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7歲男子涉2019年12月,與一名中學實驗室技術員及註冊電工,在屯門小冷水路一山坡試爆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失敗,當場被捕。他否認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案件今(7日)於高等法院選出4女3男陪審團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為統籌角色,與另兩人曾在 Telegram 群組討論將土製遙距引爆裝置放在路障或「炸狗屋」,又提及「爆水炮車」,指被告打算針對警察使用。被告警誡下稱「我淨係上去試煙霧彈咋,同埋點着嘅效果」,指是另外兩人「叫我點」,但他從無打算向警察使用爆炸品,又提到有人以50萬元資助他。
被告關嘉耀(27歲,報稱無業),否認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徐天樂、何健忠 Freeman 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由法官黎婉姫審理,關嘉耀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林曉敏。
控方指被告負責統籌 買水銀掣、找試爆場地
案件今選出4女3男陪審團,其後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讀出開案陳詞。控方指,2019年11月左右,關嘉耀在遊行活動認識徐天樂(Kenneth)及何健忠(Happy叔),3人於11月14日至12月14日均有通話記錄。就3人角色,關嘉耀為統籌,負責找徐及何二人,關會幫忙買工具如水銀掣,及找場地試用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和想用來引爆的化學粉末。
控方指,徐天樂為中學實驗室三級技術員,熟悉如何處理化學品,亦可接觸學校儲存的化學品和實驗室儀器,其經驗和知識對製造爆炸品為重要;何健忠則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熟悉電力工作,其家中搜得很多電池相關物品,他對電池和電力的知識對製作本案裝置的角色很重要。控方指,3人在協議中缺一不可,證明他們認真執行協議。
Telegram群組討論「爆水炮車」、「炸狗屋」
控方指,3人自2019年12月8日起有一個名為「圍爐打飛機」的群組,被告在帳戶名為「真心 膠仕」, 徐天樂為「海猿」,何健忠為「海蝦」。群組曾提及要買至少能量度100克的電子磅,指「250g可以爆木屋」、「1kg可以爆水炮車」。控方強調被告明顯是談及爆炸品的重量,而非其他東西如煙霧彈或煙霧餅。
控方續指,關曾提及自己曾去「睇場」,群組有討論「試爆」和「試溝化學品」的場地,又提及不同工具,包括用鉗夾水銀,當中水銀是製作起爆藥雷酸汞的原材料之一。群組亦討論要找繼電器和倒數計時器製造計時炸彈,稱「試完得咗要通知番大群」;亦有測試土製遙距引爆裝置的相片和影片,顯示有戴手套,並特別提及砌裝置時所有位置要「捽」幾次,不可留有指紋、毛髮、頭皮,控方指與法證檢驗證物後找不到任何指紋的結果符合。
此外,群組內亦提及測試成功後,要放在路障,或「當手榴彈飛入去炸『狗屋』」,控方指「狗屋」指警署。
警見在旁觀察 見被告持盾、有白煙冒出
控方指,12月13日,3人於群組內相約翌日帶土製遙距引爆裝置進行「試爆」,提及成功的話會發生巨響,要帶備長電線收回裝置;又討論到若未能成功引爆,會由關嘉耀負責上前檢查。
至12月14日早上約9時許,關嘉耀、徐天樂及何健忠在屯門蝴蝶輕鐵站旁巴士站集合,再搭巴士前往偏僻的小冷水路附近的山,到達山坡頂大石懸崖邊。警方觀察到他們取出某些物品放在地上,關戴黑色面罩,右手拿一塊狀似防護版或盾的黑色可摺疊版,行往該物件彎腰,不久後有白煙冒出。3人其後離開石崖,並在附近被警方截停拘捕。
被告被搜得含水銀粉末 控方指為起爆藥原材料
控方指,關嘉耀被捕時身上有一個裝住白色粉末的膠盒、頭盔連 GoPro 攝錄機、防毒面具、戰術背心、鉗、手套、護膝、萬用刀等。何健忠則有3條電線、面巾、螺絲批、電池、關曾手持的黑色可摺疊版、3對膠手套,及一個土製遙距引爆裝置。控方指,稱為「土製」是因該裝置「唔係專業恐怖分子嗰種好完善好高級嘅裝置」,而是一個透明盒,入面由包括電池和電路板的物品組成,及有一個遙控器。
至於關所攜的粉末,控方指化驗後主要包含硝酸汞和元素汞,其中元素汞即是水銀,是製作起爆藥雷酸汞的原材料之一。控方形容該些粉末為「失敗的爆炸品」,被告製作打算引爆、針對警察使用,放在路障或掉入警署再引爆,但試爆時失敗,未能達到他們想要的效果。
控方指未發生爆炸 因及時被捕
控方強調,被告雖試爆失敗,但串謀罪要旨是針對非法協議,「防範於未然」,即使未有爆炸發生,只要有相關協議及意圖仍可構成罪行;而本案未有爆炸真的發生、未有實際造成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只因3人在繼續實行他們的計劃前,已及時被警方拘捕,他們當時已成功製作裝置,只是粉末無引爆成功。
控方又指,罪行詳情提及「其他人」,因證據顯示關嘉耀負責找人幫忙實行計劃,Telegram 群組亦提及試爆成功要通知大群的車手支援,而關警誡下也提到有人以50萬元資助他,顯示協議牽涉他人。惟控方指,串謀罪只需至少兩人的協議構成,故如陪審團肯定被告與徐天樂或何健忠達成協議,亦可構成控罪。
警誡下稱只是試煙霧彈、從無打算向警察使用
控方指,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我淨係上去試煙霧彈咋,同埋點着嘅效果,係 Kenneth 同 Happy 叔叫我點㗎」。被告亦在警方錄影會面承認,認識 Kenneth 和 Happy 叔、他有負責買水銀掣,及3人在2019年12月14日去過被捕現場,並確認在他身上找到的大部分物品。
控方指,綜觀所有證據,包括被告同伴背景、選擇試爆地點、攜帶裝備和工具、Telegram 對話,甚至被告警誡下亦稱知道試爆時粉末會「爆一爆」,可見其閱脫的說法,即他只是去試煙霧彈,從無打算向警察使用爆炸品的說法,無可能為真。
警員供稱尾隨被告搭輕鐵 知涉製炸彈但「唔會驚」
控方其後傳召當日有份跟蹤被告的警員何秀偉(音譯)作供。何確認於2007年加入警隊,現任反恐特勤隊,案發時任刑事情報科跟蹤隊,職責包括跟蹤、觀察和認人。何供稱,2019年12月14日凌晨開始當值,他於早上約9時,看到身穿杏色迷彩外套、軍綠色長褲、揹黑色背包、手持長方形黑色板的關嘉耀,步出屯門山景邨景麗樓。何觀察關約半小時,但因事隔太久,忘記二人相距多遠。
何稱,看到關嘉耀步至石排站輕鐵站的月台,並登上往屯門碼頭方向的610路線輕鐵,約9時20分於蝴蝶站下車,走到對面行車線的巴士站,何期間一直尾隨。何表示,當時何健忠已在巴士站,關嘉耀上前與他交談,至9時28分另一名男人到場,3人在巴士站停留及交談。3名被告其後登上K52港鐵巴士,何沒有跟隨上車。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問及,何當時是否知道被告背包內有炸彈,何指獲訓示「佢哋涉嫌製造炸彈」,至於有無相關情報,「我講唔到比你聽」,後在法官追問下確認不知道被告當時背着炸彈。郭憬憲續問,他當時對被告或有炸彈在身,有無危險意識?何稱「我冇喎」,又認為如他走近自己約一米,「我唔會驚,亦都唔會避開。」
控方其後傳召另一名有份參與當天觀察及截停行動的匿名警員作供,惟因被告未能清楚看見其容貌,需時調整安排,押後至明早續審。
控方另透露,將傳召共6名參與案發當天行動的警員作供,除何秀偉外,因其餘職員仍駐守刑事情報科,故會匿名作供。控方另將傳召負責調查的警員、有關 Telegram、涉案化學物和裝置等的專家證人作供,亦會傳召徐天樂曾任職中學的老師,及機電工程署工程師講述另兩人背景。
案件編號:HCCC2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