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蕩,8名警務人員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法官張潔宜裁定6人罪成,2人罪脫。罪成6人還柙至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分別判囚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有女被告聞判後低頭,不少親友在庭上拭淚。
6名罪成被告的判刑如下:
男警20916梁飛鵬(案發時29歲,現32歲):2年1個月
女警24902龐雋詩(案發時29歲,現33歲):2年1個月
男警長34520林華嘉(案發時44歲,現47歲):3年5個月
男警22120莫志成(案發時25歲,現29歲):3年1個月
女警17987尹栢詩(案發時25歲,現29歲):3年1個月
男警22544陳守業(案發時27歲,現31歲):3年1個月
其餘兩名被告則全部罪名不成立,他們為:男警22369郭展昇(案發時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案發時29歲)。
各被告早前的裁決結果如下:
郭展昇(男警22369)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阮文山的一個黑膠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他人的1包米、9罐罐頭食品等):罪脫韓廷光(男警18048)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三同袍傷害阮文山但無阻止):罪脫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郭展昇刑事損壞但無阻止):罪脫梁飛鵬(男警20916)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龐雋詩(女警2490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林華嘉(男警長345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莫志成(男警221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尹栢詩(女警17987)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陳守業(男警2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6人全部罪成,其中涉誣告已離世的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3警,法官指3人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聲稱截停阿十時他手持藏毒品的黑色膠盒,但片段顯示阿十當時無手持任何物品,乃警員從另一帳幕搜得毒品再放進警員手中容器,3人實故意作虛假指稱誣告阿十藏毒。至於涉遮閉路電視的4人同罪成,官指他們夥同犯案遮蓋鏡頭,必然預期隊員作不當或不法行為,例如捏造和銷毀證據。
至於涉向露宿者阮文山施襲的3人則傷人罪脫,法官指阮的證供不可信、非誠實可靠證人,因而不肯定他有否被襲。至於以球棍砸爛露宿者物品的警員同罪脫,法官指公園內有不同露宿者的物品和被遺棄的雜物,未能證明被損壞物品是屬他人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此外,被指目睹上述兩項事件而無阻止的警員亦罪脫,官指他即使目擊同袍損壞物品,亦不一定知其作為屬違法。
8名被告共被控10罪,涉2020年2月4日及2月24日通州街公園兩次反毒品行動。控方開案陳詞指,8被告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2月4日在公園涼亭,梁飛鵬及龐雋詩分別涉攀爬涼亭木柱及抛擲濕紙巾,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及後越南裔露宿者阮文山被梁飛鵬抓住頸背,拉到涼亭後方沙地被梁、郭展昇及陳守業拳打腳踢約10秒,韓廷光在旁目擊但無阻止,阮送院後被發現肋骨骨折。
同日在湖邊,警方拘捕另一越南裔露宿者黎民十藏毒,但控方指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以虛假指稱誣陷黎藏毒,他們記事冊和口供指黎的床褥或手持的容器藏毒,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阿十手上無任何東西;在搜查阿十期間,警長林華嘉及陳守業涉以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約40分鐘。
至2月24日,阮文山稱警員到場問他「痛唔痛」及有否怨恨責怪,郭展昇被指以高爾夫球棍將阿十及他人的物品砸爛,包括米、罐頭和膠箱等。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