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14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其中7人認罪;另7人不認罪,當中6人被陪審團裁定無罪,而賴振邦則罪成。罪成7人今(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被法官張慧玲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作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被判囚13年半,為本案策劃者的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另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蘇緯軒分別判囚10年及12年。賴振邦被判囚10年10個月。各人聞判後表現平靜。法官張慧玲指,被告為政治目的不顧他人死活,明顯向社會宣戰。
以下為各人刑期:
黃振強(26歲):判囚13年半
吳智鴻(28歲):判囚23年10個月
彭軍壕(38歲):判囚10年
蘇緯軒(23歲):判囚12年
賴振邦(33歲):判囚10年10個月
蔡凱明(25歲):判囚5年10個月
陳玉龍(32歲):判囚9年
今早約30名「排隊黨」在庭外排隊,記者上前問及他們是否知道所旁聽的案件時,部份人拒絕回答,亦有人表示「唔方便透露」。
黃振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彭軍壕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賴振邦受審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另一被告鍾雪瑩於案發時為蘇緯軒的女友,她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被判囚7年4個月。其餘6名被告則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謀殺」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劉佩凝,於今年8月被陪審團裁定無罪。但張俊富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18個月,扣除還柙日數後,與其他被告一樣即時釋放。
涉案計劃原定於2019年12月8日進行,當日民陣會在港島區舉辦遊行,被告打算在灣仔軒尼詩道擺放一大(12公斤)及一小(8公斤)炸彈,內藏鐵釘。而「屠龍」等小隊會「裝修」及焚燒店舖,以引警察靠近小炸彈。「屠龍」及其他隊伍會再攻擊警察,迫他們到大炸彈位置,這時大炸彈會被引爆。槍手蘇緯軒則會在高處開槍掃射警員。當警察被擊中後,就會出現「全民執槍」。
案件編號:HCCC164/2022、165/2022、255/2023、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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