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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涉虛報設備重量 總承辦商3職員否認欺詐 押後待控辯商討同意案情

【MIRROR演唱會】涉虛報設備重量 總承辦商3職員否認欺詐 押後待控辯商討同意案情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事故中,兩名舞蹈員遭墜下的屏幕壓傷,其中李啟言(阿Mo)頸部和脊椎嚴重受傷,至今仍留院接受治療。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1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由於控辯雙方需更多時間商討同意案情,暫委法官鍾明新遂押後案件至明日續審。

3名被告均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職員。首兩名被告為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項目經理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藝能工程」項目經理 吳凱瑩(左)、工程統籌 林志華(中)


「藝能工程」項目經理 梁耀祖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指,案件現時共有17名控方證人,有可能新增一名警員證人,不過最終證人數目須視乎控辯雙方能夠同意多少案情,仍待雙方商討。

經修訂的「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經修訂的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勞工處票控共15罪 「藝能」、「協興隆」及舞蹈員僱主認罪判罰款

此外,勞工處向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以及舞蹈員僱主「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控告共15項傳票控罪。

「藝能工程」承認4張傳票控罪,包括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合共罰款22萬元。

負責訂購及安裝 LED 顯示屏懸吊系統的分判商「協興隆」承認6罪,被判罰款42萬元。涉及控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舞館」承認5張傳票控罪,包括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兩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罪,合共罰款13.2萬元。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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