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29歲男子涉於今年3月至4月期間,持續在巴士座位的椅背寫上煽動字句,他被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本案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自3月生效以來,被檢控的第3宗案件。男子今(25日)被押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8月22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的電話和電腦,以及被告是否與其他案件有關,其申請獲《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柙。
被告鍾文傑(29歲,文員),被控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他另被控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分別指,被告於2024年3月23日至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同年3月28日至4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及4月27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被告分別於2024年4月2日及18日,在香港,車牌號碼PH 6010及 PP 1750 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煽動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案件編號:WKCC 278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