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早前於4月25日提訊處理交付程序,當時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申請撤銷報導限制,最後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鄒昨(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以及要求羅官撤銷報道限制。鄒在入稟狀強調,裁判官無權拒絕被告申請,批評他破壞司法公開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變成特權,而禁止報導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
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來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規定,除非裁判官下令,否則任何人不得報導除被告、裁判官、雙方律師姓名、被控罪行或摘要等基本資料,及裁判官將被控人交付或沒有交付審訊的任何決定以外的內容。惟當被告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
羅德泉拒撤報導限制:廣泛尖銳討論或令證人畏懼、削公平審訊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入稟狀指,鄒幸彤於今年2月14日進行的提訊日,申請解除報導限制,原定3月9日處理,但因疫情押後至4月25日,羅德泉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鄒的申請。
羅德泉表示,公平審訊原則是法治基石,在被告申請解除報導限制時亦應予以考慮,法庭具隱含權力在酌情下拒絕被告申請。
羅續指,本案具轟動性,自首次提堂便引起關注,獲大肆報導,甚至衝出香港。大部分聆訊引來很多公眾人士旁聽,但部分人秩序出問題,常有人大聲叫囂、情緒激動,案件亦引起許多回響和意見,有些相當尖銳及帶攻擊性。
羅續指,如解除報導限制,會在開審前便惹來廣泛、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而旁聽人士常罔顧秩序,解除限制必對日後要出席審訊的證人帶來巨大心理壓力,甚至畏懼和卻步,明顯削弱公平審訊。
羅德泉並指,事件已受廣泛報導,若任何人望出庭作證或與辯方聯絡,也已有渠道,看不到對辯方有何不公,故否決鄒幸彤申請。
鄒幸彤:裁判官無權拒絕被告申請
鄒幸彤在入稟狀反駁,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羅德泉並無酌情權(discretion)拒絕其申請。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shall)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裁判官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控方亦不能提出反對,因為選擇公開而非保密是被告的權利。
鄒幸彤引87A的立法記錄,指這條例唯一立法原意,就是保護被告不會受到陪審團因新聞報導而構成的偏見。而據英國案例,在被告提出申請後,即使會影響同案被告,法庭亦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鄒批評,羅德泉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的申請,是越權(ultra vires)和不合法。
鄒幸彤:羅德泉破壞司法公開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變成特權
鄒幸彤指,即使法庭有酌情權拒絕申請,但羅德泉亦破壞或忽視了「司法公開(open justice)」的原則。普通法要求公義必須於人前彰顯,以維護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公開是公義的根本(publicity is the very soul of justice)。
鄒幸彤指,羅德泉視禁止報導為首要考慮,並要求被告為解除報導限制提供理由,是破壞司法公開的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的權利變成特權。
此外,鄒認為裁判官作出決定時,忽略考慮潛在陪審團的公正性,他錯誤考慮不相關的公眾秩序,以及控方證人可能會承受的壓力。被告獲公開公平審訊的權利,不應因公眾人士可能作出的負面行為而被剝奪。另外,沒有證據顯示法庭程序有被擾亂的風險,而控方證人被威迫恐嚇的風險亦非真確。
鄒幸彤:禁止報導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
鄒幸彤亦指出,裁判官沒有考慮維持本地公眾或國際對司法信心的重要性,禁止報道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其裁定與公開司法背道而馳,甚至可能對司法機構的名譽造成嚴重破壞。
鄒強調,公開是公平審訊的重要元素,現時雖以公平審訊為名,但實質侵害被告的權利;原本是保護被告的規定,卻變為拒絕公開審訊的藉口。鄒表示,由於案件正進行交付程序,日後將被繼續限制傳媒報道,因此她希望法庭批准盡快召開聆訊處理(Expedited Hearing)。
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第3次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支聯會、李卓人和何俊仁3被告押後至6月24日進行第4次提訊日;另鄒幸彤要求初級偵訊,排期8月10日至10月12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