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去年20次在公眾場合叫「光時」等口號,他否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被裁定罪成,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囚5年9個月,為第二宗審訊後被定罪的《國安法》案。陳官判刑時指,被告以「美國隊長2.0」自居,其「得意之情」溢於言表,且令他取得不能在現實世界得到的正義形象,而被告在求情信明言對行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官另指被告大肆貶損《國安法》,認為單純是裝飾,亦用謬論誤導他人,有如近期有人呼籲在選舉活動中投白票,結果有人以身試法。
被告求情信:人生轉捩點是被梁天琦的主張打動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引述被告求情信。馬俊文提及自我形象低落,在信中指自己「自問是一位沒出息的人,沒有上進心,沒有做人的理想及人生計劃」;去年4月從「和你唱」新聞中萌生好奇,及後「聽取梁天琦在造勢大會中的演說」,然後覺得身負重責,首次找到做人的夢想。馬俊文又指成立Telegram頻道「61萬唔驚拉Channel」,是要宣揚梁天琦的理念,最後指「對過去的所作所為,我不感羞恥,毫無悔意」。
陳官又讀出被告的心理報告,指馬俊文成長經歷及對母親的敵意,造成被告內向、孤獨、沉悶、懊惱、無助感及細小的社交圈子。馬俊文喜歡電子遊戲及日本動漫,經常留在家,但轉捩點是被政治人物的港獨主張、被「光時」想法打動及嚮往,發展出對政治革命的使命感。報告又指,馬俊文參與以革命作名義的集會,與參與者混熟及聚會,令他感興奮及歡愉。
官:美國隊長形象令被告得到個人身分認同
陳官續指,《國安法》生效後被告繼續叫口號,鼓吹港獨,更在很多場合手持美國隊長的盾牌,以「美國隊長2.0」自居。陳官指被告對心理學家坦誠,說出美國隊長的形象令他感到欣慰及滿足,能夠成為眾人的焦點及接受媒體訪問,令被告得到社會認同。而美國隊長形象,令他取得不能在現實世界中得到的醒目及正義等自我形象,更令他以為有一個更有目的之生活方式,充實個人身分認同。
官:被告由「被煽動者」變為「煽動者」
陳官認為,被告起初是一個「被煽動者」,後來被告改弦易轍、變本加厲,成為「煽動者」,以為自己的政治使命是生命唯一選項,緊貼政治人物號召及吹噓。陳官明言,煽動者是否真心不可而知,但被煽動者卻有意衝着幹,使被煽動者大有可能造成更大破壞及動蕩。
官指被告屬「情節嚴重」因他毫無悔意
另外,陳官列舉6項因素以證被告屬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情節嚴重者。首先,被告在求情信中明言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且報告亦無提及被告有反省。第二,被告有層次地宣揚分裂國家想法,稱要由小學、中學及大學著手,再推廣至香港各階層人士。被告以「被煽動者」身分參與政治活動,現在以「煽動者」身分推波助瀾。
第三,陳官指被告明目張膽在公眾地方呼喊口號,不時高舉印製標語,有時穿政治口號的上衣,被告間中與其他人參與活動,事前亦在Facebook及Telegram宣傳活動。第四,陳官認為被告的煽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自我感覺良好,以及刷存在感,並令被告感到重視,爭取知名度及曝光率。
官:「被煽動者」難保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
陳官強調,被告的言論可能令不知就裡的「被煽動者」採取煽動他人的想法或激進行為,其他「被煽動者」難保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陳官又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是獨自行事,且不認同當時無途人駐足聆聽被告重複毫無魅力的言論,指從片段中見到被告的神態、言行、語調及內容,深信被告不是這樣想;陳官同意被告未必能了解社會事件背後的複雜性及來龍去脈,不過他卻一意孤行。
官指被告大肆貶損《國安法》又舉呼籲投白票為例
第五,陳官指被告同時大肆貶損《國安法》,認為單純是假的、是裝飾及無力,亦誤導其他人;被告指自己被捕數次後仍獲保釋,用謬論支持自己沒有犯法的說法,難保有些人會認為沒有問題而以身試法。陳官強調,這有如近期有人呼籲在選舉活動中投白票,結果真的有人以身試法。
官: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可犯罪
第六,陳官認為《國安法》明言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可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告有否使用武力、有否衝擊警方、被告鼓吹政治立場是否成功、能否得到他人和應,都非關鍵。陳官直言,被告有犯罪意圖及煽動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備而來,更以「美國隊長2.0」自居,其「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旁聽人士高呼 官指或要求控方攝錄及抄資料
陳官最後以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審訊後被定罪及沒有悔意理應沒有扣減,但考慮到他在審訊期間沒有爭議控方案情,因此酌情扣減3個月,總刑期為5年9個月。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有旁聽人士高呼:「痴線!」、「太長啦!」,陳官面露不滿,並嚴肅稱若有人繼續呼喊,將要求控方開啟攝錄機拍攝及抄下該人的個人資料。
控罪指,馬俊文(31歲、無業)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案件編號:DCCC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