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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罪成 鄒家成判囚3天 官:對懲教欠信任下一意孤行、行為魯莽

擅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罪成 鄒家成判囚3天 官:對懲教欠信任下一意孤行、行為魯莽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授權下,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經早前審訊被裁定罪成,押後至今午(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涉案的投訴信當中沒有任何不法內容或不當言詞,若果循正途、經懲教保安檢查寄出,應可順利寄給申訴專員,可是鄒在對懲教欠缺信任的情況下,一意孤行,繞過懲教職員而私自透過律師寄出信件,是魯莽和愚眛的行為。徐官指判刑應反映遵守監規的重要性,因此判鄒監禁3天,女律師則罰款1,800元。鄒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他另涉佔領立法會案,須繼續服刑。

被告為鄒家成(26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鄒由大律師譚俊傑和董皓哲代表;胡由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代表。二人被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指二人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投訴信牽涉「一個好認真嘅投訴」 冀判處罰款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求情指,鄒是一名在囚人士,形容本案投訴信牽涉的是「一個好認真嘅投訴」,乃關於鄒有兩本佛教書籍被撕爛,而不是鄒打算寫信去侮辱申訴專員。譚提到,鄒的投訴對象是懲教署,然而鄒是一名受到懲教監管的人士,面對權力不平等的情況,因此對於投訴信件能否寄出有擔憂,正如辯方案情指出,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得悉鄒要投訴後,曾說:「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譚亦提到案發之前,鄒曾經向懲教投訴調查組作出投訴,惟得到的結論是「無法證實」,因鄒作為在囚人士,難以就投訴搜集證據。

譚指,過往涉及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的案例,均是判處罰款。而本案則涉及把物品「攜離」監獄,應該比「引進」的罪行較為輕微,加上本案關乎一個正經的投訴,而不是鄒濫用在囚人士權利,投訴乃行使言論自由,因此希望法庭能以罰款處理。

辯方:女律師可能因案被吊銷律師資格 乃沉重教訓

代表女律師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指,可以從外界帶入監獄的物品是數之不盡,例如毒品和攻擊性武器等;相反,可以從監獄帶出外界的物品則是少之又少,因此將未獲授權物品「引進」監獄,相比「攜離」監獄會較嚴重。而前者的案例顯示過往僅判處罰款。就本案而言,被攜離監獄的投訴表格,根據《監獄規則》乃屬於懲教必須容許囚犯寄出的信件,所以把它攜離監獄所牽涉的罪責應較輕,可以罰款處理。

王提到,胡是一名事務律師,本案對她可能帶來十分大的影響,有可能會被吊銷律師資格,對她而言是一個很沉重的教訓,現感到後悔。

王冀法庭考慮胡無案底、罪行性質輕微,本案有非常特殊的情況,而胡當時僅執業了7個月,經驗甚少;申訴專員所收到的投訴信亦沒有夾雜其他物品,本案亦與案例中懲教職員「知法犯法」的情況有分別,按《裁判官條例》第36條,胡的情況可以「有條件釋放」形式處理,冀法庭給予她一個機會。

官批鄒家成對懲教欠信任下一意孤行 涉案行為魯莽和愚眛

徐官判刑時指,接納王正宇所指,「帶入」監獄的物品可以是無窮無盡,但是不論將物品「帶入」還是「攜離」監獄,兩項罪行均是源自於同一條條例,最高刑罰亦是相同。刑罰須視乎每宗案件而定。

徐官指,在囚人士有權利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這是毋庸置疑的,鄒家成行使其投訴權利是可以理解,亦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徐官表示有機會檢視涉案的投訴信,當中沒有任何不法內容或不當的言詞,若果循正當途徑並經懲教保安檢查寄出,應可順利寄給申訴專員。

徐官指,辯方呈交的證物提到,鄒曾向懲教投訴委員會作出投訴,惟懲教稱結論是「無法證實」,使他在案發時擔憂懲教會否將投訴表格寄出。徐官亦引述鄒的求情信,指他並非單一事件而對懲教的郵寄制度失去信心,而是在獄中遇到很多「不愉快的經歷」。鄒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自己連累了一名初出茅蘆、盡責的律師,對此感到萬分抱歉。

不過徐官指,鄒的擔憂是基於個人經歷和主觀想法,在對懲教欠缺信任的情況下,一意孤行,繞過懲教職員而把投訴表格交給律師,並私自透過律師寄出,是魯莽和愚眛的行為。徐官表示,量刑除了需要考慮被告行為背後的原因,以及涉案信件性質,還要反映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加上鄒在還柙期間干犯本案,考慮嚴重性後,認為判處監禁是恰當。

徐官最終判處鄒家成監禁3天,並下令與現時正在服刑的案件(佔領立法會案)分期執行。

官:女律師僅被動地接收鄒家成信件、非始作俑者 終判罰款

至於第二被告胡詠斯,徐官指若然沒有胡的協助,鄒根本不能把投訴表格攜離監獄。作為律師盡責地協助當事人固然是應有操守,但是涉案行為是不智和愚蠢。徐官表示,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認為胡並非始作俑者,而只是被動地接收鄒家成遞給她的物品。

徐官重申,涉案投訴表格是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牽涉的投訴簡單、沒有不當內容,倘若循正途、經懲教保安檢查後寄出,是可以順利寄給申訴專員;鄒家成如果想透過律師寄出,是可以向懲教提出申請。

徐官考慮到胡沒有案底,案發時僅執業了7個月,經驗尚淺,加上她有可能因為本案而面對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可謂上了寶貴一課,重犯機會低,判處罰款足以反映刑責,最終判罰款1,800元。

鄒家成即場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會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希望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徐官批准鄒以1,000元保釋。惟鄒另因佔領立法會案而正在服刑。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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