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前副主席鄒幸彤曾申請解除報導限制,但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她於5月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並要求羅德泉解除報導限制,案件今(12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律政司重申,公眾討論及罔顧秩序的旁聽師會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影響審訊公正。惟《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指,公眾經常就法庭案件作討論,「是否應禁止所有法律程序的報導?」而法庭可為證人施加匿名令,及以3名指定法官取代陪審團等,不解何以影響公平審訊,羅德泉亦似乎沒有就此考慮。鄒幸彤一方提出,法例列明法官有權不准公眾人士進入法庭,但傳媒則不在此限,李官一度問:「容許傳媒留在法庭但不准他們報導是有什麼意義?」法官需時考慮,將於9月1日或之前裁決。
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來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規定,除非裁判官下令,否則任何人不得報導除被告、裁判官、雙方律師姓名、被控罪行或摘要,及裁判官將被控人交付或沒有交付審訊的任何決定以外的內容。惟條例亦訂明,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處理,申請方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答辯方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由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律政司:「須」並非強制性 裁判官有酌情權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馬嘉駿先表示,解讀87A須視乎條例的語境和目的。他認為,87A下的「須」(shall)並非一項強制性條款,而是有「可」(may)的意思,裁判官實有酌情權(discretion),可在考慮公平審訊原則、對陪審團的偏見等因素後,才決定是否解除報導限制。
馬補充,《裁判官條例》於1970年代設立,其時尚未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故條例實賦予裁判官一定的酌情權。李官一度問及,現時已有該兩條法律保障,解讀時應否予以考慮,惟馬僅重申裁判官有酌情權。他又認為,被告可作多於一次申請,裁判官再就當時情況作考慮,而裁判官在解除限制後亦有權再次施加限制。
律政司:報導影響潛在證人 官:可施加匿名令
馬嘉駿續引羅德泉拒絕申請時指,允許報導會引起廣泛的公眾關注、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而旁聽人士常罔顧秩序,為潛在控方證人帶來巨大心理壓力,甚至令他們畏懼卻步、不敢作供,影響公平審訊。而公平審訊實包含控方、辯方及證人的利益。
惟李官質疑論點的相關性,直言若要避免罔顧秩序的旁聽人士進入法庭,「最好的方法不是阻止他們進法庭嗎?禁止報導如何避免罔顧秩序者旁聽?我看不到兩者的關連。」
李官續指,假使裁判官如律政司所說有酌情權拒絕申請,仍須考慮除禁止報導外,其他維持公平審訊的解決辦法,例如擔心證人受壓,大可為證人施加匿名令;而若證人全為警察而非平民,則更不會輕易受到影響。但從法庭錄音謄本可見,裁判官似是從來沒有查問證人的身分及確實的影響。
律政司:公眾討論影響公平審訊 官:可以法官代陪審團
至於報導會引起公眾討論,李官指公眾經常就法庭案件作討論,反問如何影響審訊公正?他又指正審時亦會有公眾討論,若如控方說需因此禁止交付程序報導,「那即是應禁止所有法庭程序的報導了?」
李官續指,若擔心影響陪審員,律政司長有權就國安法案件指示由3名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這也是《國安法》容許撤銷陪審團的理由。而正如他駁回唐英傑就不設陪審團的司法覆核所指,3名法官亦能如陪審團般確保公平審訊。他並笑言:「我也經常引來正負評價,但那完全不會影響我。你不能假設法官會受影響,否則我們的系統會無法立足。」
李官又問及,裁判官作決定時曾否考慮「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馬嘉駿指羅德泉雖沒直接提及,但所強調的「公平審訊」精神已包含「司法公開」原則,前者是目標(end),後者僅是用以達致前者的方式(means),並非絕對。
鄒幸彤:裁判官無酌情權 被告申請便「須」解除限制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重申,87A設立的目的是保護被告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故一旦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報導限制,沒有酌情權拒絕。他強調,「須」(shall)一字並無其他意思,反指若如律政司所言有如此「流動」(free-floating)的酌情權,則無須87A條的規定。
鄒幸彤:裁判官忽視司法公開原則 法律上出錯
戴啟思又認為,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權,亦有法律責任考慮所有因素,包括審視其他保障公平審訊的方法,以及司法公開的原則,但他明顯沒有作考慮並忽視司法公開原則,顯示他法律上出錯,亦足以推翻其決定。
戴啟思強調司法公開的重要性,指一般而言,法庭不會限制報導。他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指法官如認為為了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有所需要,有權不准公眾人士進入法庭,但「代表報紙或通訊社的任何一人」則不在此限。
李官回應,准許傳媒進入法庭與准許報導是有分別的,但也忍不住問:「87A限制傳媒報導交付程序,122條卻容許傳媒留在法庭,不禁讓人問,容許傳媒留在法庭但不准他們報導是有什麼意義?」
馬嘉駿其後回應,87A的報導限制有時限,列明限制在正審完結後會自動解除,並非完全禁止傳媒報導。
律政司要求勿頒令立即解除限制
馬嘉駿終指,即使鄒幸彤最終勝訴、法庭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仍望法庭不要頒令立即解除報導限制,而是維持現有的限制,待案件下次9月提訊時,再由羅德泉作決定,解釋指報導限制一旦解除,傳媒便可報導之前的所有交付程序,望能避免爭議。惟戴啟思則認為,法庭應立即頒令解除。
李官聽畢雙方陳詞,表示需時考慮,而由於鄒幸彤將於9月2日進行初級偵訊,故將於初級偵訊前,即9月1日或之前裁決。散庭時,旁聽人士向鄒幸彤揮手,並高喊:「加油!」、「聽日見!」
官拒鄒幸彤解除報導限制申請 鄒一個月後提司法覆核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於今年2月14日的提訊日申請解除報導限制,原定3月9日處理,但因疫情押後至4月25日,羅德泉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鄒的申請,指案件引來廣泛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或致使潛在證人畏縮卻步、削弱公平審訊,亦不認為對辯方構成不公。
鄒於5月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及要求羅官解除報道限制。鄒在入稟狀強調,裁判官無權拒絕被告申請,並批評他違背司法公開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的權利變成特權,而禁止報導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
煽動顛覆政權案9月提訊 拒交資料案明開審
支聯會案4名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他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上月24日進行第4次提訊日,押後至9月14日進行第5次提訊日。而鄒幸彤要求初級偵訊,排期9月2日至13日進行。
另外,國安處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鄒幸彤與另外兩名前常委將於明天進行為期5天的審訊。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