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社民連被指於2021年7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在易拉架上展示網上捐款QR code,經審訊後,主席陳寶瑩和成員唐婉清被裁定無牌籌款罪成罰款。其中陳寶瑩提出定罪上訴,高院今(16日)進行聆訊。陳一方爭議網絡空間不屬於「公眾地方」,又指在易拉架上展示QR code只是提供資訊的行為,並不構成收集款項,呼籲別人捐款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暫委法官姚勳智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8月27日宣判。
上訴人為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暫委裁判官曹遠山於2023年3月裁定陳寶瑩罪成,罰款1,000元。陳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暫委法官姚勳智表示,已經閱讀過雙方早前提交的書面陳詞,上訴人就控罪主要的爭議點是網絡空間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若然網絡空間不屬於「公眾地方」的話,本案便不是在「公眾地方」發生。姚官又提到,上訴人一方的書面陳詞提及涉案QR二維碼的發佈原意和不同案例等,是特別的法律觀點問題,因此需時考慮,遂押後至8月27日宣判。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黃宇逸作口頭補充,他重申網絡並非「公眾地方」,而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他又指,呼籲別人捐款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而在易拉架上展示QR code,只是提供資訊的行為,與東華三院提供捐款熱線電話、銀行戶口號碼等,本質上是沒有分別,所以展示QR code只是讓別人快捷讀取及取得網址的一個方法,並不構成收集款項。黃舉例指,若然東華三院在街道上派發印有捐款網站的單張,變了需要申領牌照的話,上訴人一方認為會太過份(go too far)。
控罪指,陳寶瑩於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她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社民連多次遭票控無牌籌款。陳寶瑩、唐婉清、劉伏櫪和義工周樹榮另被指2021年6月在沙田港鐵站外進行無牌籌款,被判罰款800至1,200元不等。社民連又被指在2023年4月2日至5月28日期間,在街站無牌籌款和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案件將於8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案件編號:HCMA1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