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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二人暴動罪成囚4年半及3年9個月 官批有預謀、危害警人身安全

中大二號橋衝突 二人暴動罪成囚4年半及3年9個月 官批有預謀、危害警人身安全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受審,二人暴動罪成、三人違《禁蒙面法》罪成,今(2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案發前一天二號橋已發生暴動,而案發日示威者再企圖重奪二號橋控制權,「某程度是有預謀」;加上多人對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如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部分汽油彈更燒中警員的制服和盾牌,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也有直接證據顯示第三被告參與襲擊,終分別判處暴動及蒙面罪成的第三被告張俊浩和第四被告鄧希雯,監禁4年半及3年9個月,而暴動罪脫、僅蒙面罪成的首被告陳起行,則判監兩個月。

眾被告聞判表現平靜,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喊:「頂住呀!」、「撐住呀手足」,並紛紛向三人揮手。控方外聘大律師張錦榮離開時,多人群起怒罵:「等天收呀!控方等天收呀!」有人激動落淚。親友其後在囚車出口附近守候,惟現場停泊了三架警車,有約20名軍裝及便衣警駐守,要求現場除記者以外的人士離開,有便衣警發出警告:「違反限聚令,每人五千吓,唔係話分散企就冇事,有共同目的!」

首被告報告正面、有悔意 建議判160至240小時社服令

三人自7月7日裁定罪成後遭還柙,今於區域法院判刑。逾百名親友到場支持,不少人未能進入庭內,需於走廊輪候。三人由懲教人員帶入法庭,甫進庭便向旁聽席張望,親友亦紛紛揮手和以手勢比劃。

李官覆述各人背景及求情內容,指首被告陳起行案發時21歲,現年23歲,剛畢業於中大計量金融學,其父母、哥哥、親友、師長多封求情信均稱讚他品學兼優、熱心公益,事件後積極尋求社工協助,又參與義工工作。

法庭早前為陳起行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正面,顯示他有悔意,因錯判當時形勢而犯案,亦確認他過去品格良好、成績優異,在不同機構當實習生的評價正面,終建議判處16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第三被告張俊浩,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其父母、姊姊、師長和朋友多封求情信都稱讚他本性純良、樂於助人、孝順父母和有責任心,又指他自知可能面對一段時間囚禁,仍沒有自暴自棄,望服刑後修讀運動治療學。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其母親、同學和師長多封求情信都稱讚她品學兼優和熱愛社會。

官:事件有預謀、暴力行為對警員造成人身安全危險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案發前一天,中大二號橋已曾發生暴動,到了案發當日示威者再企圖重奪中大二號橋控制權,「某程度是有預謀的」;而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綫南北交通要道上,如示威者再次佔據並投擲雜物到路軌和公路,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加上現場非法集結持續兩個多小時,暴動維持約13分鐘,期間逾100人聚集,衝擊警方防線,又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和雜物,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燒着他們的制服和盾牌,對警員和公眾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

李官其後援引九宗今年3月至6月的區域法院暴動判刑,指出有16歲的被告判入教導所、14歲被告判入勞教中心,而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李官續指,為保護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及懲治犯案人,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故拒絕第三被告張俊浩索取教導所報告,認為判年滿20歲的他監禁是合適選擇。

官:片證第三被告參與直接襲擊 4年半為量刑基準

李官並指,當日暴動規模大,多人對警方作直接暴力行為如投擲汽油彈、磚頭和雜物,當中部分是張俊浩直接施行。而第四被告鄧希雯有足夠時間及空間遠離,卻仍選擇留下13分鐘之久,以其衣着和裝備,和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是「蓄意地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鼓勵,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然而由於沒有證據證明鄧希雯親身使用暴力,故其量刑較張俊浩輕,分別以4年半及3年9個月為二人暴動的量刑起點。

官:現場百人蒙面遮容貌、逃避追捕 須判短期監禁作阻嚇

至於違禁蒙面法,李官指出量刑因素包括被告使用蒙面物品時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該人蒙面目的是否逃避追捕,以及現場蒙面人數、行為、對他人傷害及該集結或暴動的規模等。

李官表示,案發當日沒有如今天的口罩令,但現場故意蒙面的人多達約100人,明顯意圖就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加上事件最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故要判處短期監禁的阻嚇性刑罰。

就首被告陳起行,李官指無證據證他曾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其定罪基礎僅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蒙面,加上他判刑前已被還柙兩星期,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正面,故採取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而第三被告張俊浩有證據證明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以6個月為基準;第四被告鄧希雯參與暴動,但無證據證明有直接襲擊,故以3個月為基準。

李官終指,雖然眾被告犯案時仍年青,但基於案件的嚴重性和公共利益,阻嚇的需要遠超更生的需要,被告的年齡、出身自良好家庭皆非減刑理由。由於案情重疊,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三人終分別判囚兩個月、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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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警駐守截查 警告旁聽人士違限聚令

親友其後在囚車出口附近守候,惟現場停泊了三架警車,有約20名軍裝及便衣警駐守,有便衣警向現場人士警告:「違反限聚令,每人五千吓,唔係話分散企就冇事,有共同目的!」,又舉機拍攝稱「我哋而家錄影㗎啦」,並截查附近人士。下午約5時半有囚車駛出,守候在附近的旁聽人士大喊:「撐手足!撐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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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其中李俊皓全部罪名不成立;陳起行暴動罪脫、蒙面罪成;張俊浩和鄧希雯暴動及蒙面罪成。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裁決:
兩人暴動罪成 官:現場如戰場 心智成熟及無辜路人必會及早離開
官大讚警方「克制」:畀咗好多機會大家退

結案陳詞:
中大二號橋衝突案7月7日裁決 控方:暴動歷時13分鐘 守法市民應一早離去

第十二日審訊:
中大女生稱感「好奇」赴二橋觀察、被捕後寫成作品 控方批「全部係大話」

第十一日審訊:
中大女生稱熱愛文學創作 案發日清晨六時返校做功課
被告胞姊稱弟僅參與過一兩次遊行 遭控方質疑「夾口供」

第十日審訊:
傳道人稱讚被告品性純良、循規蹈矩 對他被捕感錯愕
第三被告稱原赴中大與家姐影畢業相 控方批「一路講一路編故事」

第九日審訊:
警稱印有警員編號防暴裝「洗咗」 惟堅稱自己乃片中人
四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遭官批意義不大

第八日審訊: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

第七日審訊:
女被告稱返校交功課、背包有iPad 惟警稱私人物品記錄已銷毀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第六日審訊:
遭質疑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有落差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女被告稱曾被警打了幾下 拘捕警否認叫「唔好再打」

第五日審訊:
片見被告一分鐘內「被戴帽」 警稱不知道地上的帽為何去到頭上
警認大部分供詞「聽同袍講」: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

第四日審訊:
警稱「記憶中」「感覺到」被告掙扎 惟片不見有動作 全場嘩然
警員稱幫被告用清水洗眼 惟片段不見相關動作

第三日審訊:
警認被告被捕後多處擦傷紅腫 不肯定「激烈反抗」原因
官嘆:而家好多人抹黑法庭 要確保有效率審訊

第二日審訊:
警指斜坡上有示威者「埋伏」及辱罵警察 遂展示橙旗
學生指屬「大學範圍」要求警方退後 警:呢度啲人唔走,我哋都唔會走

第一日審訊: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涉棄保潛逃女子仍出現於控方陳詞 官:公平審訊係咪容許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