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日)踏入第63日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提及「屠龍」成員嚴文謙知道在12月8日的行動中,他們的崗位是負責「引戰」,即引警察到場。而有參與台灣軍訓的「屠龍」成員張銘裕,則會知道吳智鴻一方打算使用槍械。控方另質疑,另一成員李家田聲稱留在隊內是為取資助並「有飯食」,但他卻不出席小隊的飯局,明顯「一反自己嘅品性」。控方一度強調:「大家唔好用2024年嚟睇2019年嘅事件」,「2019喺香港係好特別嘅時間,用時代背景去睇事情,根本串謀係呼之欲出。」
控方:成員對「大 Plan」沒有疑問
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第三日結案陳詞。控方指,本案共有兩幫人,但他們一同參與串謀協議,相關協議在「屠龍」的黃振強與吳智鴻於11月18日見面後已形成。據對話顯示,黃振強與張俊富討論如何使用「20 kg」,而黃在庭上供稱「20 kg」指炸彈。控方引述黃的證供,11月25日「屠龍」已達成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只會配合吳一方。
黃於12月3日在群組表示「同大家講個壞消息,今個星期要入港島」,其後黃又指「認真,星期日有大 Plan」。控方指,此時已經落實行動的日期及地點。另外,群組並沒有人問甚麼是「大 Plan」,顯示各人對此沒有疑問。
控方:成員知道行動崗位是「引戰」
控方引述黃稱,他與成員於12月4日完成訪問後開會,並在會上交代在12月8日行動中,「屠龍」只需要負責「引戰」。成員的對話中,亦提到「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控方指據證人口供提及,「屠龍」引警方人員到某一位置後,小炸彈就會被引爆。
控方另指,黃在12.8行動前提醒隊員不要攜帶裝備、工具及武器,顯示當日有別於一般示威行動。嚴文謙問黃:「聽日會唔會打近身?」控方指這顯示成員知道他們在12.8行動的崗位是「引戰」。控方最後指,上述對話在2019年8至10月出現,並不可能是事後捏造。雖然辯方指黃可以為了令自己獲最大減刑,再加上在警方指示下,「深思熟慮作故事」指證被告,但這交由陪審員衡量相信多少證供。
控方:張銘裕與吳智鴻有私下聯絡
控方其後簡述每名被告的角色及言行。就首被告張俊富,控方指他為「屠龍」成員,並知道協議的存在。他曾出席11月17日晚的大鴻輝會議,會上有人討論試槍及炸彈的情況。當黃與吳見面後,黃在泰國旅行期間解釋「新 Plan」,張當時亦有去泰國。另外,張有出席11月25日的三陂坊會議,會上黃表示「屠龍」會配合引警察。張俊富自己亦有談及如何使用「20 kg」。控方另指,辯方在盤問階段指出「20 kg」實際指煙花炮仗,但黃不同意。控方亦指,黃、張及林銘皓討論在哪一位置擺放炸彈,亦算是串謀的一部分。
黃作供時表示,張在小隊中作為「運輸工人」的角色,曾協助收取裝備。但控方卻質疑:「佢係咪只係一個倉務員?」
就第二被告張銘裕,他亦為「屠龍」成員。控方指,張與吳早於8月27日已有私訊,因張於9月隨吳前往台灣軍訓,期間張提及「如果要用槍,可能我唔啱」。據彭軍壕的證供,軍訓內容包括開槍、搶槍、近身搏鬥、製作汽油彈及鋁熱彈。因此,張會知道吳一方將會使用的武器是甚麼。張其後亦有問吳是否可取得 C4 手槍。另外,張有參與西貢行山試槍,他更與吳聯絡,並告知對方自己會攜帶柴油。控方希望陪審員考慮當時張有否親手試槍。
控方續指,張曾於11月27日在「滅龍」群組傳送引爆器的影片,這顯示張與吳一方必然有聯絡。控方補充,證人曾表示吳為人謹慎,因此他不會將影片傳送至一個不信任的人手中。至於群組成員亦沒有詢問影片內容,這顯示他們知道引爆器的存在。
控方:用時代背景看、串謀呼之欲出
就第三被告嚴文謙,他亦為「屠龍」成員。控方指,嚴必然知道12.8計劃牽涉用槍及炸彈攻擊警方。對話紀錄顯示,嚴於11月18日稱:「睇嚟有人早過我哋去台灣,佢哋出咗嘅話,我哋用眼鏡(槍)都唔使走」、「認真,準備好搶槍」。他亦曾談及「20 kg」,又問:「引戰都要避彈呀?」、「係咪直接打近身?」、「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
控方強調「大家唔好用2024年嚟睇2019年嘅事件」,「2019喺香港係好特別嘅時間,用時代背景去睇事情,根本串謀係呼之欲出。」
李家田稱貪便宜留隊內、無參與示威 控方質疑為何仍獲資金
至於第四被告李家田,他亦屬「屠龍」成員,並是本案唯一作供的被告。李供稱加入「屠龍」是為搜集資料,同時發現黃振強會向他提供資金,「錢銀上好疏爽、有求必應」,因此他為了「貪小便宜」而逗留隊內。李強調自己一直無參與投擲汽油彈及堵路等行動,只是在場旁觀。他又解釋在「滅龍」群組所發出的訊息,僅屬藉口、推搪、轉移話題、評論及「搲水吹」。控方指,陪審員需要考慮李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以判斷他是否「吹水」。
控方又指,既然李一直在隊內行動都是「行行企企」甚麼也不做,為何仍獲隊員關心,「黃振強會唔會咁對佢?」
控方質疑李不出席飯局 違反為了「有飯食」的品性
控方另表示,實際上李有出席11月17日晚的大鴻輝會議,並非如他所指被困理大。控方反駁,若李真的被困理大,就不會提議去「M記」開會,「佢仲有冇閒情興致講『M記』,應酬或者敷衍滅龍一方?」控方亦質疑,李聲稱留在隊內是為「有飯食」,但他卻不出席這次飯局,明顯「一反自己嘅品性」。
控方:李部分錄影會面證供屬脫罪說法
李供稱被捕後遭警員毆打,並強迫說出手槍下落,因此在錄影會面時,他應警方指示捏造部分證供。控方提醒陪審員考慮李是自願說還是被打後受驚而說,「佢講嘅意識形態係點,你哋信唔信?」,「佢似唔似畀人打完之後講?」控方亦指,李被捕時警方已搜獲全部3支槍,因此毋須迫他說出下落。控方又指,李在錄影會面中有部份是脫罪的說法,例如他說沒有打算參與12.8行動。因此,陪審員需要自行判斷哪些證供屬實。
官提醒並非所有對話訊息皆可視作真實證據
在辯方要求下,控方向陪審員解釋他們會依賴哪些訊息作為背景,哪些訊息可考慮作為真實證據。控方指在串謀罪下,某些訊息可視作促進串謀協議。在本案中,黃及吳在11月18日達成協議後的訊息,部分可作為證據。至於11月18日前的訊息,則僅視作背景。
法官張慧玲指,雖然控方提及很多對話訊息,但她提醒陪審員「唔好以為每一句說話都係真嘅」,因部分屬「傳聞證供」,稍後她及控方會再講解,哪些訊息牽涉促進串謀,而陪審員需要考慮其真實性。
案件明(2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62日
控方指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已達協議 毋須「10個串謀者舉手投票或簽紙」
審訊第61日
控方指只需證被告加入協議但毋須實行、提陪審團勿帶入政治立場
審訊第56日
所有證供完結 押後至下周四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