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2港人」前年涉偷越邊境罪被捕,其中9人去年3月在內地刑滿被遣返回港。其中李子賢涉及9.29金鐘暴動案,他回港後已還柙逾一年,今(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及襲警罪,被判囚3年半。暫委法官鄭紀航指,被告用磚塊打警員頭部,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有戴頭盔才沒有導致受傷。另外,鄭官拒接納辯方提出,考慮被告的正面背景而減刑,他更反指被告孝順、有禮及熱愛動物等的性格,是「普羅大眾應有的待人處世之道」。
報稱測量師的李子賢(32歲)承認一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暫委法官鄭紀航裁定兩罪成立,合共判囚3年半。
官:被告有備而來 攜望遠鏡觀察在場形勢
暫委法官鄭紀航指,當日的暴動涉及約100至200名示威者,期間曾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照鐳射光,在警方多次警告下,示威者仍沒有散去。鄭官指被告攜帶金屬層架、6支38厘米長鐵支,以及一包索帶等,可供他設置路障;而望遠鏡則可供觀察警員及示威者在場的形勢,由此可見被告是有備而來。
官:案發地點為高級寫字樓 嚴重影響香港良好的國際聲譽
鄭官又指,被告身穿黑衫及面罩,目的為掩飾身分及避免警員辨認;而且案發地點為高級寫字樓及金融商業中心的集中地,被告等示威者在此地點犯案,嚴重影響香港良好的國際聲譽。鄭官亦表示,被告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必然令現場蒙受損害;以及會令在場人士包括警員的人身安全帶來威脅。
鄭官強調,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中有計劃、安排或帶領,但他引述上訴庭指,判刑不只是考慮被告的行為,更需要考慮整個群體所做的事情。
官參考同案被告的量刑起點
就暴動罪,鄭官以5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同案被告黎曉曈的案例,當時原審法官以4年9個月為起點,為保持量刑基準的一致性,因此鄭官採納4年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至3年2個月。
官斥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兇殘狠毒」
就襲警罪,鄭官引述上訴庭指不能姑息襲警行為,否則前線警員執行職務時不能得到保障,亦會令警隊士氣大受打擊。鄭官斥本案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有戴頭盔,才沒有導致受傷。鄭官以一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8個月。
官拒考慮被告正面背景減刑 反指屬「普羅大眾應有的處世之道」
對於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正面背景,惟鄭官明言孝順、有禮、勤奮及熱愛動物等,是「普羅大眾應有的待人處世之道」。因此鄭官拒絕接納這為減刑因素,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扣減。最後襲警罪的4個月與暴動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半。被告被押走時向旁聽席高舉拇指。
案情指示威者向政總投擲汽油彈 警員從政總衝出作拘捕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組織「全球反極權遊行」,約3時45分,200至300名黑衣示威者抵達政府總部外的夏愨道,並以雜物堵路。約4時05分示威者在夏愨花園外的金鐘道車路掟汽油彈;亦有約500名示威者在添華道及夏愨道的車路投擲汽油彈,擊中政總的水馬引起火種。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水炮車多次向夏愨道射藍色水劑。約4時48分,政總內的警員衝出政府總部作拘捕,其他示威者則沿添馬街往金鐘道方向逃走。
至於在金鐘道發生的暴動,於5時許約100至200名示威者在遠東金融中心外的紅棉路,與警方對峙,他們用木板及雨傘架設路障及投擲汽油彈,警方則發射多枚催淚彈。約5時06分,紅棉路的人群撤退至金鐘道,有示威者沿金鐘道設路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又以鐳射筆照射。約5時17分,警方防線開始掃蕩,最接近警方防線的示威者撤退。當示威者到達太古廣場與統一中心之間時,金鐘道的警方防線於是向前推,另一批警員則從樂禮街湧出金鐘道,並作拘捕行動。
被告遭制服時用磚連打警員頭部4下
就襲警罪,案情指當時警員6117跑向金鐘道,他見被告跑來,於是表露身分並捉住被告左手要求他停止逃跑。惟被告甩開警員繼續跑,警員上前再捉住被告左手,其後被告用手上的磚塊連打警員頭部4下,最後被告遭制服。警員因當時有戴頭盔故只有輕微頭暈,沒有就醫。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衫褲、戴黑色面罩及手套,身上有6支38厘米場的鐵枝,以及一包索帶。
控方播放警員假裝示威者用GoPro拍攝的片段
控方於庭上播放片段,其中有片段顯示警員假裝示威者混入人群,並投擲物品等,期間使用身上GoPro拍攝現場情況。
辯方望法庭參考同案案例 考慮被告正面品格而減刑
辯方大狀蕭淑瑜為被告求情指,希望法庭能參考同案被告黎曉曈早前判刑的案例,該案中的被告呈上一定數量的求情信顯示她樂於助人,因此法官當時考慮到被告有正面品格故作刑期扣減。辯方望法庭亦能考慮到本案被告廣受親友同事讚賞,還柙期間亦修畢中大人格心理學的遙距課程,從而作出刑期扣減。
暴動罪指李子賢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襲警罪則指他同日於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6117。
李子賢另因涉逃離香港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將於7月14日答辯。
案件編號:DCCC 29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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