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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求情】辯方:譚文豪已離政壇 盼追回與子女相處時間

【初選47人案︱求情】辯方:譚文豪已離政壇 盼追回與子女相處時間

【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5日)處理第三批被告、6名九龍東初選參與者的求情。代表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表示,譚出身草根,從政只想回饋社會,並非激進政客;他曾多次贊成政府撥款,沒有無差別否決,更獲政府官員私信感謝。辯方又指,譚辭任立法會議員和退黨後,已完全離開政壇,譚還柙至今逾3年,望過新生活,彌補與家人包括龍鳳胎子女相處的時間。

辯方又透露,譚曾於2021年下半年自願錄口供,提及如果知道會犯法,「我係絕對唔會參加呢個初選」,辯方強調他當時不知道「紅線」在哪裡;庭上又讀出譚親撰的求情信,提及望向法庭表達對過去言行深感悔疚,並「希望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以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辯方認為,譚屬「積極參加者」,望法庭考慮他對香港貢獻和真誠悔意而減刑。翻查資料,譚的一對子女將於本月中迎來10歲生日。

辯方:譚出身草根、非激進政客 只盼回饋社會

黃之鋒一方今早求情完畢,其後由譚文豪一方求情。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表示,譚文豪出身於草根家庭,其父親為的士司機,譚靠其努力於澳洲修讀機械及太空工程,並成為一名民航機師。譚自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後開始從政,他並非為個人名利或榮譽、也從沒有意圖成為激進政客,只是想回饋社會,令香港成為一個更好的地方、一個更關愛的社區。何指,譚過去曾在多個範疇服務,如他曾撰寫一本有關機師的書,並設立獎學金予望成為機師的年輕人,他對年青人和社會有真誠的熱情。

辯方引投票紀錄 指譚文豪支持撥款、曾獲官員私信感謝

何又引用譚文豪過往的立法會投票紀錄,指他多次支持政府撥款申請,並於2020年6月至7月初選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仍與其他議員合作,在立法會會期完結前,盡力通過最多民生議案。辯方又引政府官員與譚的對話,提及當時能通過相關撥款屬「奇蹟」,該名官員並回覆「非常感激」。

法官陳仲衡說,辯方所述的表現,是一般市民期望立法會議員有的表現,不能作為良好品格的求情因素;又指重要的不是譚以往如何投票,而是他是否無差別投票。何指譚正正沒有無差別反對,而是真誠支持民生議案,強調他非常認真、盡責履行議員職責。

法官陳慶偉再指,辯方所述只是譚在該個會期的行為,但本案關乎在下屆議會無差別否決,譚亦已認罪。何強調,當時是2020年7月,正值初選的時候;又強調「行動比說話重要」,望能呈現譚較全面和正確的形象,而非僅如庭上證供所述。何又指,譚毫不激進,法官陳慶偉即指「但他的黨非常、非常激進」,李運騰亦指,鄭達鴻供稱譚文豪在公民黨3月25日記者會前的籌備會議上,提議「搶韁」。(編按:此為區諾軒寫予鄭達鴻信中的形容)

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
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

辯方:譚望與親人團聚、已完全離開政壇

何沛謙續指,譚文豪現已還柙逾3年,望能建立新生活,彌補他所失去與家人包括妻子、龍鳳胎子女和母親相處的時間。而譚曾開設茶餐廳,但其後因疫情結業,其妻子因照顧家庭未能找到全職工作,譚感到很抱歉。

何又指,譚2020年11月辭任議員後,其政治生涯已完結,並於2021年3月退出公民黨,同年4月公開呼籲公民黨解散,完全離開政壇,足見其真誠悔意,沒有重犯機會。而譚在還柙期間成為基督徒,又修讀會計和企業管理課程,名列前茅,正裝備自己彌補過失、尋找新職涯。辯方又呈上多封求情信,讚揚譚謙卑、溫柔,是真誠和務實的人。

辯方指譚曾自願錄口供 稱如知犯法絕不會參加初選

辯方指,最大求情因素是譚文豪及早認罪,甚至在看過同意案情前已表明會認罪;又指他在2021年下半年曾自願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談及自己的參與。法官陳仲衡問是否招認的證供,法官陳慶偉表示不肯定,但肯定是「自利(self-serving)」的證供。

何續引述譚當時稱:「如果知道當然啦,你問返我轉頭,我係絕對唔會參加呢個初選,如果我哋知道係會犯法嘅話」,指這是他當時真誠的想法。

何強調,當時初選有很多不確定和困惑,無人知道「紅線」在哪裡,而公民黨在《國安法》頒布後曾開會及修改政綱,盡量遠離紅線,雖然事後看來知道所做的是錯誤,但法庭不應從事後去裁斷被告,而應審視他案發時的真實心態,強調譚並非公然違反法律的「頑固分子(diehard)」,而是嘗試符合法律,站在正確的一邊。

辯方:量刑時不應考慮《國安法》前言行

就量刑原則,何沛謙指法庭應考慮涉案謀劃存在的不確定性,又指《國安法》沒有追溯力、被告此前行為並非違法,法庭考慮被告角色和判刑時,不應考慮其在《國安法》前的言行,只能以相關言行判斷涉案謀劃是否存在、以及被告有否參與。至於被告的罪責,辯方主張應考慮《國安法》後的實際行為,例如參加初選、參與選舉論壇和提交提名表格。

法官李運騰不止一次提到,控方並非說《國安法》前行為是犯法,但問題是相關言行能否作為背景判斷串謀協議的規模和被告的參與程度;法官陳慶偉則指,法庭已表明認為《國安法》前行為與判刑相關。何重申,只能用相關行為確立被告有罪,但不能用以考慮判刑。

辯方:譚為「積極參加者」

何續指,認為譚文豪屬「積極參加者」,並在法官追問下,指可考慮3項行為量刑,包括譚於《國安法》後參與選舉論壇、參加初選及提交選舉提名表格。法官陳慶偉指,這樣的話就沒有行為顯示其顛覆意圖,何強調,《國安法》前行為是合法,而《國安法》後譚的行為,僅在參與一個已成立的謀劃。

另外,譚文豪為「民主動力」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民主動力協助初選舉行。何沛謙表示,民動並非為初選而設,只是泛民一個很鬆散的組織,約一年開一次會,而趙家賢決定參與初選前,並沒有諮詢譚文豪等成員,譚沒有參與管理民動,其在民動的角色與本案無關。

譚文豪求情信:望向社會各界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何最後重申,望法庭考慮譚對香港的貢獻、及早認罪、真誠悔意而酌情減刑,並以譚求情信最後一句作結:「在此我希望向法庭表達,我對過去的言行深感悔疚,希望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以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辯方完成求情後,萬德豪補充,針對譚所作的錄影會面,並不是對其參與角色的正確描述。法官李運騰指那沒有關係,被告認罪已獲三分一扣減。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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