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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上訴被拒 官指曾有多項案底 惟過往輕判未能對他有效警惕

楊明上訴被拒 官指曾有多項案底 惟過往輕判未能對他有效警惕

(獨媒報導)藝人楊明2020年8月駕駛時失控撞毀戰前石壆,他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早前多次更改答辯意向,最終選擇認罪,被判監18日、罰款2千元及停牌2年,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今(22日)駁回其上訴,楊明須即時服刑18日。法官指出楊明曾有多項交通案底,但明顯過往法庭的輕判,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酒後駕駛。法官亦指,楊明一度推翻其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他同意楊明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已多於其應得的扣減。

楊明一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就「不小心駕駛罪」的刑罰上訴,他共提出5項理據,均被法官陳仲衡裁定不成立。

官:上訴人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

楊明一方指,判囚18天及停牌兩年是明顯過重。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同意原審裁判官鄧少雄指,本案沒有導致傷亡純屬僥倖。以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若上訴人車輛與其他車碰撞,其「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上訴人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傷亡作為輕判理由。法官亦同意律政司所指,上訴人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上訴人案發時不顧酒精的影響駕車,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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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本案「鐵證如山」惟楊明一度推翻認罪

法官又指,上訴人一度推翻認罪決定,由認罪改為不認罪,最後又改變主意認罪。裁判官以30天監禁為起點,因盡早認罪給予三份一扣減,下調至20天監禁,他另考慮到本案「一波三折」,上訴人折騰約7個月,再酌情扣減2天,最後下調至18天監禁。

法官認為,裁判官以上訴人盡早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的決定是大有商榷的餘地。本案可謂「鐵證如山」,上訴人一度推翻認罪決定,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雖然上訴人改變認罪答辯是其決定,但他是成年人,他反覆的認罪答辯,理應反映於其認罪所得的刑罰扣減。法官同意,裁判官因上訴人「盡早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已給予多於他應得的扣減,因此裁判官的判刑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高院:官有權認為上訴人未有從過往輕判汲取教訓

楊明一方亦指,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楊明非初犯,是出現錯誤,因他過往並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本案是初犯。另外,上訴人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已是15年前發生,裁判官不應過份倚重。

法官陳仲衡反駁,上訴人雖然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但本案與他2005年的「酒後駕駛罪」一樣,他當時被判社會服務令。

另外,裁判官已指出不適合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上訴人當時嚴重地受酒精影響,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該車輛,不能自控,該車輛彷如無人駕駛,他根本完全不適合駕駛,亦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是極之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法官亦指,上訴人於2007年因干犯「刑事損壞罪」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有權認為上訴人未有從過往法庭對他的輕判汲取教訓。法官不認為裁判官給予上訴人過往的定罪紀錄過多比重。

官:過往法庭輕判不能有效警惕

楊明一方另指,裁判官錯誤否定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為合適的判刑。但法官卻反駁,裁判官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的案件及刑罰中汲取教訓。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於2005年因干犯「酒後駕駛罪」被判罰7,000元及停牌12個月;其後於2007年因干犯「刑事損壞罪」被判處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賠償3,580元及訟費2,100元。此外,上訴人於2005年有超速、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等的定額罰款紀錄。明顯地,過往法庭對上訴人的輕判(包括社會服務令),不能有效警惕上訴人不可以酒後駕駛。

官:上訴人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其悔意一般

法官亦指,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前科構成「加刑因素」,而本案的證據鐵證如山,上訴人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其悔意一般。另外,按上訴人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他並非沒有「重犯風險」。

官同意上訴人「智力正常」如非特別原因不可能無法控制車輛

楊明一方亦提出,裁判官在沒有足夠證據下,指上訴人「嚴重受酒精影響」,並錯誤依賴這作為量刑考慮。法官同意上訴人於案發時的失控駕駛情況是極不尋常,他亦同意裁判官所指,「上訴人是智力正常,有駕駛執照及駕駛經驗的成年人」,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不可能無法控制車輛。因此,法官認為裁判官並非憑空臆測,他有足夠事實基礎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上訴人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故裁判官的推論無不合邏輯之處。

案件編號:HCMA5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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