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申請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但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她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月初被裁勝訴。
在高院的司法覆核聆訊,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闡述案例和法律觀點。但事實上,早在今年4月25日,鄒幸彤已曾親自站在被告欄內捧着文件和筆記,就解除報導限制陳詞。
當中鄒幸彤直批控方「將好清楚嘅法律條文調轉理解」、「千方百計阻止關於本案嘅報導」,是為免他們在法庭作出不合理指控的醜態為人所知;又透露控方以初選47人案被告同一申請被拒為由反對其申請,但她正因該案不准公開報導,而無從得知相關討論和理據。
鄒幸彤又指,政府早在控告支聯會的同時,對他們作出「未審先判」的片面指控,案件公平審訊早已受影響;唯有透過公開報導法庭程序和控方指控,才能真正保障被告權利。
控方的回應十分簡短,包括不同意鄒幸彤的無理指控,還有一句:「(鄒幸彤)起碼係一個有牌、法律從業員,希望佢顧返佢嘅身分。」
羅德泉最終拒絕鄒幸彤申請,稱裁判官有「隱含權力」拒絕,並指公開報導會為潛在證人帶來巨大心理壓力,嚴重削弱公平審訊。不過他的決定,最終在三個多月後被高院推翻,法官批評他「越權」,又批評其說法是「揣測」、「誇張」和「站不住腳」。
離鄒幸彤首次提出申請半年,案件的交付程序報導限制今正式解除。《獨媒》於此際,讓鄒幸彤於庭上說過的話重新見光。
* * *
「控方將好清楚嘅法律條文調轉理解」
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案去年9月10日首提堂,今年2月14日進行首次提訊日,庭上內容受《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未能報導。鄒幸彤當時已申請解除報導限制,惟羅德泉稱控方需時就此回應,押後至3月9日處理。
有關支聯會顛覆案的詳細時序,詳見〈破產署稱無答辯意向 李卓人何俊仁擬不認罪 鄒幸彤提初級偵訊〉一文
聆訊因疫情緣故押後至4月25日進行。這天鄒幸彤站在被告欄,捧着文件和筆記親自陳詞,她先指出,與控方就87A的解讀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她認為87A行文簡單,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禁令,控方無權反對;惟控方卻主張,法庭有「隱含權力」拒絕被告申請,條文的「必須」並非強制性。
鄒幸彤批評,控方無視法例行文,「將好清楚嘅法律條文調轉理解」;亦無考慮限制報導原意,是純粹要保障被告權益,免陪審團造成偏見,故被告而非控方才有權要求解除限制。
對控方稱為了「公平審訊」須維持報導限制,鄒幸彤質問:「一個咁嘅條文點樣可以曲解為法庭、或者控方可以代替辯方決定點先係對佢最有利嘅辯護?我哋嘅公平審訊權我哋自己知道點樣先最受保護,唔係控方代我哋決定。」
她批評,控方無分析法例行文、無考慮立法原意、無分析相關案例,「點樣支撐論點?」又問:「如果『公平審訊』大晒、做乜都得,要成文法例做咩?呢個係香港法治咩?」
「條文啱用就『依法辦事』、唔啱用就『隱含權力』,唔係司法取代立法係咩?」
控方引47人案例 鄒幸彤:我唔知你講緊啲咩㗎
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控方在陳詞中引用了初選47人案申請解除87A被拒的案例,要求法庭以相同原則進行裁定。
鄒幸彤連續詰問:「47人案係公開案例?有書面判詞?有任何我可以知道拗過咩論點或者原因?呢啲我全部都無法知道,正因為87A限制冇被解除到。我唔知你講緊啲咩㗎。」
鄒說,這正反映報導限制影響的不止是案件本身。「一日大量法律程序都處於報導限制之中,其實客觀而言係不斷加劇控方同辯方嘅訊息不對稱。」
「控方可以知道晒所有不被報導嘅程序,但辯方唔係㗎,辯方每單案都由零開始,因為作為社會公民,要靠法庭公開報導先知發生過咩事。」
「公開公義嘅缺失,唔係影響緊個別案件,而係成個司法體系嘅公平性。」
她再次批評,控方論點在法理上無任何根據,「攞住公平審訊幾隻字就可以打橫嚟,唔係我哋所熟悉嘅法治」。而正如被告無權反對由破產署代表支聯會,她認為同樣地,控方亦無權反對被告就87A的申請。
「控方到底驚啲咩?」
鄒幸彤續說,若法庭不接納她對87A的解讀,仍需考慮公平審訊的要求。控方的說法,是若其他被告反對解除報導限制,會對他們不公平,法庭對影響公平審訊亦有揮之不去的憂慮。惟鄒說,這兩種情況於本案均沒有出現,控方根本說不出容許傳媒報導如何導致審訊不公。
控方又指,因為鄒幸彤多次申請解除保釋法律程序9P條的報導限制遭拒,故亦要拒絕解除87A的申請。鄒幸彤質疑:「咩邏輯?(兩條法例)處理完全唔同嘅內容」,前者涉個人情況,後者為交付程序。
鄒幸彤批評,控方無證據下對她申請解除87A的目的作猜測,稱她是為了令案件得到報導才申請解禁,而此目的是法庭不應接受。但她反問:「任何人申請解除限制唔係為咗報導係咩?點解可以視為不正當?呢個係最低級嘅循環論證。」她指,如單因有此目的其申請就不恰當,則所有申請都應被拒絕。
然而,她指出,法例容許被告申請解除報導限制,正因考慮到有時媒體報導對被告有利。控方沒有否定,卻完全放棄了保護被告公平審訊的論點。
「控方到底驚啲咩?」鄒幸彤加重了語氣。「點解要千方百計阻止關於本案嘅報導,講唔出點樣影響都要反對。」對她而言,「作為檢控嘅責任係施行公義,唔係同辯方作對、不擇手段贏官司。」
鄒再次詰問:「而家受審嘅係我哋幾位被告,影響嘅係我哋嘅自由,如果我哋唔介意罪行被報導、名譽被抵毀,控方到底驚啲咩?」
「因為控方明白,當喺法庭作出毫不合理嘅指控,真正受審嘅係佢哋,所以要千方百計禁止報導同討論,令佢哋嘅醜態不為人知。」
司法公開就是解除報導限制目的
鄒幸彤強調 ,「Open justice(司法公開)」本來就是解除報導限制的目的,這是被告的基本權利,亦是對法治和公義的堅持。「Open justice 先係所有討論嘅起點,而唔係被告想公開審訊都要解釋理由。如果權利要有解釋先行使,呢個就不成權利。」
她說,公開報導可以禁絕控方作出誇張失實的指控,「唔畀佢哋亂嚟」。而現在,「控方反對媒體報導,係咪想方便佢地亂嚟?」
鄒幸彤引英國哲學和法學家 Jeremy Bentham 在 18 世紀所說,「邪惡利益在秘密的黑暗中完全彰顯,唯有公開報導才能對司法不公有所監察。沒有公開就沒有公義,公開是公義的靈魂,它令法官在判案時同時受審判。(In the darkness of secrecy, sinister interest and evil in every shape have full swing. Only in proportion as publicity has place can any of the checks applicable to judicial injustice operate. Where there is no publicity there is no justice. Publicity is the very soul of justice…It keeps the judge himself, while trying, under trial)」
她又引曾出任主事官的 Lord Denning,於1982年英國傳媒挑戰報導限制勝訴的判詞中說,「公義在公眾面前伸張是最重要的……任何報章應有權對交付程序作出公平而準確的報導,不須擔心被指誹謗或藐視法庭。即使報導或損害被告個人名譽、令最有權勢的人尷尬、甚至引爆政治炸彈,但只要它是公平而準確的,則仍可自由地出版。(It is of the first importance that justice should be done openly in public: … that any newspaper should be entitled to publish a fair and accurate report of the proceedings, without fear of libel action or proceedings for contempt of court. Even though the report may be most damaging to the reputation of individuals, even though it may be embarrassing to the most powerful in the land, even though it may cause political dynamite, nevertheless it can be published freely, so long as it is part of a fair and accurate report)」
鄒幸彤說,是次申請不僅影響其個人權益,亦影響整個社會對司法體系和法治的信心、公眾知情權,全屬公共利益。「但係越常見荒謬嘅情況,就係呢啲咁重要嘅公共利益,往往要靠被告人去捍衞;而作為執行公義嘅檢控,就多番阻撓同減損。」
「呢個情況係咪折射香港公義係幾咁顛倒?」
未審先判指控早已存於公眾層面
鄒幸彤續指,如再仔細審視本案公平審訊如何受影響,「好大機會冇(公平審訊),所以根本唔需要存在(報導限制)」。
她指,即使本案有陪審團,亦已對被告有不公平印象,「因為政府高官、黨報官媒、建制政客從無避忌對我哋作出好公開甚至誇大嘅指控。」
她語速飛快地讀出手中的材料,指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曾指,支聯會「長期勾結和配合外部勢力對華對港施壓制裁,充當外部勢力在香港策動『顏色革命』並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
此時羅德泉打斷她,「鄒小姐我打斷你,不如集中處理本案嘅問題」。惟鄒不忿反駁,「政府告我哋嘅同時,不停放出片面訊息同指控」,包括認定支聯會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而取消注冊,「未審先判嘅指控全部已存在公眾層面」,陪審團早已受不公平的影響。
而唯一令陪審團對被告有較公正客觀的印象、讓法庭達致公平審訊的方法,就是透過公開報導,「比返大家睇法庭發生咩事,睇清楚控方指控,而並非只見到政府高官點樣罵支聯會。」
鄒幸彤重申,87A條的設立是保護被告權利,「而唔係方便控方閂埋門打仔」,懇請法庭裁定時,「唔好將保護被告嘅法例扭曲成保護控方嘅法例」。
控方:不存在閉門審訊
控方對鄒幸彤陳詞只有簡單回應。張卓勤表示不同意她對控方的無理指控,並指她「起碼係一個有牌、法律從業員,希望佢顧返佢嘅身分」,惟羅德泉打斷稱「我諗唔係今日要處理」。
張卓勤又引87A(5)條,指交付程序內容在審訊結束後可發布,報導限制實有「時間性的終點」,「唔存在佢講閉門(審訊),或而家唔批准就一世都唔知道」;而據《裁判官條例》第80條,初級偵訊本身亦非公開法庭的程序。
官:裁判官具隱含權力拒被告申請
羅德泉聽取雙方陳詞後,休庭約半小時考慮,終拒絕鄒幸彤申請。他表示,87A本身是一項限制性條文,大原則是禁止交付程序的報導,而87A(2)(即被告可申請解除限制的條文)是大原則下的豁免或例外,容許作出報導以達公平審訊的精神。觀乎條文,被告欲解除限制須向法庭申請,而若他無律師代表又選擇初級偵訊,法官需在錄口供前向他解釋其權利。
羅德泉指,可見立法機構訂立了時序,並非要求法庭在交付程序一展開就要向被告解釋相關權利,而是當他選擇初級偵訊時才需要,「如果佢唔選擇初級偵訊,根本係冇需要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權利」。他認為,這清楚印證詮釋87A時,應考慮公平審訊理念、不能分割,加上公平審訊原則是法治基石,故裁定法庭具「隱含權力」在酌情下考慮被告申請。
官:旁聽人士罔顧秩序 令證人畏懼、卻步
羅德泉續指,本案具轟動性,自首次提堂、被告每次出庭均引起關注,甚至衝出香港,亦獲傳媒大肆報導。大部分聆訊均引來很多公眾人士旁聽,但部分人「秩序同紀律上都出問題」,常有人大聲叫囂、情緒激動,案件亦引起許多回響和意見,有些甚至「相當尖銳及帶攻擊性」。
羅指,如解除限制,便須由始至終地解除整個程序,以免引起猜疑和再牽起另一波猜疑,但這是不必要的。他續謂,一旦解除限制,會在開審前便惹來「廣泛、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而旁聽人士常罔顧秩序,會令日後需要出席審訊的證人「必然產生極大心理壓力,甚至畏懼和卻步,明顯嚴重削弱公平審訊」。
羅又指,本案已受廣泛報導,若任何人望出庭作證或與辯方聯絡,一定知道此事亦有與辯方聯絡的渠道,「睇唔到對辯方有任何不公平」。至於有否其他不公平的情況,辯方亦沒有提出其他因由供法庭考慮,故否決鄒幸彤申請。
* * *
鄒幸彤並沒有在庭上重提87A申請。她在5月30日就羅德泉的決定提司法覆核,7月12日進行聆訊,至8月2日被裁定勝訴。法官頒令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並要求他須在下次提訊時,按87A條規定解除報導限制。
判詞中,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裁定被告一旦提出申請,裁判官便「必須」解除報導限制,無酌情權拒絕,羅德泉決定屬「越權」。
他又批評,羅德泉指報導會為證人帶來心理壓力、影響審訊公正的說法是「揣測」、「誇張」和「站不住腳」。
法官並說,羅德泉可考慮其他保障審訊公正的做法,但他沒有這樣做,未能展示報導限制是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其決定仍然有「缺失」。
離鄒幸彤首次提出申請半年,她當日的一字一句終重新曝光。羅德泉在庭上稱,根據高院判決,限制要解除已成事實,並下令取消自首次提訊日的報導限制。散庭時,有人高喊「民主會戰勝歸來!」鄒幸彤笑着舉起了勝利手勢。
相關報導:
官正式解除87A報導限制、下令鄒幸彤初級偵訊公開進行
破產署稱無答辯意向 李卓人何俊仁擬不認罪 鄒幸彤提初級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