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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殺警案】黃振強自行求情指「出庭指證難免受憎恨或潛在報復」冀獲減刑

【串謀殺警案】黃振強自行求情指「出庭指證難免受憎恨或潛在報復」冀獲減刑

【獨媒報導】2019年「屠龍」小隊等被指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察,遭律政司起訴反恐怖主義條例,他們亦被控「串謀謀殺」警察。陪審團裁定6名被告無罪,1名被告交替罪成。認罪被告、「屠龍」隊長黃振強在審訊中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他今(26日)在高等法院自行求情。法官張慧玲指黃雖有作供,但「你畀完口供嗰啲、關你事嘅個個都罪名不成立,『屠龍』全部罪名不成立」,並問黃有否就減刑作補充。黃表示:「希望法官閣下可以考慮人身威脅呢個因素,呢宗案件牽涉好多殺傷力武器,我出庭指證相關人士,以及一啲仍然在逃嘅人士,難免會受到佢哋憎恨或者潛在嘅報復。」黃最後哽咽稱:「我對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所犯下嘅罪行,同對社會造成嘅破壞深感歉疚同抱歉。我會藉住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將來重投社會做返個腳踏實地嘅人。」

案件暫定11月14日判刑。明天將由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求情。

黃振強大律師有事 未能繼續代表

還柙中的黃振強身穿灰黑色西裝、手持文件步入犯人欄,他一度望向旁聽席微笑。法官張慧玲向黃確認,原本代表他的陳大律師是否有事而未能繼續代表他;黃同意。控方讀出黃的經歷口供,他於1998年9月出生,案發時任職搭棚工,月入3萬。他於案發時並沒有刑事紀錄,自2019年12月8日起被捕還柙至今。黃同意張官更正,他於案發時已辭職。

官指黃作供後、「屠龍」全部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黃並非最早認罪,因此不會有三分一減刑。原本代表黃的大律師,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求情陳詞,提及希望法庭考慮黃有出庭作供,而給予額外減刑。張官指黃雖然作供,但「你畀完口供嗰啲、關你事嘅個個都罪名不成立,『屠龍』全部罪名不成立」,「你畀咗兩個星期嘅口供,陪審團唔信,或者有疑問。」

黃稱出庭指證難免會受對方潛在報復 冀法庭予減刑

張官引述求情陳詞指,黃選擇認罪後,同案被告吳智鴻才改為認罪;黃同意這點。黃另補充:「希望法官閣下可以考慮人身威脅呢個因素,因為呢宗案件牽涉好多殺傷力武器,我出庭指證相關人士,以及一啲仍然在逃嘅人士,難免會受到佢哋憎恨或者潛在嘅報復。」黃再補充,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他被捕時提供的手機證據,對案件有幫助,「協助控方理解成件事嘅案情同埋真相,件案好大程度依賴我手機嘅證據去組織返案情。」

黃哽咽表示「將來重投社會做返個腳踏實地嘅人」

黃最後哽咽向張官表示:「我對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所犯下嘅罪行,同對社會造成嘅破壞深感歉疚同抱歉。我明白要面對好長嘅刑期,我會藉住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嘅錯誤,報答家人師長朋友嘅照顧,將來重投社會做返個腳踏實地嘅人,多謝法官閣下。」

另外,張官一度問控方,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黃承認的案情牽涉400多萬款項,但審訊期間卻顯示所涉金額並非如此多,而法庭量刑時該如何考慮。控方認為,法庭可考慮400多萬作為判刑基礎,並非只依賴審訊期間的證供,而且罪行的基礎是計算「進進出出」的累積金額。張官另問到,控方能否提供涉及眾籌的案例,控方指有一宗英國案例相關。案件暫定11月14日判刑。

黃振強早前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而「串謀謀殺」及「管有爆炸品」罪則獲存檔法庭。

本案共7名被告不認罪,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裁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女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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