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3名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涉在2018年至2020年的立法會會議中與建制派爆發衝突,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等罪,早前有3人認罪被判囚,許智峯則被發出拘捕令,其餘9人共6案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事隔兩至三年,當中3人包括范國威、郭家麒及胡志偉的控罪獲控方撤回;區諾軒獲准簽保守行為。另有4人包括尹兆堅、黃碧雲、林卓廷及朱凱迪將會認罪,當中兩人的部分控罪會被撤回;陳志全則否認3案的所有控罪,排期至明年開審。
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蕭啟業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有被告出庭時舉「Rock and Roll」及拇指手勢
今日共9人出庭,正因初選案等還柙的6人分別為胡志偉、朱凱廸、尹兆堅、林卓廷、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區諾軒舉起「Rock and Roll」手勢、尹兆堅消瘦不少,亦有舉起拇指、林卓廷則舉起手臂、朱凱廸攜書本閱讀,各人亦有向旁聽席揮手。至於獲保釋的兩人為黃碧雲及陳志全。
2018年一地兩檢會議 林卓廷尹兆堅將認罪
首案為2018年6月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與保安推撞的案件,涉及兩名被告,分別為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及尹兆堅,他們同被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兩人將承認控罪。
控罪指,兩人於2018年6月13日,在立法會大樓一樓會議廳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王祥。尹兆堅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同日同地點,襲擊鄭永華。
案件編號:ESCC2993/2018
2019年立會雙胞 兩人獲撤控 一人准簽保守行為
次案為2019年5月立法會舉行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泛民指建制派石禮謙非法主持會議,兩派議員爆發衝突。7名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前街工成員梁耀忠早前認罪判囚兩周。其餘6人今提堂,新民主同盟前成員范國威及公民黨前成員郭家麒今獲控方撤回控罪。
區諾軒的4項控罪則獲准簽保3千元及守行為兩年,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期間他需保持公眾安寧良好,亦不得干犯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罪行。
區諾軒同意的案情指,在會議衝突期間,他曾靠向桌子來撐起自己身體,並反覆把手伸向石禮謙,他亦曾試圖接近石及搶奪其麥克風。
民主黨前成員林卓廷及人民力量前成員陳志全不認罪,排期至明年3月20日至24日審訊,12月2日審前覆核。朱凱廸將會承認控罪,排期於開審同日答辯。控方指將會傳召13名證人,包括3名立法會議員、6名立法會職員及4名警員。
控罪指各被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范國威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外,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范國威另被控與朱凱廸、林卓廷、郭家麒及區諾軒於同日同地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而朱凱迪、區諾軒、梁耀忠、陳志全同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妨礙或騷擾周浩鼎、葛珮帆。
案件編號:ESCC2514/2019
2020年5月內務會 胡志偉獲撤控 兩人將認罪
第三案為2020年5月8日,7人及許智峯涉在內務委員會會議擾亂秩序,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藐視、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等罪,張超雄及郭永健早前認罪分別囚3周及兩周。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今被控方撤回控罪,朱凱廸的控罪亦將於另案答辯當日撤回。至於尹兆堅及黃碧雲將會認罪,排期至今年12月13日答辯。陳志全不認罪,排期至明年1月1日至16日審訊。
控方指將會傳召8名警員,包括兩名立法會議員、4位立法會職員及兩名警員。
8人除胡志偉,各被控一項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 1 內,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朱凱廸及胡志偉,另被控一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控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劉健偉及麥偉志。
案件編號:WKCC3842/2020
2020年《國歌法》二讀辯論 朱凱廸將獲撤控
第四案涉及2020年5月28日及6月4日立法會進行《國歌法》二讀及三讀辯論期間,3人包括許智峯、朱凱廸及陳志全涉潑臭水。
他們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藐視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朱凱廸的控罪將獲撤回,而陳志全不認罪,排期至明年5月8日至12日開審。
控方指將會傳召15名證人,包括一名立法會議員、10名立法會職員、兩名警員及兩名專家,即政府化驗師及病理學家。
朱凱廸及陳志全各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下行條例》下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怒惱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及一項《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下的「藐視罪」。控罪指兩人於2020年6月4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有害物品,即含有氨和苯并吡咯的物質;及於同日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的中斷。
案件編號:WKCC4003/2020
2020年會議選主席 黃碧雲將獲撤控 尹兆堅將認罪
第五案涉2020年立法會多個事務委員會選舉正、副主席期間,泛民主派議員互相提名及提出規程問題進行「拉布」。尹兆堅及黃碧雲被指合謀取去選票及重覆投票,兩人同被控一項藐視罪,黃的控罪將於今年12月13日被控方撤回,尹將承認藐視罪,並於同日答辯。
尹兆堅及黃碧雲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指他們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編號:ESCC758/2021
黃碧雲另將承認藐視罪
第六案涉及黃碧雲於同年10月15日會議期間,被指「搶咪」及離場表達不滿,被控一項「藐視罪」,她將於今年12月13日承認控罪。
控罪指她同年10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內,連同許智峯,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編號:ESCC75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