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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涉藏索帶鐳射筆 控方指無致電上司向警解釋物品用途 辯方反駁有違無罪推定

工程師涉藏索帶鐳射筆 控方指無致電上司向警解釋物品用途 辯方反駁有違無罪推定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有人發起在多區商場聚集,一名24歲工程師涉在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鐳射筆及一包膠索帶。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案件已審訊完畢,今(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警方曾查問被告涉案物品用途,但被告沒有回答,警員因而拘捕。控方指被告當時可致電上司,向警員解釋鐳射筆是工作用途,但他沒有這樣做,因此認為被告在庭上的辯解為事隔多年後才想出來的。辯方反駁,若要被告證明自己是無辜,會違反普通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這並非現今香港法律所容許。案件將於11月24日裁決。

辯方指索帶僅可破壞豆腐及啫喱等

被告為24歲工程師陸建希。辯方指,即使法庭認為被告使用索帶去捆綁欄杆,但欄杆不會因此被破壞,又稱索帶僅會破壞豆腐、啫喱等「一篤就爛」的物品;而且管有物品不等於有意圖使用。控方則指,若欄杆被捆綁,拆除時可能會導致油漆剝落,令欄杆不能回覆原狀,亦可能會有遊行人士拿該些索帶作其他用途。

辯方指索帶不會破壞欄杆的物理狀態

裁判官莫子聰問到,案例中提及損壞是指物件在物理上有改變,而索帶會否導致欄杆有這種改變?辯方舉例指,物理上改變可以是由直變彎、由冰變水等,但綁着欄杆並不會改變其物理狀態。

控方指被告無致電上司向警解釋 辯方反駁有違無罪推定

另外,被告被截查時警方向其查問涉案物品用途,被告沒有回答,警員因他未有合理原因管有物品而拘捕,辯方認為這是被告的緘默權。控方則回應,被告當時可致電予其上司,由他向警員解釋鐳射筆是工作用途,但他沒有這樣做,因此認為被告在庭上所說的辯解為事隔多年後才想出來的。辯方反駁,若要被告證明自己是無辜,會違反普通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這並非現今香港法律所容許。

莫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裁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他亦被控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本案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起訴,與終院早前裁定索帶上訴得直的控罪並不相同,該罪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KCCC25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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