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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辯方:宣揚政治理念非成立目的 共同管理基金不符「社團」定義

612基金案 辯方:宣揚政治理念非成立目的 共同管理基金不符「社團」定義

【獨媒報導】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與前基金秘書施城威被指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作出註冊,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皆不認罪,辯方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612基金並不符合《社團條例》下的「社團」定義,指5名信託人之間並沒有「相互權利和責任」(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而基金又沒有舉行年度大會及招收會員等程序,各被告僅共同管理基金,因此不能界定為「社團」。

辯方指基金不符「社團」定義

代表被告陳日君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社團條例》下「社團」的中英定義不同,中文定義包含「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而英文則是「association of persons」,定義甚廣、模糊。他認為法庭判斷612基金是否屬「社團」時,應考慮其運作嚴謹程度,而本案的五名基金信託人之間並沒有「相互權利和責任」(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缺乏「社團」元素。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隨即質疑,五人分別在不同時段向公眾籌款,只要其中一人得到大比數信託人的同意,便有權動用基金或作其他決策:「呢啲唔係權力嚟㗎咩?」

辯方指被告沒有在基金獲得利益 僅共同管理

彭耀鴻則解釋該權利並非「相互」,他們之間沒有權利要求彼此履行任何責任,舉例指他們不能要求其中一名信託人參與會議,又不能控告其他信託人。

他續指612基金不同一般公司,沒有會員大會、沒有設招募會員的特定條件、更沒有主席及司庫等職位;而信託人又沒有從籌款中獲得利益(beneficial interests),他們僅共同管理基金,因此不能被界定為「社團」。

辯方指612基非為宣掦政治理念 僅「提供人道支援」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則提到,612基金並非為宣掦政治理念,而是為「反送中」運動中被捕或有關人士「提供人道支援」,而資助「反送中」運動、購買裝備等並不納入基金目的之內,因此不應如控方般特地為612基金添上政治顏色。

辯方指《社團條例》中原設第27條 惟該條致不同團體同墮法網 終被廢除

何沛謙亦認為《社團條例》的中英文譯法不同。他引《英漢大詞典》指,「組織」能譯作「和其他人共同做某件事」(doing something in association with somebody),認為這種解釋更適用於本案,用作考慮各被告之間的關係。

何沛謙續指,《社團條例》中原有第27條,後來在1992年被廢除,該條提到「除非可以反證,否則任何現存會社、公司、合夥或組織皆預設屬條例所指社團」。何認為,第27條令舉證責任不在控方,而是辯方需要自行反證其組織不屬「社團」,認為牽連甚廣,不同類型團體難免墮入法網,而第27條終被廢除。

何認為,《社團條例》中第27條已遭廢除,因此現時亦不應將條例覆蓋至所有社團。他認為條例立法下只有三合會等不良組織才應受到持續監管;而法庭非立法者,其角色只需要從背景等來斷定基金是否屬「社團」。

案件明日續審,辯方將繼續陳詞。

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罪指,各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案件編號: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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