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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殺警案】法官提醒陪審團 指污點證人有強烈誘因作供、有機會作假冤枉被告

【串謀殺警案】法官提醒陪審團 指污點證人有強烈誘因作供、有機會作假冤枉被告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6日)踏入第74日審訊。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開始引導陪審團。張官提醒,3名污點證人有強烈誘因協助控方作證,他們希望獲減刑,故有機會剪裁證供,甚至作出虛假證供,冤枉被告牽涉本案,因此陪審團需謹慎處理其證供。張官又指,陪審團毋須考慮是次檢控是否公平,並提醒「唔好畀自己個人嘅同情或者偏見影響,要用持平中肯嘅態度」。張官亦指,串謀者毋須以書面或正式的形式達成協議,可用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等達成協議,其中3個情況則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詐諦」加入串謀。

官: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12.8計劃的串謀者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開始引導陪審團。張官指,2019下半年由於政府想修改《逃犯條例》,引發一連串社會事件,包括:遊行、示威、非法集會及暴動,當中亦有堵路及投擲汽油彈等破壞行為出現。而本案是關於12.8事件,有人串謀用炸彈及槍對付警察。控方指稱其中一名主謀是吳智鴻,他為一個無名組織的領導者,該組織負責準備槍械及炸彈。而另一組織「屠龍」,黃振強則自稱為隊長,並指他們會作「勇武」行為如投擲汽油彈。

據證供所指,在12.8串謀之中,吳及其成員會將一大(12kg)及一小(8kg)炸彈放置軒尼詩道,即民陣遊行路線的一部分。而「屠龍」成員則負責「裝修」以引警察到細炸彈,並將他們推向大炸彈。槍手蘇緯軒會在大廈的高處以步槍射殺警察,然後各人會到場「執槍」。由於事前警方「收到風」,故串謀最終未有實行。警方在串謀當日的清晨6時拘捕部分被告。

控方指稱,本案首4名被告為「屠龍」成員,最後兩名被告則屬無名組織,上述6人均屬串謀者之一。第七被告劉佩凝則被指透過眾籌作恐怖主義活動。辯方的立場則指各被告沒有參與串謀。

張官提到,陪審團需考慮各被告是否12.8計劃的其中一個串謀者,而劉是否串謀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張官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陪審團負責考慮相信哪些證人的證供,本案共有31名控方證人,以及兩名辯方證人,當中包括選擇作供的李家田。張官指,就每名證人,陪審團可選擇相信部分或全部證供。

官:污點證人有誘因協助控方、有機會作假證供冤枉被告

張官指,本案其中3名串謀者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包括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3人已認罪,承認自己是12.8串謀的一份子。張官提醒陪審團必須緊記,3人有強烈誘因協助控方作證,他們是希望獲得較輕判刑,最高可獲50%折扣。3名證人有可能會剪裁證供,甚至作出虛假證供,冤枉被告牽涉本案。因此,陪審團需要謹慎處理他們的證供。

另外,由於黃及彭獲律政司的豁免起訴書,若他們誠實作供的話,即使其證供透露自己曾參與暴動及縱火等行為,亦不會遭起訴。張官表示,對兩名證人而言這屬於利益、「有著數」,或驅使他們作虛假證供,以免失去豁免起訴的保障。張官再次提醒陪審團要謹慎處理他們的證供。

官:陪審團毋須考慮檢控是否公平、勿被個人同情影響

張官又指,陪審團毋須考慮律政司是次檢控是否公平,「唔好考慮點解告佢哋」,亦毋須考慮其他涉案者的去向。張官又提醒,「唔好畀自己個人嘅同情或者偏見影響,要用持平中肯嘅態度」考慮本案。

官:串謀者毋須書面正式協議、「詐諦」加入並不屬參與

張官解釋控罪的元素,以及控方需要證明甚麼。就首6名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其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張官表示,不能兩罪同時成立;若陪審團認為首罪不成立,就要考慮第二條控罪是否成立。

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指根據條例,本案控罪之「訂明標的」是指「公用場所」,串謀者計劃將炸彈擺放於灣仔軒尼詩道,明顯是公用地方。而本案的炸彈亦屬於控罪所指的「爆炸性裝置」,這點並不受爭議。另外,控罪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是有「非法理由」作出此行為,並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

至於控罪中的「串謀」,則需要證明有兩個人或以上達成犯罪協議。串謀者必須有意圖達成協議,而自己可促進犯罪目的。串謀者毋須以書面或正式的形式達成協議,可以用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等達成協議。一旦協議達成,即使事後退出亦屬犯罪。串謀協議達成之前的商討,則可用作證明協議的存在。張官表示,有3個情況則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詐諦」加入串謀。

官:不能以本案其他行為對被告有偏見

張官總結,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謀殺」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需要證明4個元素,包括串謀協議肯定存在、協議是與控罪上的其他人達成、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以及被告或其他人打算將協議付諸實行。張官提到,就「串謀謀殺」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而非只是令其身體受嚴重傷害。張官最後指,陪審團需要決定串謀是否存在,以及被告是否屬串謀一方。張官又指,案發時被告沒有犯罪紀錄,其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張官亦指,庭上證供顯示被告曾參與其他示威行為,但這些是「不被控告的行為」,只屬背景,不能作為對被告不利的揣測,亦不能因此對被告產生任何偏見。

張官尚未完成引導,案件下周一(19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73日
辯方:控方將暴動歸類為恐怖活動、但從未聽過政府如此定性

審訊第72日
辯方指控方「有殺錯冇放過」證據不足仍檢控 與彼拉多卸責交民眾審判耶穌相似

審訊第71日
辯方指賴振邦「踢保」後無離港、證明無辜 又指「就算思想係黃,唔代表佢會殺警」

審訊第70日
辯方:李家田視「屠龍」為「飲飲食食群組」、被警員「打嚇氹」後才招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