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4日)踏入第34日審訊。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隸屬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接受辯方盤問。馮表示本案污點證人要求警方到收押所見面,他指:「作為污點證人其實嗰心理壓力好大,大部分時間(我)係情緒上安撫。」辯方問馮與彭軍壕的十多次見面是否均屬「心理輔導」;馮同意,並否認目的為收集情報。另外,馮否認辯方所指,曾與同僚在警署要求被告賴振邦脫衣剩下內褲,亦否認自己有說過:「總之你同我背咗啲名,你只要話識佢哋,我就放你走,唔係我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
警署警長馮保羅:會見彭軍壕評估他是否真誠悔過
第七名控方證人,為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隸屬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馮確認入職至今36年,2006年起任職警長,2016年晉升為警署警長。他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有份拘捕黃振強,於2020年6月11日亦有份拘捕李家田。他其後負責到收押所會見本案3名作為「污點證人」的被告,包括: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
彭軍壕作供時透露其父親為警署警長。在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馮表示「絕對唔認識」彭軍壕的父親,只是後期從案件主管口中得知對方為同僚,但沒有提及詳細資料。馮又指自己沒有直接或間接地接觸彭父。
馮同意於2020年,他與警員8561多次到收押所會見彭,但每次均沒有記錄談話內容。首次會面於2月進行,馮表示當時彭要求會見警方,表示自己想認罪及做證人。馮續指,會面期間曾評估彭是否適合做證人,「根據我過往經驗,我會做評估,究竟佢係咪誠心、真誠作出悔過?定係有心將自己刑責卸畀(其他人)或者減輕?」於是馮「即興」與他聊天,以便「睇吓佢嘅心理狀態」。馮表示,彭沒有要求警方不起訴或「告少啲」,若他提出這些要求的話,馮會認為他是「有目的」而非真誠悔過。
馮保羅:彭心理壓力大、自己協助安撫情緒
第二次會面為3月,馮表示向彭告知律政司的意向,其餘時間則是用作評估的「閒話家常」。第三次見面於4月,馮表示彭提供案情資料,警員5820負責記下重點,作稍後整合口供之用。翌日馮與同僚攜同口供的最終版讓彭簽署。辯方質疑:「隔一晚已經寫好?」馮這時改稱,第二次會面彭已開始提供案情,馮承認記錄上有遺漏。
雙方於2020年12月再見面,馮解釋是彭要求,他理解對方想見面的原因,「作為污點證人其實嗰心理壓力好大,大部分時間(我)係情緒上安撫,佢壓力大到⋯⋯唔好話污點證人,普通證人壓力都好大。」辯方追問,其後於2021年至2023年的11次見面,是否均屬「心理輔導」;馮同意,並指「因為係一個持續性」。惟馮亦同意完全沒有記錄相關內容。
馮否認會面目的是收集情報
辯方卻指出,同行的警員5820曾記錄會面目的是收集情報(intelligence gathering);馮表示不知道,但肯定這並非會面目的。另外,辯方展示彭於2022年6月撰寫予律政司的信件,要求對方確認如協議般撤銷起訴「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罪。馮表示,沒有答應過彭可能不起訴上述兩罪。
辯方另問到,馮於2020年3月到收押所會見另一「污點證人」蘇緯軒,同樣是他主動要求見面。馮表示蘇提出自己有悔意,希望道出事實。而數次會面馮都是評估其心理狀態、是否適合做證人等,最後有為他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馮:負責最後把關、免污點證人用漏洞減罪責
馮同意於2023年5月會見黃振強時,手上已經有彭及蘇的「無損權益口供」。黃當時表示想認罪、提供資料及做控方證人。馮表示,自己處理過無數牽涉「污點證人」的案件,因此他「作為調查人員會最後把關,唔會畀人哋用呢個漏洞,做污點證人減低自己罪責」。於是他亦對黃進行心理狀態評估,認為可以接受他作為控方證人。其後的數次會面,他都為黃進行「心理輔導」,他強調:「我唔係話心理專家,但係察覺到佢嘅狀態想搵我哋傾計。」
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質疑,警方進行輔導卻沒有記錄會面內容,若然有關被告「大吉利是想自殺」,不就無法找回紀錄。馮不同意,並指內容對於調查不是太重要。辯方亦質疑,警方為何連被告表示想認罪也不記錄,馮解釋:「喺我角度真係唔係咁重要,唔係我涉及範圍」,但同意若有記錄的話較好。
辯方指出,由於馮在隊中屬經驗豐富,因此獲上司指示會見黃,評估「投誠」轉做控方證人的黃,其質素如何。馮不同意上述說法,亦否認目的是調節其口供中與警方資料有出入的地方。他亦不同意如資料已「鐵證如山」,就不用黃協助警方。馮最終否認,不記錄是因知道調查報告將來會被公開。
馮稱黃振強撲向警方於是按其頭部 否認事後知道「重手咗」
另外,在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下,馮承認有份到灣仔安全屋拘捕黃振強,同行的還有警員5828。馮表示黃衝出並撲向警方,因此警員5828環抱式「攬住」黃,期間黃大力掙扎又撞又踢,因此馮連同3名同僚按着其頭部及雙腳。馮確認他們沒有武力對待黃,但辯方指黃曾經向警察投訴課投訴,遭到警察毆打導致臉及身受傷,他同時有拍下傷勢。馮表示不知道,亦否認有毆打黃。馮不同意事後知道「重手咗少少」。
馮否認掌摑李家田 亦否認為免留痕而用「水刑」
辯方問及馮拘捕李家田的情況。馮表示與數名同僚一同進入李的房間,自己負責監察。馮稱沒有指示重點搜查隊的同事不要搜查廁所。辯方指出案情,當時馮與同僚強迫李進入廁所,馮多次暴力掌摑李的臉,並不斷追問手槍下落。警員其後對李拳打腳踢及施行「水刑」。馮不同意辯方上述說法,亦否認因早前毆打黃導致傷勢嚴重,為免被察覺及留下痕跡,故選擇「水刑」。
馮亦否認恐嚇李:「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以及將手槍放李手心說:「我可以話你搶槍,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另外,馮否認拿出電話要求李記住其他涉案人物的名字,亦否認警方威逼、利誘及恐嚇李在記事冊上簽署。此外,馮否認要求李在錄影會面前「背稿」。馮同意在李房間檢獲的袋中,並無檢獲彈屑。
馮否認要求賴振邦背人名 否則「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
賴振邦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紀錄顯示馮於兩天後、即1月19日帶領5名男警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問到,馮一行人是否前往會見賴;馮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案情,6名男警當時在警署2樓一房間要求賴脫下所有衣服,只剩內褲,並蹲在牆角。其後有警員給予電子裝置的相片予賴觀看,並追問下落。另外有警員不斷喝罵賴是「曱甴」。馮向賴表示:「唔理之前事實係點,總之你同我背咗啲名,你只要話識佢哋,我就放你走,唔係我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唔好以為我哋冇辦法整到你坐監。」馮續指:「而家快啲著返條褲,我畀第二條路你行,而家比個懺悔嘅機會你。」馮一律不同意。
辯方續指,賴穿回褲子後發現有人將子彈放在褲內,有警員把其中一粒子彈放在賴的上半身摩擦。接着有警員拉扯賴的頭髮,亦有警員表示:「而家放你走都得,不過會同出面啲人講係你篤灰嘅,篤晒啲人出嚟。」及後馮吩咐賴穿上衣服,將他帶回拘留室期間,有警員將賴的頭及身體撞向牆。馮一律不同意,他亦表示不知道賴就此事向警察投訴課投訴。
馮另不同意,由於彭在口供沒有提及過賴的名字,因此他要求彭「篤多啲人」及為涉案人物配上真實名字。
馮認為黃振強「作故仔」誣告警員毆打
在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下,馮承認處理犯罪組織首腦的指控時需要小心,因他可能會推卸責任。另外,辯方問馮是否認為黃「作故仔」,誣告警員毆打他;馮同意,但不能排除黃在掙扎期間弄傷。辯方質疑,若馮知道黃有捏造口供的行為,會否重新評估他是否適合做控方證人。馮表示會,但不能抹煞一個人經歷內心釋放去認罪表態。
案件下周一(17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33日
女督察承認知道彭軍壕父親為「伙記」 否認因此吩咐同事「輕手啲」
審訊第32日
警否認向李家田施行「水刑」 致窒息 亦否認上級用槍指嚇、稱「殺咗你都冇問題」
審訊第31日
李家田被捕後稱已還槍 提到「屠龍」前身群組原意保護派文宣人士
審訊第30日
彭軍壕認想「篤多啲人」但否認目的拉更多人落水換取做「金手指」
審訊第29日
彭軍壕否認是吳智鴻的「左右手」及「第二把交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