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市民發起行動「營救」被困理大人士。油麻地共213人被圍捕,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11人案件今(17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續審。第八被告今自辯指,案發時他為一名劇場演教員,當天是為了準備公司的閱讀報告,為了「取材」,才會到示威現場感受氣氛。控方盤問時提出多項質疑,更形容被告當日行為是「入去暴動舞台,表演、參與暴動!」
被告自辯稱索帶是為準備公司活動 以為「同事執漏」 遂放進背包
第八被告鄭浩麟今出庭自辯指,他2019年在愛麗絲劇場實驗室任全職演教員。鄭提到,其公司於2019年11月16日在佐敦登臺酒店有記者發佈會及啟動禮活動,他前一天(11月15日)上班準備翌日物資,包括戲服及道具等等。
鄭指,當晚他在儲物室發現一包黑色索帶遺留在層架上。鄭提到,當時索帶已被開封,認為是「有同事執漏」,便把索帶放在自己背囊內。鄭解釋,索帶有機會用作固定座位之用;而舞台劇製作多用黑色索帶,因其他顏色會較顯眼。
鄭浩麟指,翌日公司活動順利舉行,最終並沒有用到該包索帶,於是便一直放在背包內。鄭又提及,他每天均會使用該背包,內有一本公司要求閱讀之讀物《被壓迫者劇場》,以及一部電腦。
鄭指,公司活動結束後,他參與慶功活動,而索帶一直在他背包內,未有取出,之後他便回到天水圍住處。鄭指,11月17日是周日,不需上班,當晚他離開天水圍到其父親在藍田的居所。
被告稱到示威現場「增emotional memory」
案發當日(11月18日)他於下午5時下班,在藍田家中休息時,想起公司下周有一個匯報,需要選擇一本書作閱讀報告。
鄭指,他想起曾在書本上讀到關於「論壇劇場」的章節,而「論壇劇場」通常討論較爭議性題目。鄭認為,當時有爭議的題目正正是身邊發生的社會事件,認為有探討空間。他在網上留意到旺角及油麻地有示威,於是便打算到現場取材,「增進我嘅emotional memory (情緒記憶)同sensory memory(感官記憶) 」。
鄭續指,作為演員,情緒記憶和感官記憶為重要素材,指日常的經歷和感受能在劇場中表達。因此,他雖然擔心有危險,但依然希望親身到場感受。他提到,該閱讀報告最後順利完成,並獲刊登在公司年報上。
鄭浩麟續供稱,11月18日當晚他打算出發到旺角,但並沒有特定目的地,出門前亦未有檢查背囊。他於9時許乘的士往旺角,惟因交通問題,他中途曾在黃大仙下車吃晚飯,之後於晚上10時30再次嘗試去旺角,約11時在亞皆老街及洗衣街交界下車。
鄭指,他下車後往彌敦道方向行,當時彌敦道沒有車,場面平靜,沒有警察。他看到有戴面具的人、穿普通行街衣服及穿深色衣服的人。他繼續沿彌敦道往佐敦方向步行,期間沒有和任何人接觸。當他到達碧街與彌敦道交界時,留意到前方人群密集,並看見示威者高舉「傘陣」,戴著頭盔及面罩等等。
鄭形容當時現場「好嘈」,看不清前方,他當時認為自己到場目的不是為參與示威,加上感受到危險,於是選擇離開。
鄭續指,若果他向後離開,便會被人群「衝散」,於是選擇走入細街,惟突然有人群向他衝來,把他迫至窄巷。鄭指,他當時聽到有人尖叫,但不見警員,很多人推向身處窄巷內的他,發生「人踩人事件」。最終他被迫至油麻地港鐵站,不能移動,過了一段時間後,警察便叫所有人「舉高雙手出嚟」。
鄭指,待巷內人群逐漸走出後,他才得以走出來,他高舉雙手坐低,惟沒有人解釋「發生咩事」,亦沒有被警察檢查物品,其後便被帶往警署。鄭強調,雖知道當天有示威發生,惟他沒有意圖參與,而索帶只是遺留在背包,從沒打算使用。
被告稱忘記索帶一直在背包內
控方盤問鄭浩麟時,質疑其同事是否得知「漏咗」索帶在儲物室;又不解為何鄭一直將索帶藏在背包數日,卻從未取出。鄭回應道,同事曾「叫我keep住先,搬去登臺酒店」,然而他一直忘記索帶仍在背包內,直至被捕後才記得,期間他一直沒有打開過背包。
控方續追問,鄭在18日當天需上班,「你冇check有咩帶返公司?」鄭則指,他揹背囊上班為習慣,「冇特別諗帶咩返公司」。
控方亦質疑被告稱「去現場感受下」的說法,指他當時尚未完成閱讀書藉,「你冇諗過睇完本書先去?」,又認為他在社交媒體上留意示威,應留意到示威者意圖用索帶綁鐵馬,質疑鄭為何不怕被警方誤會。鄭浩麟則重申:「我冇特登去留意,我唔記得自己背囊有索帶」。
控方反駁指被告「唔係去感受,你係去參與示威!」
控方又質疑鄭跑到後巷躲避的說法,指他既然稱彌敦道平靜,大可沿路道離開,反指他「唔係去感受,你係去參與示威!」
控方又詢問被告讀書報告內容,問在《被壓迫者劇場》中,何謂「被壓迫者」。鄭回應說:「沒有空間、平台俾佢哋討論,呢個就係被壓迫者」。控方隨即問,是否視示威者為「被壓迫者」。鄭則認為,不單是示威者,所有受破壞影響的商家,甚至是警察,均有可能是「被壓迫者」。控方又問其讀書報告中「觀演者」意思。鄭浩麟解釋,「觀演者」是可以在舞台上取代任何一位表演者。控方隨即指鄭正正為「觀演者」:「入去暴動舞台,表演、參與暴動!」
案件明日續審。
11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18歲)、陳子健(22歲)、鄭浩麟(25歲)、鄭偉傑(23歲)、張浩然(24歲)、張元山(23歲)、周明摯(41歲)、方淦輝(23歲)、馮天程(21歲)、何焯銘(34歲)及何仲玹(22歲)。他們否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鄭浩麟被控於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包索帶。馮天程被控於同日保管或控制3包索帶。二人原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但由於終審法院在早前的上訴案件中,裁定索帶不屬此控罪涵蓋範圍,因此日前(7月21日)律政司決定改控《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辯方對此沒有反對。
案件編號:DCCC 74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