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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示威梯間棄石油氣火槍等 3學生罪成 辯方指18歲女生因案患創傷後遺症

7.1示威梯間棄石油氣火槍等 3學生罪成 辯方指18歲女生因案患創傷後遺症

(獨媒報導)前年七一,市民上街反對《國安法》,晚上示威者在北角一帶堵路,警方在一幢大廈的樓梯間發現4個背囊,分別藏有卡式石油氣罐連火槍、錘子及伸縮棍等物件。兩名16歲男生及一名18歲女生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人早前承認控罪,另外2人不認罪,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王證瑜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其中16歲葉姓男生代表律師求情時提及,葉犯案時年僅13歲,惟因案件近2年的延誤,他已由初中升至高中,需面對DSE,一年多時間對年輕人來說已是很長;而18歲女生亦因案件壓力而患上創傷後遺症,偶爾會在上課期間落淚。

16歲姓許男生早前認罪 餘下2人不認罪

三名被告依次為關海翹(18歲)、葉姓男生(16歲)及許姓男生(16歲)。

許姓男生較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首罪指他保管一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次罪指他管有一支伸縮棍。

關海翹及葉姓男生則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一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官拒信葉姓男生自辯內容

裁判官王證瑜拒絕接納第二被告葉姓男生的自辯。葉曾供稱,案發當日知道有反《國安法》遊行,故和首被告及第三被告等人到場「觀望、感受氣氛」,之後因天后有人投擲物件和叫囂,便到僑興大廈「暫避」,並走到後樓梯位置。惟王官認為其解釋不合理,若果他們一行人沒有觸犯法例,大可以站到一旁或只在大廈門外躲避,毋須走到後樓梯位置,更在該處逗留40分鐘之久。

官拒信葉姓男生不知悉背包有火槍

葉亦曾供稱,當天對背包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並不知情,是第三被告許姓男生在Puma袋中取出,稱是用作示威。葉表示對此感到「驚訝」,因沒想過許會攜帶危險物品;又認為許叫他揹著Puma背包是「呃咗佢」,但王官同樣不相信此解釋,指他大可以選擇將背包放下,或交還予第三被告。

至於第一被告關海翹,王官則不接納辯方所指當天大廈內有第六人出現,證物有機會受干擾一說,因沒證據顯示該人曾在涉案物品所在位置上出現。

王官續指,關海翹對背包內藏有火槍沒有爭議,她的學生證亦在袋內被搜出;而關及葉姓男生身上亦被搜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文宣,加上背包內有防毒面具及濾罐等示威者常用物品,故有理由相信二人有份保管及控制涉案物品,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女生因案件壓力患創傷後遺症

辯方求情時提到,關海翹犯案時只有15歲,因審訊壓力令她患上創傷後遺症,經常精神緊繃,甚至上課時有同學不小心把文具掉落在地上,亦會令她緊張落淚,望法庭能考慮其年輕、深受教訓,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就案情,辯方認為涉案火槍沒被使用、沒有物品被損壞,案情不算嚴重;又提到關海翹本性善良,本案只屬單一事件,她目標成為護士或獸醫,在畢業後就讀相關課程。

辯方指葉姓男生案發時僅初中 因案件延誤 目前已是高中生

至於16歲葉姓男生,辯方透露因案件關係,葉遭原本的中學開除,需要轉校。他呈上5封由不同學校老師撰寫的求情信,提到葉有愛心,願意照顧校內的貓和社區長者。

辯方續指,本案調查簡單,各被告即日被捕、警方即日搜到涉案物品,到橋興大廈索取閉路電視片段等證據理應不困難,惟案件卻有近2年的延誤。辯方指,許犯案時年僅13至14歲,仍就讀初中,但延至今日他已是高中生,需面對DSE課程,一年多時間對年輕人來說已屬很長。

就較早前認罪的許姓男生,其代表律師冀法庭考慮許的年紀,能先索取報告再作進一步求情。王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判刑,期間為關海翹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葉姓和許姓男生則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ESCC24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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