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被控方以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絕,今(10日)於西九龍法院處理爭議。
鄒幸彤於庭上連番批評,控方完全沒有回應辯方要求、也欠缺任何解釋,更反以文件涉警方行動手法為由拒絕披露。但事實是辯方對控方申請豁免披露的文件毫無興趣,由始至終只是想知道支聯會屬哪國代理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於下午進行只有控方及裁判官的閉門聆訊,明早將就此申請作出裁決。
控方:辯方申請披露資料與案件不相關
沒有律師代表的鄒幸彤,今捧着一大疊文件入庭,有旁聽人士說:「減肥成功!」鄒亦隔着玻璃笑向獲准保釋的同案被告說:「減肥成功!」
辯方早前要求控方披露控罪詳情,即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
在討論應否披露資料前,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先表示,辯方聲稱與案相關的資料實是與案無關,要求法庭就此裁定,便不需浪費時間爭議 PII。他又以襲警案作類比,即使辯方欲挑戰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亦不能要求控方披露所有警方文件,因為與控罪完全無關。
鄒幸彤:控方申請豁免披露的資料非辯方要求的資料
親自陳詞的鄒幸彤批評控方的申請奇怪,指控方以文件涉警方行動手法為由拒絕披露,但「誰關心那些東西?我們從來沒有要求索取那些資料,我們根本對警方行動手法沒有興趣」。她續指,辯方從開案第一日提出的問題非常簡單,就是要求控方說明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以及與該主事人的關係,「我們不是要文件和報告,只是要一個名字——我們是誰的代理人?哪個國家?哪個組織?但案件拖了8個月,控方仍然沒有任何回應。」她質疑:「辯方只有兩星期找出30年活動的資料,拒絕提交就要坐監;但控方有8個月提供一個名字,他們不回應也沒有後果。這公平嗎?」
對控方所指外國代理人的議題與案無關,她亦不同意。她指,提交資料的法例只適用於外國代理人,被告絕對可用自己非外國代理人作抗辯理由,這亦是控罪元素之一,「控方怎能說是不相關?」即使控方並不認同此法律觀點,亦不能否認相關議題會於審訊出現、也無權阻止辯方以此抗辯,是否相關只能由審訊的法官決定。
鄒幸彤庭上透露,控方證明各種手令、調查報告的資料受 PII 豁免的證書由李家超簽署。她並提出,羅德泉因今次無謂的申請而看過大量辯方不需要、亦對他們構成偏見的資料,認為他應積極考慮由其他法官處理本案。
控方:不披露不影響辯方 鄒幸彤:控方浪費法庭時間
羅德泉終裁定,國安處要求支聯會交資料的通知的合法性以及附帶訴訟(collateral challenges)將是審訊要處理的議題,因此控方須就 PII 豁免作出申請。
控方表明反對披露,但沒有直接回應辯方要求披露外國代理人資料的要求。張卓勤再引襲警案作類比,指辯方不能質疑手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而且涉案的通知書並非簡短公文,有一定細節,如控方沒有披露某些資料,亦不影響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
鄒幸彤則重申,控方申請豁免披露的資料根本不是辯方要求的資料,法庭要就此作裁定是浪費時間,批評控方「不必要地複雜化整件事」,透過給予無關痛癢的資料迴避問題。她強調,辯方要求的資料只是一個「可以寫在紙上的答案」,惟控方卻僅稱披露會危害進行中的調查和國家安全,欠缺任何解釋。
辯方:若無法保障被告及公眾利益應考慮撤控
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補充,支聯會是否屬代理人正是審訊所要裁定的事實問題,屬控方須披露的範圍。而法例清楚訂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如受外國政府或組織直接或間接資助或指使等,亦表明提交資料的責任屬於該代理人,而非任何「疑似」代理人,控方實有責任披露相關證據。
他續指,若控方拒絕披露,則被告無法進行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公平審訊,亦無從抗辯。他引案例指,若不披露資料會影響被告公平審訊,但披露資料又會損害重大的公眾利益,控方便應考慮撤控。而若如控方所言,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與本案無關,「結果就是允許當局把空白的外國代理人標籤貼在任何人身上」。
羅德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下午進行與控方一對一的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預計明早會作出裁決。另支聯會前幹事陳多偉今早認罪,將於明早判刑。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認罪判囚3個月,上月刑滿出獄,今亦有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相關報導: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押4月爭議控方須否披露資料 鄒幸彤:仍不知被指控作誰的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前幹事陳多偉認罪 明早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