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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頒《願榮光》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頒《願榮光》臨時禁制令

【獨媒報導】律政司入稟高院要求頒令禁止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去年被原審法官陳健強拒絕。律政司不服上訴,經早前聆訊,上訴庭今午(8日)宣布判決,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准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市民具意圖煽動分裂國家和侮辱國歌而散播歌曲。不過上訴庭指,根據律政司司長的申請,是次禁制令並非完全禁制《願榮光》,而只是限制禁制令中指明的刑事作為。

禁制令限制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具意圖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意圖違反《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的「煽動意圖罪」;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相當可能被誤會為「香港國歌」、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或意圖侮辱國歌,違反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七條。

三、附表亦列出32個網頁連結,載有不同版本《願榮光》,禁制令亦禁止傳播相關內容;

四、禁制令並不禁止任何為合法目的而作的行為,包括新聞活動和學術活動目的,只要該行為不違反上述首兩點;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以以下方式向「被告」送達禁制令:

一、在香港警隊、律政司和政府網站刊登禁制令;
二、在灣仔警署報案室向公眾展示二維碼,可連結至此禁制令的網站;
三、發布新聞稿,當中含有上述3個網頁和二維碼。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孫靖乾代表。

余若海
資深大律師 余若海

答辯人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沒有任何代表出席聆訊。

此外,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法庭之友」出席聆訊,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

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欲加入上訴程序遭拒,法官陳健強在書面判詞中指鄒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她亦拒絕提出加入訴訟的申請(make a joinder application),成為「加入訴訟人士」(intervener),因此不能被視為「訴訟方」。換言之鄒無法參與是次上訴程序。

案件編號:CACV27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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