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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承認替還柙人士冒簽入稟文件 還柙月底判刑 求情稱訴訟期限將至 感「心急」代簽

六旬婦承認替還柙人士冒簽入稟文件  還柙月底判刑  求情稱訴訟期限將至 感「心急」代簽

【獨媒報導】一名六旬退休婦人被指協助反修例案還柙人士冒簽入稟索償文件,並於被捕後透過另一人要求還柙人士稱是自行簽署,遭警方國安處拘捕。她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還柙至8月3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案情提到,兩名還柙人士稱被警員襲擊,欲向警務處索償,而被告協助處理文件。他們的對話被探訪室的錄音系統錄下,懲教署發現可疑對話後向警方舉報。辯方求情時則強調,被告獲得二人的授權才簽署,她因為訴訟期限將至,感到「心急」、擔心他們「簽漏簽錯」,才會「幫人幫到底,唔想有差池」代為簽署。

首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案情指同案二人擬向警務處索償 首被告幫忙處理文件

案情指,同案第三被告張家俊及第四被告何卓為均被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內,二人分別準備向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索償,稱被警員襲擊而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提出訴訟的期限為3年,二人要分別在今年3月6及7日或之前提出。

案情指首被告林明儀與次被告顏學健一同協助為張家俊處理其民事索償;而於今年2月,當顏學健探望張家俊時,張另請求他能同樣為第四被告何卓為及另一人處理訴訟文件。

還柙者授權予首被告簽署

至今年3月的探訪,被告顏學健與張家俊討論如何填寫傳票令狀,而過程中張因為時間限制,故要求顏學健請「外面的人」為自己簽署,而他會確認該些簽名屬於自己。張亦教導如何假冒其簽名,如「出面啲人都知我個簽名係乜嘢樣㗎,咁簽返咪得囉」及「幫我潦,潦個超級潦嘅A」等,而顏學健則表示會和首被告林明儀討論。

林明儀之後答應跟進張家俊的索償,並於3月6日探訪時,向張出示傳訊令狀,張當時已知有人替自己簽署,並稱「好,哦!要全部咁樣簽」、「係阿,我授權俾你阿,係阿,我簽咗名阿」等等。林明儀接著替張把令狀送交法庭存檔。

與還柙人士對話被探訪室錄音錄下 懲教之後舉報

就林與第四被告何卓為共同面對的控罪,案情指林明儀同樣協助何處理索償,並於今年3月6日,向何出示經修改的令狀,稱已在修改的部份假冒何的簽名:「你望一望⋯其實呢一份係上次填嗰份嚟嘅⋯咁我就幫你填咗呢啲⋯咁我哋係咁簽個名,係咁潦咗」等等,何則回應「係啦,係啦,係啦」,之後林亦把令狀送交法庭存檔。

控方指以上對話均被收押所探訪室的錄音系統錄下,懲教署發現可疑對話後,向警方舉報,各被告於6月6日被捕。

案情指首被告於保釋後探訪另一男子 要求轉告還柙者稱為其本人簽署文件

至於林明儀獨自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林獲保釋後,她去探訪另一名還柙男子梅銘鋒,期間林要求梅轉告張家俊和何卓為,指她被拘捕,因此他們必須堅稱該些簽名是由他們本人簽署,梅則回應為了事情簡單點,他只會傳達「冇嘢講」的訊息。以上對話同樣被錄音系統錄下。

求情指探訪時已帶同令狀 因擔心「簽漏簽錯」才心急代簽

代表林明儀的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指,被告探訪張家俊已帶同令狀,若要張簽署可說是「舉手之勞」,但林只是因為「心急」、不想張「簽漏簽錯」才會代簽。郭大狀亦強調,張家俊有向林稱「我授權俾你」,林才會以為該口頭授權有效,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

至於涉何卓為的案件,辯方求情指林明儀同樣有帶令狀文件探訪,但因當日已臨近訴訟的期限,林才「心急」簽署,強調有獲二人授權簽名。

辯方指被告常到監獄探訪 盼協助在囚人士更生

就妨礙司法公正,郭大狀強調林早已預約要探訪梅銘鋒,不是「一放出嚟就明目張膽夾口供」。他指林現時已深感悔疚,犯案是因希望「幫人幫到底,唔想有差池」,卻忽略了用錯方法。辯方提到被告64年來人生從未犯事,她因腦部問題而不良於行,同時患有抑鬱症,但仍獨自撫養兩名兒子成人。

郭表示林明儀平日慣常到監獄探訪,其中有一名方女士為林撰寫求情信,指其兒子因販毒而還柙,她不良於行,所幸有林明儀幫忙探望及打點。辯方表示林於教會成長,她樂於助人,她希望幫助在囚人士、協助他們更生。

餘下三人押後至10.5 再訊

至於餘下3名被告: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案件押後至10月5日,以待辯方進一步索取控方文件,期間顏續准保釋;張和何則沒有保釋申請,因另案繼續還柙。

翻查報導,張家俊及何卓為另涉口岸爆炸品案,被控《反恐條例》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現正還柙中。二人於今年3月6日入稟高院,就在警署被警員毆打的人身傷害申請索償。

林明儀、顏學健及張家俊,被控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指3人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林明儀及何卓為,被控另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林明儀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她於2023年6月8日,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即接觸一名為梅銘鋒的人士,並要求該梅銘鋒傅達訊息給何卓為和張家俊,要求他們聲稱傳訊令是他們所簽署的,從而阻撓及妨礙香港警察的調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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