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葵涌「康橋之家」的前院長張健華,涉2014年在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張原被控非法性交,但女事主因智力有限且患創傷後壓力症而未能作供,張獲撤控。女事主母親入稟向張及康橋索償逾134萬。法官黃若鋒今(25日)裁定事主勝訴,獲賠償約119萬,張需賠償其中83.6萬,其餘則由康橋賠償。張早前指,事主索償是出於貪婪,又強調自己被陷害,才令自瀆紙巾沾事主DNA。黃官毫不猶豫拒絕接納張健華的證供,並批評張是「不誠實的證人」,其說法不合理及牽強,最後裁定張曾性侵事主。黃官又指,張違反誠信的程度屬極為惡劣,並稱張的無理抗辯,無疑令事主的家人再次承受不愉快經歷。原告則指事主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未能如過往般在庇護工場工作,並要接受永久精神治療,終生無法恢復工作。
本案原有3名被告: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團有限公司。智友現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因此本案只剩兩名被告。張及原告方今日沒有到庭。
母親稱女兒說張健華「除褲攞咗條嘢出嚟」、「整痾尿嗰度」
原告人由其母親代為入稟,並由大律師謝祿英代表。原告人的案情指,2014年8月10日中午,張健華吩咐女事主進入其辦公室,張之後脫下褲子,取出陰莖接觸事主私處,並射出精液,之後給予事主糖果。事後張辦公室的垃圾桶內,被發現紙巾沾有其精液和事主的體液。
女院友曾拍攝片段,顯示事主曾隨張進入辦公室,期間張彎低身,右手有移動,又擺出擁抱姿勢,並有攝衫入褲的動作。審訊期間,事主母親供稱事發後曾前往探訪女兒,女兒表示「張生佢自己除低條褲,張生拎咗條嘢出嚟喺度整」,母親問「整邊度?」,女兒說:「整痾尿嗰度。」醫生診斷事主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
張辯稱帶事主入房傾談 自瀆紙巾沾事主DNA是被陷害
張健華沒有律師代表,他於審訊時辯稱性侵沒有發生,反指事主有被害妄想徵狀,當日只是帶事主入房就她「掟碗落街」事情傾談,關門是因辦公室開了冷氣。他又指被發現有其精液及事主DNA的紙巾,僅為自瀆用,不知為何沾有對方DNA,並認為自己被陷害。
張:原告人索償動機或出於貪婪
張於陳詞強調,法庭需要考慮其刑事檢控已被撤銷,而是次民事訴訟的證據,是來自於一個有精神缺陷的人。他又表示,在涉及性侵犯的投訴中,被指控為犯罪者的人,往往被認為處理不利的位置,因此法庭需要留意證據缺乏可信性,而原告人索償的動機可能是出於貪婪。張又認為,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其僱主,需要承擔三分之二的責任。
官拒納張證供 批評是「不誠實證人」
法官黃若鋒今頒下判詞。他接受在事發後,母親前往探訪事主時兩人的對話作為證據。但黃官「毫不猶豫地拒絕張健華的證供」,黃官批評張是「不誠實的證人(dishonest witness)」,其證供在很多方面都站不住腳。黃官認為,看不見有任何原因,張不能在外面的桌子與事主傾談他所指的「掟碗落街」事情。即使張有合理原因需要帶事主到辦公室傾談,例如要給予房內的糖果,但亦沒有原因要關門;而且亦沒有理由不安排其他職員在場。
黃官又提到,張在首份供詞沒有提及事發時段的事情,在第二份供詞僅粗略描述。黃官質疑張為何不首先處理相關爭議。張更在盤問階段建議將集中力放在分配責任的問題上,黃官認為這是極差的理由。
張稱牽涉商業糾紛故被陷害 官:說法牽強
黃官亦指,張聲稱因與公司其他股東有商業糾紛,因此被陷害,其說法很牽強。張亦未能解釋法醫報告的結果,他表示事主可能在其自瀆紙巾上吐口水或打噴嚏,但這說法缺乏理性。
官裁定張曾性侵事主 對方因此患創傷後壓力症
黃官裁定張在案發時段在辦公室曾性侵犯事主,在未獲事主同意下,張取出陰莖並接觸事主私處,且有射精。黃官亦接受事件導致事主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
康橋稱張為社工、交其營運合理 基於預算不裝閉路電視
在被告之間的責任問題上,黃官裁定張確實有責任。至於第二被告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黃官認為康橋亦違反了照顧責任。原告人提出,公司未能對其職員進行監督、未有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以及沒有制定準則防範性侵事件的風險,例如確保女院友不會與男職員獨處。
康橋提出的抗辯理由,包括公司依賴社署抽查,並委託張負責監察,因鑑於張的經驗及社工資格,認為將院舍委託給他營運是合理的。至於基於預算上的考慮,不在辦公室安裝閉路電視亦是合理。
官指可採低成本有效措施 如為辦公室換玻璃門
黃官並不同意上述理據,康橋不主動監督張確實有風險,其餘增加風險的因素包括:辦公室位於女層、辦公室沒有披露電視,因此職員未能以「自我監控」方式了解辦公室內情況。黃官認為,公司可以採取低成本但有效的措施,包括將辦公室的磨砂玻璃換成玻璃門,制訂指引列明女院友不能與男職員在辦公室獨處,若真的有需要獨處,應該打開門。
黃官又指,康橋對張有替代責任,因張屬於康橋的員工,他為院舍的創辦人及最高職位者,而且若有重要事項,張需要向康橋報告。
事主要接受永久精神治療、無法工作 官認為85萬賠償合理
原告索償7方面損失,包括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收入損失、社會連繫損失等。原告指,事主事後出現自殘行為,又聽到不存在的聲音。她亦因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思覺失調,未能如過往般在庇護工場工作,喪失了一半的工作能力,並要繼續接受永久的精神治療。原告指事主的痛楚及生活便利傷害屬嚴重,應獲85萬賠償。康橋卻認為10萬才恰當。黃官同意原告方提出的金額,因事主所受傷害屬嚴重,因她需要住院一年多亦終生無法恢復工作。
官指張違反誠信的程度惡劣
至於嚴重傷害包括令事主承受羞辱的索償,原告提出10萬元。黃官認為,事主是較易受傷害,而張違反誠信的程度屬極為惡劣,事主事後不願重提事件。黃官認為8萬賠償恰當。
官:兩被告無理抗辯 令事主家人重新經歷不愉快
黃官最後認為,事件應歸咎於張,他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需要賠償總金額的七成。黃官最後指,兩名被告無理的抗辯,無疑令事主的家人再次承受一段非常不愉快的經歷。
以下為事主在各項目所獲的賠償:
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85萬
嚴重傷害損失:8萬
社會連繫損失:10萬
審前收入損失:約4.1萬
審後收入損失:約11.2萬
審前支出:約6千
審後支出:約4千
案件編號:DCPI 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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