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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案明開審 16人不認罪 32人還柙至今近兩年

【初選47人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案明開審 16人不認罪 32人還柙至今近兩年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2人已還柙至今逾23個月。案件自前年3月1日首度提堂,事隔近兩年,將於明天(6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開審,預計審期90日。其中16人不認罪,31人認罪,認罪被告須待審訊至少於6月結束後才一併判刑,意味屆時將已還柙逾兩年。本案為《國安法》通過後規模最大的檢控,亦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首案,與其他高院國安案一樣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罪成者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31人認罪 16人不認罪 伍健偉及林景楠交付後改答辯意向

現時不認罪的16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其中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及吳政亨6人不獲准保釋,分別還柙逾16至23個月。

認罪的31人,則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伍健偉及林景楠。

其中伍健偉和林景楠原表示擬不認罪,但分別於去年11月的案件管理聆訊,及上月的審前審核改為認罪。認罪被告中,僅呂智恆、林景楠和黃子悅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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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堂至開審 歷時近兩年

回顧本案,民主派初選於2020年7月舉行,逾60萬人投票,其後政府宣布立法會選舉延後一年。55名組織及參與初選者,於2021年1月6日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並在2月28日被要求提早報到,最終47人被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47人被通宵扣柙,於3月1日首度提堂,經歷近38小時的四日四夜「馬拉松式」聆訊,有被告反映未能洗澡更衣、多人不適送院,最終15人保釋申請獲批,惟隨即被律政司覆核。翌日律政司撤回其中4人的保釋覆核,其後4人覆核獲批須還柙、7人覆核被拒獲准保釋,另外4人向高院申保釋獲批(但鄒家成余慧明因違反保釋條件於去年遭撤銷擔保),現時共13人獲保釋,均須遵守嚴格的保釋條件。

交付程序歷時一年 傳媒曾受限不准報導

案件其後經歷6次提訊日、多次提堂,在裁判法院歷時近一年半後,終在7月正式交付高院,當時29人擬認罪,17人擬不認罪。交付程序原本受《裁判官條例》第87A條限制不准報導,但在鄒幸彤司法覆核成功後,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終在8月批准被告申請解除限制。

在長達四天的答辯,馮達浚曾以普通話說「我認罪,我知錯了」,劉頴匡說「For the love of my country, I plead guilty.」。而控方讀出逾400段的案情後,區諾軒和趙家賢均向被告致歉,區說「我希望能向全體被告致歉,因為我冇辦法確保初選合法」,趙則指「就有協助初選嘅所有人表示歉意」,快必譚得志高喊「同意劇情!」,引來全場大笑,劉頴匡則表示:「呢份案情一字一句所言甚是,係歷史嘅印記,我同意所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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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陪審團 認罪被告須待審結後一併判刑

被告於去年8月獲通知案件因有「涉外因素」、及需保障陪審員人身安全而不設陪審團,被告其後分成多批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並由三名指定法官陳慶偉、陳嘉信及陳仲衡審理。陳慶偉並於去年11月首度透露,預計案件將於今年農曆年後開審。

在案件管理聆訊中,只有區諾軒和鍾錦麟望審訊後判刑,趙家賢則與控方達成協議,將在審訊裁決後判刑,另有17名擬認罪被告表示望審前判刑。不過法官最終拒絕被告申請,決定擬認罪被告於審後才一併判刑。而法官陳嘉信亦因身體問題退出本案,於今年1月改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預計審期90日 至少3被告任控方證人

法官在今年1月17日的審前覆核,將案件訂於明天(2月6日)開審,預計審期90日,控方案情需時約55天,辯方案情需時約35天,至少林卓廷和施德來2人表明擬親自作供。控方原透露將傳召46名證人,其後指若所有被告就承認事實達成共識,可減至5至6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被告。控方又指,將播放約100段、總長約43小時的片段,涉選舉論壇和被告競選宣傳等。

本案主控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前者曾任恒大高層陳奮企圖強姦案主控,後者則曾任多宗國安案件主控,包括唐英傑案、光城者案、612基金案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等。辯方代表包括大律師沈士文、黃宇逸、關文渭、馬維騉、盧敏儀、石書銘、黃廷光、Trevor Beel等,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則會自辯。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案 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囚終身

本案是《國安法》下首宗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根據《國安法》第22條,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者,將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者,則判處3年以下監禁、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其他涉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包括賢學思政案、光城者案及支聯會案,三案均只涉「煽動」或「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其中賢學思政案4人認罪,3人判囚30至36個月、一人判入教導所;光城者案7人認罪,5人判入教導所、兩人押後判刑;支聯會案3人不認罪,已交付高院,審期待定。

47人被控以非法手段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

47人被控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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