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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涉爆炸品《反恐怖主義》案 法庭抽選7女2男陪審團 明天開審

第二宗涉爆炸品《反恐怖主義》案 法庭抽選7女2男陪審團 明天開審

【獨媒報導】8人涉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放置炸彈,被律政司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為條例生效以來第二宗案件。7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1人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法庭今抽選陪審團,整個抽選過程約2小時,其中有多名被抽中的市民以不同原因申請豁免,包括需要照顧子女、已買機票旅行、需要兼顧工作及考試、患有焦慮問題等。法官陳仲衡指,除患病外,工作及家庭等理由並不能獲豁免。惟辯方最後也反對大部分申請豁免的市民擔任陪審團。案件將於明天開審,預計需時100天。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6人還柙。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7人另被控上述控罪的交替罪,即「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梅芳街一單位。

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灣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