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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5常委不認罪下月預審 保釋遭拒全須還柙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5常委不認罪下月預審 保釋遭拒全須還柙

(獨媒報導)成立32年的支聯會今被指顛覆國家政權。警方國安處連日拘捕5名支聯會常委,副主席鄒幸彤、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控以「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另起訴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鄒幸彤,以及整個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早(10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由於《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應控方要求押後拒交資料一案,5名被告須即時答辯。下午開庭後,5人皆表示不認罪,其中鄧岳君稱:「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作審前覆核,所有人申請保釋遭拒,須還柙候訊。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和檢控官吳加悅。周天行指,徐漢光於周二(9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處理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而本案另4名被告被列為利益相關人士,該議題亦會影響本案的審訊爭議點,提議等待司法覆核結果後才聽取答辯,或更適合。

5名被告皆表示準備好答辯,毋須等待司法覆核的結果。各人皆表示不認罪,其中鄧岳君稱:「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

控方似乎未預想過今日會完成答辯,周天行稱,需要一個月時間準備證人供詞和資料文件夾。

鄒幸彤今沒有律師代表,批評控方一如以往在未有足夠準備下,便將人告上法庭及反對保釋。她又指,控方的指控詳情中,並沒有提及《國安法》附表5第3(3)(b)條只適用於「外國代理人」,質疑控方沒有足夠的檢控基礎。

代表其餘4名被告的大律師張耀良亦明白控方需要更多時間,並揶揄「警方拉人的速度,快過查案的速度」。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在押後期間保釋,根據《國安法》第42條,除非沒有充份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給予保釋。周天行並指,被告拒絕向警方提交資料,影響案件的調查,「令國家安全有危險」。有旁聽人士聽罷不禁發笑。

5名被告皆有保釋申請。鄒幸彤指,條例只適用於「外國代理人」,她直接批評控方:「你用錯法律」,當他們就法理力爭、捍衛法律權力時,不解為何會被指控「公然違法」,而控方案情撮要中亦從無指稱5名被告是「外國代理人」,顯示證據非常薄弱。

張耀良大律師則指,條例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若果被告人要還柙,等候審訊及裁決的時間或會超出被囚的日子。羅官即回應指,終審法院已訂下保釋原則,法庭須先考慮第一道門檻,即是否相信被告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通過到第一道門檻,才會需要考慮第二道門檻即潛逃風險等其他因素。羅官又指,即使批出保釋,若果被告人依然拒絕交出資料,影響警方調查,也屬「影響國家安全」。

羅官聽過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准所有人保釋。他指,警方要求5名被告提供團體資料,惟他們至今拒絕合作,必然會影響警方調查,程度多少難以估計,因為證據會流失,或者嫌疑人會逃脫,所帶來的延誤也是「傷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之一」,因此羅官不信納5人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除了梁錦威外,4人將於9月15日進行保釋覆核。

此外,羅官表示收到傳媒申請放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要求獲准報導申請保釋的程序。鄒幸彤及4名被告均表示不認為放寬第9P條會影響往後的法律程序。羅官遂考慮司法利益、《國安法》仍是新法例,批准放寬。

遭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本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此外,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共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早已處理完畢,押後至10月28日再提堂。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WKCC3632、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