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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1年集會案 八人判囚4.5至14個月

六四31年集會案 八人判囚4.5至14個月

【獨媒報導】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秘書蔡耀昌、前常委梁耀忠、梁錦威和胡志偉開審前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何桂藍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8人今(13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個半月至14個月。早前在其他集結案中獲判緩刑的梁耀忠和蔡耀昌,是次不獲緩刑。

法官胡雅文指,新冠肺炎以另一種形式對公眾構成威脅,但是被告傲慢地無視警方的禁令,不理會疫情對社區的威脅以及其他人的權利和安全,因此阻嚇性的刑罰是恰當。

以下為各人刑期:

李卓人(D1)(認罪)
煽惑未經批准集結:14個月
舉辦一個未經批准集結:14個月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個月
總刑期:14個月,與其他集結案同期執行

蔡耀昌(D3)(認罪)
煽惑未經批准集結:12個月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個月
總刑期:12個月

黎智英(D4)(審訊後被定罪)
煽惑未經批准集結:13個月
總刑期:13個月,與其他集結案同期執行

梁耀忠(D7)(認罪)
煽惑未經批准集結:9個月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4.5個月
總刑期:9個月

梁錦威(D10)(認罪)
煽惑未經批准集結:9個月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4.5個月
總刑期:9個月

鄒幸彤(D13)(審訊後被定罪)
煽惑未經批准集結:12個月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6個月
總刑期:12個月

胡志偉(D17)(認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4.5個月
總刑期:4.5個月

何桂藍(D19)(審訊後被定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6個月
總刑期:6個月

由於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否認控罪,乃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不能獲得任何刑期上的扣減。另5名開審前認罪的被告,則獲四分一刑期的扣減。

李卓人和黎智英均因8.18、8.31、10.1案而正在服刑20個月,本案刑期可與原有刑罰同期執行,即不用加監,換言之兩人須服的刑期維持20個月。至於因去年7.1遊行案被判囚10個月的胡志偉,則未有獲頒令同期執行刑期,換言之,他因是次六四案而加監4.5個月。

鄒幸彤、何桂藍和梁錦威分別因支聯會和初選案而還柙,是次判刑後,他們將由「還押人士」身份轉為「服刑人士」,探訪次數、可接收物資、膳食安排均有不同,以及須被編配在囚的工作。

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楊森、黃之鋒、袁嘉蔚、岑敖暉和梁凱晴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監禁4至10個月。麥海華、梁國華和張文光獲准緩刑。

案件編號:DCCC857-8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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