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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涉恐怖主義 6人《反恐條例》爆炸罪及串謀殺警罪脫 1人交替爆炸罪成 1人籌集財產罪脫

首案涉恐怖主義 6人《反恐條例》爆炸罪及串謀殺警罪脫 1人交替爆炸罪成 1人籌集財產罪脫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涉計劃於民陣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本案為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今(29日)踏入第83日審訊。3男6女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宣布裁決。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全部6名被告罪脫。就「串謀謀殺」警察罪,全部6名被告罪脫。就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5人罪脫,1人罪成。而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的女被告,亦罪脫。除張俊富早前認其他罪外,其餘被告即時獲釋。張俊富聞結果後向親友微笑,嚴文謙則闔眼深呼吸,劉佩凝與其他被告握手,獲釋後在庭外與親友相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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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田於下午5時45分步出懲教閘口,他穿黑色T恤及戴口罩,由懲教人員陪同,之後自行步上私家車。

許湛榮

許湛榮在傍晚6時離開,他身穿西裝及戴口罩,拿着包頭登上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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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銘裕約6時15分步出,他穿西裝、戴口罩並拿著包頭,一度向記者揮手,最後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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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文謙於6時19分步出,他穿西裝、戴口罩及拿着包頭,並登上的士。

以下為裁決結果:

▌「屠龍」張俊富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屠龍」張銘裕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屠龍」嚴文謙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屠龍」李家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脫】

▌「無名小隊」賴振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串謀謀殺」罪【罪脫】

▌「無名小隊」許湛榮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劉佩凝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罪脫】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82日
陪審團問若未能達有效裁決 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 還是尋求指引
陪審團指其中兩罪未能達有效裁決 官要求繼續商議
陪審團退庭商議19小時仍未有結果 押後至明天繼續

審訊第81日
3男6女陪審團今早開始退庭商議

審訊第80日
法官引導陪審團:不能撇開2019年反修例運動背景

審訊第75日
法官引導陪審團 引述辯方指試槍當日尚未落實大行動日期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