林官指該警員在主問時只提及發現被告時他「正在奔跑」,需要警員上前抱緊被告上身,制服在地上,並沒有提及被告有掙扎等等。林官認為這些不一致只是警員庭上的表達不理想,並不影響其可信性。

被告稱在地上拾頭盔 官反駁物品新淨 在街撿到可能性低

被告黃佳湧曾供稱,他自小受祖母影響,認為平時在街上拾到的物品清潔後便會變得有用。他指案發當日在地上發現頭盔,想起當時家中準備髹油,於是便拾起放到背包內,打算之後供父親髹油時使用。

黃佳湧
被告 黃佳湧(左)

林官拒絕接納解釋,認為不可能屬實。他考慮警方事後為被告物品拍攝的相片後,指被告的白色頭盔新淨、完整,沒有缺陷,認為「無端端」在鬧市及人多擠迫的街道上拾到此頭盔的可能性相當低。他指特別是被告當日後來有需要用到該頭盔,但在較早的時間便能在街上撿到,認為這種巧合性過分令人難以置信,屬事後作出的藉口。

被告稱到場時不知現場情況 官指有多人以鐳射筆射向警署 不可能「唔為意」

被告另曾稱當日到場時不知現場情況,至女督察劉曉穎於晚上10時48分發警告時才知悉。林官同樣指說法不可能屬實、屬謊言。他指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身處現場時有不同人士用鐳射筆射向旺角警署,被告不可能「唔為意」該些行為。

而根據女督察的證供,當時集結者亦一直叫喊侮辱警員的口號,林官認為若身處在警署的女督察能聽到該些口號,於人群當中的被告亦必定能聽見,甚至能聽得更清晰。

林官進一步考慮片段,指當日被告的右方曾有一名女士叫喊口號,而被告隨即揮動雙手、口部明顯郁動;另一次被告揮動雙手及叫喊後,他身旁的一男一女亦隨即作出相類似的叫喊等等,唯一推論是被告在場與其他人叫喊相同的辱警口號。

被告稱揮手因感到「痹、酸」官指口部亦有郁動

至於被告稱他揮手是因感到手部「痹、酸」,林官批評明顯是自圓其說,反駁從閉路電視片段看見,每一次被告揮手時,他的口部亦有郁動,甚至一度拉下口罩。

林官亦拒絕信納被告是「過路者」,若他真的是途經現場,在聽見警方警告後,必然會立刻離開,毋須擔心警方使用武力而選擇戴上頭盔;又不解被告離開現場後,沒有嘗試回家或離開旺角區域,反稱突然想起遺漏了雨傘,遂折返到撿拾頭盔的地點尋找。後來又指因口渴及想起要「畀家用」而去尋找便利店和提款機,認為難以置信。

林官指當日在場人士的呼叫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而使用鐳射筆同樣具挑撥性,能影響警方與在場集結人士的對峙情況及情緒。他亦考慮普遍市民平日不會帶頭盔外出,認為被告攜帶該物品是意圖在有必要時使用。加上被告當日身處在集結人群之中,他必然知道身旁有多人使用鐳射筆、亦必然知悉有人叫喊辱警口號,惟被告非但沒有離開,反而至少4次揮動雙手及叫喊口號,終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

同案兩人認罪 判囚4月及更生中心

同案被告鍾慶燊(29歲,電腦技術員)及陳凱晴(18歲,學生)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分別判囚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和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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