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圖阻止通過《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爆發警民衝突。28歲室內設計師事隔近4年遭控一項暴動罪,今(21日)於區域法院認罪。案情指被告當時手持電話向着警方,至警方推進時仍站在原地推撞前排警員,終被制服拘捕,法官李慶年觀看片段後形容該「推撞」較被動,控辯雙方同意。辯方求情指,被告曾獲警方主動撤回保釋要求,以赴台灣讀書,惟學成返港後於去年再被捕起訴,蒙受「希望粉碎」的情況,打擊很大。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頗大,目的阻止立法會運作,又指參與暴動的年輕人雖懷改變社會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考慮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無主動衝擊警方防線,並因延誤折騰減刑,終判處26個月監禁。李官判刑後主動向被告提及,不少被告選擇不認罪受審,被定罪後失去刑期扣減,而被告遇到好的大律師,沒有給予他「虛假希望」,「我覺得你有呢個勇氣(認罪),都會為你自己帶來一個較好嘅結果。」
被告梁智堅(案發時23歲,現28歲,室內設計師),今承認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参與暴動。
案情指被告持手機向警方 警推進時留原地
案情指,2019年6月10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人組織和參與遊行,結束後部分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附近逗留至午夜,試圖包圍大樓,並強行拆除警方前線附近鐵馬堵塞龍和道,並與警方衝突,向警方擲物,令部分警員和記者受傷。至6月11日,有人於網上號召晚上再包圍立法會直至翌日,以阻止條例草案在原定6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宣讀,警方就6月12日於立法會大樓對面龍匯道以南的行人路公眾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6月12日早上8時30分,不少於數千名示威者沒有在指定地點集會,而是佔據夏慤道所有行車線,以鐵欄等雜物設置路障。警方進行驅散,並與示威者發生衝突,示威者投擲雨傘、頭盔和磚塊衝擊防線。至下午約5時,大批示威者仍佔據夏愨道所有行車線,約數百人集結於夏慤道近添美道,與警前線相距約50米,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和舉起黑旗仍拒絕散去。
案情續指,約5時28分,戴藍色口罩及白色手套、穿迷彩色上衣、頸掛白色毛巾的被告,由示威者人群中走到前排,當天夏慤道暴動已持續約9小時。至5時33分,被告戴上橙色頭盔又隨即脫下,並在海富中心外的夏慤道西行線行向警方前線,拿出電話,鏡頭向警方。5時37分,警方向前推進驅散人群,被告仍站在警方前線前方手持電話向着警方,警員不斷叫他離開但不獲理會,警方推進至他位置時,他仍站在原地並推撞前排警員,終被制服拘捕。
播片後官指推撞屬被動 較主動衝擊嚴重程度低
法官李慶年關注「推撞」的部分,指判刑要量度被告使用暴力程度。庭上播放涉案片段,可見當時有兩名中年女人情緒激動質問警方,梁智堅在後面一直以手機拍攝。不久後防暴警察持盾向前推進,梁沒有移動,終被制服。法官看畢片段後描述,有兩名較年長的人向着警防線「有啲佢自己立場嘅表述」,其後「警方向前推進,被告仍然站立」,法官指「呢個推撞似乎比較被動」,不屬於主動衝擊警方防線,嚴重程度較主動推撞低,控辯雙方同意。
求情指赴台讀書獲警主動撤保釋要求 惟返港後再被捕
辯方求情指,本案參與人數不少,但沒有放火或投擲汽油彈等嚴重情節,嚴重程度屬低至中,而整個暴動維持3天,但被告僅負責6月12日下午的暴動,望法官考慮被告僅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採納約3年量刑起點。
辯方續指,被告事隔四年後被捕,他並非一般「踢保」,而是於2019年12月向警方表示會去台灣讀書後,案件主管決定無條件釋放他和退回保釋金;惟至梁2022年9月完成學業返港,於2023年再被捕,蒙受案例提到「希望粉碎」的情況,對被告打擊很大,望能酌情減刑。辯方又指,警方調查階段認為本案證據較弱。
李官指,當時案例尚未確立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的標準,仍停留在「單單身處現場並不足夠」此類過分概括的說法;亦看不到警方有誤導被告以為他不會再被捕。但李官指,也要考慮即使無誤導,被告可能以為不會再被捕,影響其更生情況。他押後約15分鐘判刑,並容許梁智堅繼續保釋,梁步出被告欄後擁抱朋友。
官:暴動規模頗大 惟無證據有人受傷 嚴重性低至中
李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清楚面臨牢獄後果仍積極面對,為家人積穀防饑,令母親和弟弟在經濟上可獲照顧,求情信亦顯示他本性善良,深感悔意。
李官續指,本案暴動發生於6月12日下午5時多,是6月10日起一連串暴力事件的延續,目的阻止立法會運作,並套用梁天琦案12項判刑因素,指暴動明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和裝備,「明顯是有備而來」;最高峰有過千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投擲頭盔、雨傘及磚塊,下午數百人相距約50米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警告仍拒絕散去。
李官續指,本案暴動規模頗大而持續,波及立法會一帶的夏慤道與龍匯道交界,被告所涉暴動約34分鐘,嚴重影響市民尤其駕駛者出入,造成的威脅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高,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但考慮到被告所涉階段沒有使用磚頭、汽油彈也沒有縱火,無證據有人受傷,亦無襲擊警員情況,認為嚴重性屬低至中。
官: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 雖懷改變社會理念但「害人害己」
李官續指,「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均為年輕人,本案被告也是,「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李官又指,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眾被告甚至對法律認識不深,不知道即使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或作出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李官續指,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量刑基準為3年半監禁。考慮其良好背景和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減刑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26個月監禁。
官指被告有勇氣認罪 為自己帶來較好結果
李官最後向梁智堅指,「你遇到好嘅辯方大律師,佢冇比虛假希望你」,而是為他作出好的分析,做出認罪的決定,及早處理本案,帶來好的生涯規劃。李官又指,「你仍然好年輕」,若行為良好大概19個月便可獲釋,又主動提及近期處理其他案件時,很多時案例和片段也很清晰,但「不知何故」,不少被告都選擇不認罪受審,最終被定罪,失去三分一扣減,「一來一回都幾大」。李官終指,「我覺得你有呢個勇氣(認罪),都會為你自己帶來一個較好嘅結果」。
散庭時,梁智堅向旁聽人士揮手,有人輕聲叫喊:「照顧自己呀!」
案件編號:DCCC 63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