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特首梁振英於2018年入稟高等法院,循民事途徑控告《立場新聞》和香港民研名譽總監、前理大助理教授鍾劍華,指《立場新聞》刊登鍾的文章,內容誹謗梁振英。雙方同意於明年進行陪審團審訊,惟鍾一直未能繳交陪審團開支的款項,加上《立場新聞》已無律師代表,今(23日)被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裁定失去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梁振英一方另提及,有關文章涉批評作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梁,涉干犯《國安法》,法官指有關文章刊登於2018年,故《國安法》並不適用。
原告人為梁振英,兩名被告人分別為香港民研名譽總監、前理大助理教授教鍾劍華,以及營運《立場新聞》的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鍾劍華指律師疏忽 未能繳交陪審團開支費用 官拒接受:不足令法庭批准延遲繳付
雙方同意於2023年8月7日進行陪審團審訊,預計審期為15日,惟鍾一直未有繳交《陪審團條例》下要求的足以支付陪審團開支的款項,並向法庭申請延遲繳付該款項。
鍾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法庭有權就判決、命令等作出時限的延展,惟歐陽官指《陪審團條例》不受此規則所限。
鍾續指,由於負責此案的事務律師何博文的疏忽,加上同樣負責此案的事務律師何俊仁因10.1遊行案被判入獄18個月,他一直未有繳交該款項。歐陽官拒絕接受有關解釋,認為律師疏忽不足以令法庭批准延遲繳付該款項。
官指《立場新聞》無律師代表 同失陪審團審訊權 惟有關文章不涉《國安法》
梁指,鍾一方未能繳交該款項,故鍾已失去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需再向法庭申請陪審團審訊。梁續指,由於情況轉變(change of circumstances),法庭應拒絕陪審團審訊的申請。
梁指,營運《立場新聞》的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已無律師代表,難以有效進行盤問、向陪審團致詞(addressing the jury)等,獲歐陽官接受。
梁亦指,鍾於《立場新聞》刊登的文章中批評梁,而梁作為全國政協副主席,鍾有干犯《國安法》之嫌。如審訊法官需干預審訊以避免提及犯罪行為,陪審員會將該干預視為偏見(bias)。惟歐陽官指,《國安法》於2020年實施,而該文章則於2018年刊登,故《國安法》並不適用。
案件編號:HCA 199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