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當中,自行發起「三投三不投」、並非初選候選人的吳政亨,被判罪成。法官指,吳與戴耀廷就初選事宜頻繁交流,即使「三投三不投」可能是吳自行發起,但他並非單獨行事,肯定吳在《國安法》前,已與戴同意推行涉案謀劃並有意實施。法官又指,雖然其他參加者不知道吳的參與,但吳知道有其他候選人,亦知道他做的事情已超出與戴的往來範圍,他自願並有意確保只有初選勝出者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協助民主派取得大多數議席,否決預算案迫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令特首下台。法官認為,吳與戴之間的協議,跟戴和其他人之間的協議是相同;而吳擁抱「攬炒」概念,《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懷有顛覆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他罪成。
官:吳無出席會議 但知道及同意運用否決權
審訊期間透露,吳政亨曾發起「三投三不投」,他並非初選的候選人,並選擇不作供。法官指,吳清楚知道35+計劃的目標,是要運用否決權,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雖然他沒有出席任何協調會議、也不是候選人,但證據顯示他清楚知道五個地方選區的協議中,包含「會運用」或「會積極運用」否決權,因他曾在 Facebook 發布相關帖文。此外,吳在訪問中明確表示知道民主黨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顯示他知道聲明內容。
法官認為吳是同意涉案謀劃,並逐一列出原因,包括吳並不反對否決所有議案這個想法;雖然他提及在初選與「墨落無悔」聲明之間,會選擇前者,但不代表他不同意涉案謀劃,這只顯示他認為取得35+是可行策略的基礎。此外,吳得悉選區協調會議有共識「會運用」或「會積極運用」否決權後,形容這是「好消息」;他又對於有人願意簽署「墨落無悔」聲明表示高興。法官認為,若然吳不同意聲明,就不會覺得高興。
吳發文同意「攬炒」官:不能詮釋為「選舉言論」
另外,警方在吳政亨的電腦上發現他用筆名「李伯盧」撰寫的文章,當中提及「在中共這強大敵人面前,我們不單要做『攬炒行動者』......要議會攬炒,首要條件是人數過半,35+」。法官認為由此可見,吳同意那些擁抱「攬炒」概念的人,即若政府拒絕回應訴求,就會破壞其職能。而吳和其他擁抱「攬炒」的人,兩者分別只在於優先順序及策略。
法官又指,吳在網上將中共形容為「不擇手段的對手」,並呼籲選民抵抗及戰鬥;他亦強調初選目的是「踢走共產黨」。另外,吳轉發文章並同意戴耀廷所說,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後,需運用否決權。
法官指,考慮上述證據後,發現吳在網上的言論,不能單單以「選舉言論」來解釋。唯一合理推論是吳實際上同意民主派一旦進入立法會,就會履行謀劃並採取行動對抗政府及共產黨。至於吳在訪問中聲稱對否決預算案等保持中立的說法,僅是未經盤問的開脫性言論。
官:吳向戴耀廷傳送宣傳初選等文件、曾獲對方使用
法官指,只要吳同意戴耀廷懷有必要意圖進行謀劃,控方即可證明對吳的指控。若上述能夠被證明,那麼其他共謀者是否知道吳的參與,則不重要。
法官續指,吳與戴除了在案發期間使用 WhatsApp 頻繁溝通初選事宜外,還有電話交流及親身會面。吳對於戴為香港的付出表示感謝,並提出會盡力幫忙,又表達希望初選能夠成功。其後,吳向戴發出宣傳初選的文件,戴回應指兩人想法很接近。直至5月,雖然吳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但戴仍然向吳匯報會上內容。吳又告知戴自己將會撰寫公開信件,呼籲選民不要投票予未能遵守協議的候選人,最後吳將草稿傳給戴,並獲其同意及使用。直至《國安法》頒佈後,吳告知戴他已放置頭版廣告。
官:吳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均屬協議一份子、其後續執行謀劃
法官指,吳一直了解並同意謀劃,唯一合理推論是他並非單獨行事。即使「三投三不投」的計劃可能是吳自行發起,但能夠確定的是,吳在2020年7月1日即《國安法》實施前,已經與戴有協議實行涉案謀劃,其後繼續提供積極幫助。而儘管35+計劃其他參加者並不知道吳的參與,但吳知道還有其他候選人參與,亦知道他做的事情已超出與戴的往來範圍。
法官認為,吳自願並有意圖,繼續採取行動確保只有初選勝出者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協助民主派取得大多數議席;又指毫無疑問,吳知道謀劃目標是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法官肯定吳有意實施謀劃,並充分意識到謀劃結果是兩次解散立法會、令特首下台。
基於上述,法官認為吳與戴之間的協議,跟戴和其他人之間的協議是相同;而吳擁抱「攬炒」概念,懷有顛覆意圖。法官並指,不論是《國安法》生效前後,吳亦屬協議一份子;即使在《國安法》生效後,吳仍對與戴執行謀劃的協議知情,繼續懷有顛覆政權的意圖,並執行謀劃中屬於他自己的部分。法官考慮上述因素後,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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