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共45人罪成,今(2日)開始處理第二批被告、6名港島初選參與者的求情,包括認罪的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及受審後罪成的鄭達鴻、楊雪盈及彭卓棋,預計需時2天。代表袁嘉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先進行求情,他認為顛覆罪的刑期分級制不適用於本案,而涉案謀劃「天真」、「註定失敗」,法庭不應基於猜測的嚴重後果、而應按被告實際參與判刑,而袁在報名參選後已被DQ,謀劃對國安造成很少甚至沒有危害。祁志又形容,袁是有理想的年輕女子,一生為人善良,對社會有抱負,並透露袁嘉蔚最近在獄中與另一人結婚,望及早服刑完畢,開始組織家庭。
被告精神不俗 由6懲教看守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袁嘉蔚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梁晃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鄭達鴻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徐子見由大律師黃雅斌代表,楊雪盈由大律師張耀良代表,彭卓棋由大律師盧敏儀代表。
各被告於約10時步入法庭,此前獲保釋、罪成後須還柙的3人,鄭達鴻身穿深灰色西裝,較裁決日略為消瘦,精神不俗,微笑向律師和旁聽席揮手。啡色頭髮的楊雪盈紮髻,穿淺綠色背心連身裙、米白色通花外套,向旁聽席飛吻和微笑。在裁決日剷了光頭的彭卓棋,頭髮長了少許,身穿白色上衣、深藍色西裝外套,拉下口罩與旁聽席說話。
至於已還柙至今逾3年4個月的另外3人,梁晃維戴黑框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繫黑白斜紋間條領帶。頭髮灰白的徐子見戴口罩,穿白色長袖裇衫,向旁聽席揮手,不時摸頭髮,又做OK手勢。袁嘉蔚則戴黑框眼鏡、穿黑色連身裙,束劉海和綁馬尾,早休後披上淺啡色外套。
與戴耀廷5人求情時由約10名懲教人員分隔、各被告分坐在被告欄不同位置不同,今只有6名懲教在被告欄內,男女被告分成上下兩排就坐,梁晃維、鄭達鴻和彭卓棋之間更沒有懲教相隔。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前東區區議員韋少力、大律師吳靄儀等都有到庭旁聽。
罪成被告則分成兩個延伸庭觀看直播,二號法庭為吳敏兒、黃碧雲、余慧明和黃子悅4人,一號法庭為黃之鋒、劉頴匡、譚凱邦、馮達浚、施德來、伍健偉、吳政亨7人。
辯方:若考慮刑期分級制判刑為「走後門」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代表袁嘉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先陳詞。與戴耀廷一方一樣,祁志認為本案是以串謀罪、而非國安法控罪定罪,認為顛覆罪的刑期分級制並不適用,法庭判刑時應以普通法原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按被告參與程度、罪行嚴重性判刑。法官陳仲衡和李運騰提及,即使分級制不適用,也可用作參考,惟祁志指,若判刑時考慮不適用的成文法例是「走後門」。
辯方:謀劃註定失敗 法庭不應基於猜測後果判刑
祁志續指,涉案謀劃本質上有缺陷(essentially flawed )、註定失敗(doomed to fail),政府或會DQ被告,而被告能否否決預算案,取決於立法會選舉結果,被告除地區直選外,亦須在功能組別取得大多數。即使他們成功否決預算案,選民會否再次投選同一人、被告會否履行承諾,均屬未知數(uncertainty)。祁志認為,法庭不應基於猜測(speculation)、假設性和不能證明會發生的嚴重後果判刑,而只應基於被告實際參與。
袁嘉蔚
法官陳慶偉一度指,但戴耀廷不是這樣想,他相信他的計劃會成功。惟祁志反問,「戴耀廷被證明錯過多少次?」,重申法庭不能肯定謀劃會成功,若法庭以戴耀廷的想法、而非袁嘉蔚的參與及真誠相信謀劃是合法來判刑,那不可能是正確。祁志又引馬俊文和呂世瑜案,指判刑時須考慮實際後果、潛在風險和影響,惟政府最終延後選舉,本案謀劃沒有發生,只有很少實際的破壞。
祁志又指,本案涉及以合法手段否決預算案,被告行為在《國安法》前屬合法,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而在《國安法》後,袁嘉蔚報名參選後也被DQ,涉案串謀短暫,只歷時29日,對國家安全只有很少甚至沒有危害。法官李運騰指,但被告有想好DQ的應對計劃,祁志則形容,計劃「天真」,強調本案並非「令人髮指(heinous)」的罪行。
辯方:本案行為屬顛覆罪最輕微
祁志續引《國安法》第22條,指顛覆罪下列明4項顛覆行為,除本案所涉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還包括推翻和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以及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祁志認為,相較之下,本案所涉行為是4種行為之中罪責最輕微,因不涉中國根本制度及實際攻擊致政權機關「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就袁嘉蔚的罪責,祁志指袁的參與程度較低,她曾參加選舉論壇,望參選取得合法權力,但其後已被DQ,沒有重犯機會。祁志又指,《國安法》目的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罪行,而本案法律程序已帶出阻嚇訊息,本港已感受到《國安法》的影響;考慮到袁已還柙3年半,法庭判刑時可寬大處理、施以仁慈,給予被告個人背景求情因素更多比重。
辯方:袁一生為人善良、對社會有抱負
就袁的個人背景,祁志形容袁是一名有理想的年輕女子(idealistic young woman),正如本案不少被告出身中產或勞工階層,並努力令自己變得更好,他們是「我們的同事,我們的孩子,我們的大人,我們的人民」,並非一般罪犯,他們相信其行為是合法。祁志續指,袁畢業於城大,主修中文及歷史,其後到南區的田灣做社區工作和任區議員,她一生一直都是善良的人,樂於助人,在獄中更因善良而惹上麻煩,而她對社會的抱負和善良的「回報」,卻可能是4至5年刑期。
辯方披露袁最近獄中與另一人結婚
祁志續提到,袁的人生因為被還柙而被改寫,如今「正在更生(rehabilitation)的路上」,若再判更重的刑期會毀掉她的更生進度。祁志又指,袁最近在獄中與另一人結婚,袁不希望在庭上披露男方的身份,但二人希望及早服刑完畢,開始組織家庭。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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