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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求情】辯方指戴耀廷國安法後角色有限 建議以3年為量刑起點 官:有點大膽

【初選47人案︱求情】辯方指戴耀廷國安法後角色有限 建議以3年為量刑起點 官:有點大膽

【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共45人罪成。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5人,今(25日)開始求情。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表示,本案是以串謀罪、而非《國安法》罪行定罪,故顛覆罪的刑期分級制並不適用。黃並指,戴耀廷真誠相信「35+計劃」合法,以非暴力手段,運用憲制權力爭取普選;而他在《國安法》生效後角色有限,他不會投票否決預算案、亦無法控制或指揮其他人,並非「首要分子」,建議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戴認罪扣減至2年。黃並指,有人或認為建議「太有野心甚至大膽」,但相關刑期實屬合適。法官李運騰一度笑言,辯方說法的確「有點大膽」,法官陳慶偉聞言大笑。法官陳仲衡亦一度問,若戴耀廷為「其他參加者」,那誰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陳慶偉再次大笑。

辯方:被告就串謀罪定罪 國安法刑期分級制不適用

控方今早就量刑原則完成陳詞後,由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黃繼明表示,被告是就《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被定罪,而不是就《國安法》罪行定罪;《國安法》的量刑可用作參考,但刑期分級制和最低刑期並不適用,法庭量刑時唯一考慮,應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有關串謀罪的罰則,而相關罰則沒有列明最低刑期。

控方今早提到,認為2020年生效的《國安法》刑期分級制,適用於1996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罰則。黃質疑控方如何能將《國安法》套用至24年前的條文、並聲稱這一直是該條文的立法原意,形容做法「荒謬」;又指正確的做法,應是事後再立法,像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列明有關《國安法》罪行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串謀罪的罰則。惟黃強調,該條文沒有追溯力。

辯方:國安法減刑因素屬一般因素

黃又指,串謀罪罰則無提及最低刑期,就最嚴重的謀殺罪,亦只列明「可」就串謀罪判終身監禁,控方不能指最低刑期適用。黃又追溯條文立法歷史,指立法原意是打破原有串謀罪判刑的7年上限,令法庭有更大自由和酌情權根據實質罪行的嚴重性量刑,而非反過來限制法庭量刑的最低刑期。

法官李運騰問,辯方認為最低刑期不適用於串謀罪,那《國安法》第33條有關自動放棄犯罪等可減刑的條文,是否同樣不適用?黃回應,作為非國安法案件,毋須使用第33條,因條文提到的減刑因素亦屬一般減刑因素。

李運騰
法官 李運騰

戴耀廷一方倡以3年為量刑起點 官指「有點大膽」

黃續表示,戴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真誠相信計劃並非違法,認為法庭應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及時認罪等因素,扣減至2年。延伸庭有被告聞後互相討論,亦有人面露笑容。黃續指,有人或會認為2年的建議「太有野心甚至大膽」(too 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辯方認為考慮相關法律原則和戴的個人情況,這是合適的刑期。法官陳仲衡指戴並非首次犯案,黃強調並非指戴沒有案底。

法官李運騰其後一度笑言,正如辯方所言,辯方主張戴耀廷屬「其他參加者」的說法「有點大膽(a bit bold)」,法官陳慶偉大笑,戴耀廷亦微笑。黃繼明指,他不會就此道歉,強調自己並非輕易作出相關陳詞,「我認為我有權作出此陳詞,以恰當履行我的職責——不只是對我的當事人,而是對法庭。」

辯方指涉案言行《國安法》前合法 判刑不應考慮

黃續指,本案控罪日期自2020年7月1日開始,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戴耀廷此前的言行;而戴此後的角色亦相對有限。法官李運騰指,雖然7月1日前的行為並非刑事罪行,但不代表與判刑不相關,形容是讓法庭考慮罪行嚴重性的「社會背景」(social setting)。法官陳仲衡亦指判詞已清楚裁定,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恰當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黃回應,相關行為只是在《國安法》生效後才違法,若法庭予以考慮,是以戴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懲罰他,這不能是正確。黃續反指,相關「社會背景」,就是戴耀廷與他人尋求以非暴力手段,運用憲制權力爭取《基本法》訂明的普選。

戴耀廷
戴耀廷

法官陳慶偉問,辯方是否不接受串謀是持續罪行?黃同意是持續罪行,但指協議於7月1日才一夜由合法變為非法,而控罪的嚴重性,應只是在於被告在《國安法》後愚蠢地沒有退出。陳慶偉續指,戴耀廷「不僅沒有停止,而是繼續」。黃承認戴在《國安法》生效後決定繼續進行串謀,爭取35+和否決權,至7月15日才退出,這也是他認罪的原因,但強調不能以他此前的言行判刑。

辯方:戴不能控制或指揮他人、非首要份子

法官陳仲衡其後問,若辯方指戴耀廷為「其他參加者」,那本案誰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陳慶偉再次大笑。法官李運騰亦指,基本上每個被告也說自己並非「首要分子」。

陳仲衡
法官 陳仲衡(右)

黃繼明回應,本案涉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非法手段」顛覆政權,反問一個不會使用這非法手段、亦無法控制或指示其他人這樣做的人,如何是「首要分子」?他又指,本案有別於主腦買兇殺人,因在該情況,主腦能控制和聘用那名殺手。

法官陳慶偉指,不要忘記戴在7月6日和9日的訪問。根據判詞,戴會上提到「35+計劃」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並否決預算案。黃回應,戴是以法律學者、而非共謀者的身分發言,而相關片段正顯示他真誠相信初選和否決預算案是合法。

戴耀廷一方未完成求情,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求情第1日
戴耀廷21個月以來首公開露面 控方指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有違常理
辯方指戴耀廷國安法後角色有限 建議以3年為量刑起點 官:有點大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