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8日「黎明行動2.0」,17歲女學生被指與另外5人於大圍的天橋上扯低圍欄,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表示,被告於天橋造成的缺口令人可向下方路軌擲物,而案發正值上班、上學時間,一列載滿學童的列車如遇上障礙物,「傷亡可以十分嚴重」,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考慮到案件嚴重,她終判處被告4個月監禁,惟批准她保釋候上訴。被告親友聞判後不禁哭泣,散庭時有人大叫:「撐住呀妹妹!」
被告父親指女兒是「乖乖女」 對犯案感震驚
已還柙兩星期的趙琬殷,今紮半馬尾,身穿墨綠色長外套、淺綠色長褲和深藍色衫上庭,不時望向旁聽席上的親友。法庭早前下令釐清港鐵公司損失的金額,控方今表示,港鐵維修費用為五萬元,要求法庭發出賠償令。辯方則指本案涉六人,望被告只須負責六分一的費用,控方對此沒有意見。
辯方求情時表示,趙琬殷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可見她品行良好、沒有不良嗜好,而且為人孝順,會做兼職幫補家計。辯方形容,趙的家庭背景良好,家人知悉她犯案均感震驚,因為她一直以來都是「乖乖女」,是不會行差踏錯的人,又呈上父親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孝順誠實的女兒,在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亦很少出夜街,也從沒帶任何與示威相關的物資回家,望法庭接納此乃單一事件。
辯方稱受朋輩及社會氣氛影響犯案
辯方續指,被告主要受朋輩及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亦承認犯錯。惟崔美霞不同意,稱被告在報告否認參與刑事毀壞,只稱是在當時社會環境望得到朋輩認同才到現場,事前並不知道有此行動,也沒有意圖參與違法行為,僅承認「錯在當時不該現身案發現場」。
辯方又指,被告還柙期間已受沉重教訓,望法庭考慮沒證據顯示她「落手落腳破壞」、也不是帶領角色而輕判。惟崔美霞再次打斷,稱已裁定趙曾與其他人一起拉倒鐵欄,辯方接納。辯方終指,監禁式刑罰已能反映阻嚇性,望法庭判處三個月或以下的短期監禁,讓趙琬殷盡快讀書、重回正軌,有改過自新機會。辯方求情期間,有旁聽人士不禁哭泣。
官稱案情嚴重、擲物至路軌威脅公眾安全 判監4個月
崔美霞押後15分鐘判刑。她宣判時,趙琬殷神情緊張,握緊拳頭,一度低頭閉目,有旁聽人士亦緊張地低頭合十。崔美霞引述辯方求情指,趙琬殷與父母、弟弟及爺爺居於公共屋邨,母親任兼職貨倉員工、父親為焊接技工,她於理工大學就讀金融服務二年級。
崔美霞判刑時表示,雖沒證據顯示被告當日有將單車抛下路軌,但他們的破壞的確造成缺口,令其他人都能向路軌擲物。她續指,其時正值社會事件,警方為防有人擲物而作巡邏,而案發時為上班、上學的時間,一列載滿學童的列車如突然於路軌遇上障礙物,「傷亡可以十分嚴重」,批評被告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
崔美霞續指,同意被告並非帶頭角色,亦考慮到其個人背景及父親求情,惟案情嚴重,被告沒有任何悔意,即使初犯,即時監禁亦是無可避免也合適,而還柙14日雖是很大教訓,亦不能反映嚴重性。考慮到被告乃審訊後定罪,沒有減刑因素,終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賠償方面,因為港鐵有買保險,故法庭不會頒下賠償令。
被告准以8千元現金保釋候上訴
宣判後趙琬殷的親友不禁哭泣,趙皺眉望向親友,有旁聽人士做出「加油」手勢。趙琬殷其後申請保釋候上訴,表示刑期較短,有機會等候保釋時已完成刑期。崔美霞終表示,並無任何理據顯示上訴有基礎,但考慮到刑期短,候上訴時或已服刑完畢,故批准其保釋申請。趙琬殷終獲准以8千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及一星期須向警署報到三次。
散庭後,有人大叫「撐住呀妹妹!」也有人雙手展開打氣,趙步入囚室時點頭回應,保安則提醒旁聽人士趙稍後能擔保出來。趙琬殷最終在旁聽人士以傘陣護送下乘車離開。
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的被告趙琬殷,被指於前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毁鐵欄。
案件編號:STCC49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